作者查詢 / tengobo
作者 tengobo 在 PTT [ CVS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282則
限定看板:CVS
看板排序:
全部CVS4282Gossiping3208gay1222nCoV20191156Keelung815sex710Stock474creditcard280MobileComm246einvoice234MobilePay227Bank_Service216CFP210Christianity187JesusLove158Insurance120movie91IC-Card45CrossGate39Lifeismoney39CareerPlan38Fund33HatePolitics32cat27Boy-Girl21Capricornus18LGBT_SEX15Salary15hypnotism14Map-Guide12Volunteer12Learn_Buddha11study9part-time8Delivery6Sagittarius6SMSlife6ServiceInfo5KoreaStar4Zastrology4AllTogether3joke3L_TaiwanPlaz3transgender3bi-sexual2CFantasy2chatskill2CSMU-MIS962friends2GirlE_MiliW2L_TalkandCha2NightLife2Nightmarket2PublicIssue2SayLove2Teacher2Tobacco2baking1basketballTW1BeautyBody1C_Chat1CrossStrait1CSMU-FOREIGN1home-sale1Hsinchu1I-Lan1IMCUP1Kaohsiung1KTV1L_BoyMeetsGi1Mechanical1medstudent1MenTalk1Militarylife1NTU1PingTung1pity1rent-exp1SK_SD_PL1SouthPark1StupidClown1Tai-travel1TaichungBun1Tainan1TaiwanJobs1Tech_Job1TO-LesQu1Wanhua1WomenTalk1<< 收起看板(89)
146F推: 不就下架 店員沒有報廢權限 那些就是未拆封的餿食 懂得12/24 07:01
147F→: 變通的店員也只不過拿餿食賣給你 讓買到餿食的人覺得贏12/24 07:01
148F→: 了 雙贏 這年頭守規矩的是白痴 不守規矩反而被稱讚會做12/24 07:01
149F→: 事 真是奇怪年代12/24 07:01
17F→: 就算是第二件半價 (35+35*0.5)×2=105 也是貴一元09/02 07:41
18F→: https://i.imgur.com/YCEC1N1.jpg09/02 07:42
1F推: 禮券不能用來儲值不是嗎?02/10 19:30
15F推: 先把遇到事情不要馬上報警的規定改掉11/27 00:37
13F→: 首先找出發票存在哪裡05/01 09:13
84F→: 就還他退貨啊04/30 22:17
48F→: 跟店員說刷就對了 我剛剛去全家領口罩 店員也不知道APP04/30 22:15
49F→: 可以直接刷來取貨 一直要叫我去FP列印04/30 22:15
105F→: 假設一間超商總共配貨數是100個人,那這間超商只能在7天04/03 09:35
106F→: 內拿到100人份。不是1天一百人份,自然會拿不到。因為工04/03 09:35
107F→: 廠根本生產不出來那種數量。預購只是免去你現場排隊,但04/03 09:35
108F→: 跟現場一樣要排隊。現場排一個星期排不到,預購至少保證04/03 09:35
109F→: 你一個星期內一定能拿到。04/03 09:35
110F→: 如果現在就不能忍受,那4/9開始14天領9片。我看大概要瘋04/03 09:38
111F→: 了。04/03 09:38
159F→: 先看看實際情況再討論,不要先腦補03/29 19:30
206F→: 政府直接僱用臨時人力安插便利商店負責防疫03/30 16:06
207F→: 物資販售與處理03/30 16:07
10F→: 去跟法官講,不然法官就是按照過去判例判決。03/28 21:22
11F→: 我不會想找自己麻煩,讓自己變成小玉第二。要拍照先問一03/28 21:55
12F→: 下店家表示尊重,對方不願意就算了。至於對方願意,自己03/28 21:55
13F→: 因對法律不熟而觸法被告,那就是自己要承擔的責任。03/28 21:55
16F→: 聽起來就好像抓到偷竊可不可以提告?提告了浪費時間金錢03/28 22:36
17F→: 得罪客人03/28 22:36
18F→: 那你覺得是要提告還是不提告03/28 22:37
19F→: 我翻了一下住宅法裡面有關住宅之規定 住宅法第一章第三03/28 22:49
20F→: 條第一項規定 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03/28 22:49
21F→: 築物。店舖符合這項規定。用一般的思維就是客人進入你家03/28 22:49
22F→: 必須遵照你的規定。至於規定是個人訂出來的,不需要任何03/28 22:49
23F→: 理由與法律依據。一般規定是由客人詢問主人或是主人口中03/28 22:49
24F→: 告知。店舖以此進行延伸,店舖因為無法對每個客人口頭告03/28 22:49
25F→: 知,所以直接貼在醒目的地方。所以我認為禁止拍照的規定03/28 22:49
26F→: 是合理的,要拍照得先取得店家同意。03/28 22:49
27F→: 另外按照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第1610號判決要旨也有提到住宅03/28 22:54
28F→: 係指供人居住之第宅及店舖而言的字樣03/28 22:54
29F→: 另外我也不認為台灣會有店家主張刑法306條規定受退去之03/28 23:03
30F→: 要求而仍滯者,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03/28 23:03
31F→: 罰金。03/28 23:03
48F→: 你可不可以看一下法律條文再來反駁?03/28 23:57
49F→: 法律都跟你講明店舖屬於住宅範圍 條文也列給你了 好歹也03/29 00:02
50F→: 先去查證或是以其他條文或判例說明 怎麼老愛自由心證03/29 00:02
51F→: 店家規定違反什麼法律或憲法 可以跟我講一下嗎?03/29 00:04
52F→: 剛剛再查詢了一些資料之後,我個人結論是單就拍照有沒有03/29 00:13
53F→: 犯法是不能以簡單的二分法來做結論。就跟一般案例一樣,03/29 00:13
54F→: 你無法用二分法來說明。因為裡面有很多因素在裡面,只能03/29 00:13
55F→: 單就案例去逐個討論。03/29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