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tdjb
作者 stdjb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68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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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何必執著國泰呢?其他家商品條款不見得比較差呀12/18 16:42
3F→: 一年吃一兩次會影響危險評估?有需要告知?12/18 16:50
18F→: 沒問的事根本不負告知義務,問卷哪裡有問有沒有吃安眠藥?12/19 11:07
19F→: 護士詢問時也要問清楚,到底是固定長期用藥還是偶爾12/19 11:09
20F→: 而且口頭詢問根本就沒有符合64條告知義務的規定12/19 11:10
29F→: 要被保人的告知規定就是在64,177條是公法的規定管不到私法12/21 17:29
30F→: 保險是最大善意契約,必須誠實告知,可是不能影響權益12/21 17:29
31F→: 告知的範圍就必須符合64條的規定,而且也以重要事項為限12/21 17:35
40F→: 要保書仔細看清楚,都有授權保險公司調閱相關資料了12/23 08:47
41F→: 示範條款只是行政指導,根本無法干涉個別契約的效力12/23 08:47
42F→: 只要符合附合契約相關內容控制原則,基本上會以所訂契約為準12/23 08:48
43F→: 要被保人履行告知義務本來就只是遵守64條規定,你要扯到哪去12/23 08:50
56F→: 1~135-4是法院在用的,136~178是行政機關監理用的12/23 22:38
57F→: 今天上法院會用行政監理機關用的法條來判?12/23 22:39
58F→: 公法的要求本來就不干涉私法的效力,照閣下的概念,如果保險12/23 22:40
59F→: 金符合實質課稅而被課徵遺產稅,該筆保險金就是遺產囉?12/23 22:40
60F→: 體檢機構本來就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理的範圍本來就不能逾越12/23 22:41
61F→: 授權,所以要被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不因體檢機構而無限擴張12/23 22:42
62F→: 不好意思,我的附合契約是葉教授書裡面寫的12/23 22:43
63F→: 附合契約從民法 消保 金消 保險法都有規定12/23 22:45
64F→: 但這只是不同法律的主管機關造成的結果,根本就在疊床架屋12/23 22:50
65F→: 再者,公法授權調閱相關資料與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本屬二事12/23 22:51
66F→: 雖然有協力的效果,但大原則就是不相干涉,不能混為一談12/23 22:53
85F→: 我認為你可以再把葉教授的書再看一次12/24 16:31
86F→: 告知義務跟保險人調查權力兩者實屬二事12/24 16:31
87F→: 據實說明義務就是只看64,保險人如何調查是個資法12/24 16:32
88F→: 177-1是個資法特別規定而已,授權保險人得調閱資料跟說明義12/24 16:34
89F→: 務不要混在一起談12/24 16:34
90F→: 民法>消保>金消,民法>保險法,但保險契約都有適用12/24 16:35
91F→: 告知義務跟體檢本來就是兩件事,樓主問的也不是再次投保12/24 16:37
92F→: 我也沒說不得詢問要保書上所無之資訊,請看仔細12/24 16:38
93F→: 我說的是就算要問也必須以書面詢問,口頭詢問不符告知範圍12/24 16:38
94F→: 我也沒說不得以前次體檢報告拒保,到底哪生出來的想法?12/24 16:40
95F→: 民71舉例來說好了,我不是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私下跟你簽保12/24 16:41
96F→: 單,那張保單仍然有效,只是我會受到行政處分而已12/24 16:42
97F→: 建議閣下先搞清楚契約法跟業法間的不同,葉教授的書就有寫12/24 16:43
120F→: 民71是法律另有規定無效者才無效,縱使有行政跟刑事責任12/24 20:30
121F→: 彼此的私契約仍然要履行12/24 20:30
122F→: 告知義務與調查義務本來就是雙軌並行,我這邊指的是保險人12/24 20:31
123F→: 有權調閱相關病歷資料12/24 20:31
124F→: 再者我從來沒有把64跟126混為一談,提126的是你12/24 20:40
125F→: 我一開始就說可以考慮投保其他家,是閣下一直卡在告知義務12/24 20:42
126F→: 範圍,甚至還扯到業法去,實際上授權保險人調查跟告知義務12/24 20:43
127F→: 本屬不同二事,不符合64規定即便是代理人詢問亦不負告知義務12/24 20:44
128F→: 跟體檢中心對保險人的報告義務無關12/24 20:45
129F→: 金消是消保特別規定,消保又是民法特別規定,保險法是民法特12/24 20:46
130F→: 別規定,只是主管機關不同,法律適用上會有重疊,例如保54II12/24 20:49
131F→: 消保11II,金消7II,並非所有情況在三種法律下都有規定12/24 20:50
132F→: 契約法跟業法適用對象不同,其他國家都是把兩部法律拆開12/24 20:53
133F→: 就台灣把兩者訂在一起,頗受學者批評,也容易造成誤解12/24 20:54
134F→: 我想討論事情可以理性點,我不清楚什麼叫做叫叫叫12/24 20:54
160F→: 奇怪,我說告知義務跟調查義務雙軌並行,沒有說有體檢就可以12/24 21:20
162F→: 不用履行告知義務,我沒說過的話冠到我頭上來,然後喊累是?12/24 21:21
163F→: 四樓就寫了12/24 21:22
164F→: 私下訂立的保險契約是有效的,不信你去問,只是保單的給付12/24 21:23
165F→: 會不會有給付不能的問題而已12/24 21:23
172F→: 所以你是用交易安全市場穩定來推論的嗎?12/24 21:31
174F→: 所以口頭詢問需要告知?12/24 21:32
176F→: 大大也很專業,可是告知義務本來就有所限制跟規範12/24 21:35
177F→: 詢問內容要明確,且以書面為準,這些閣下應該都懂12/24 21:36
179F→: 因為是保險人委託體檢,醫療院所為保險人的代理人12/24 21:44
187F→: 是為投保時代理保險人做危險評估,自然屬於訂約時的行為12/24 21:45
188F→: 177-1是經本人授權保險人蒐集處理利用12/24 21:46
189F→: 跟告知義務本來就是拆開的兩件事12/24 21:46
191F→: 我有沒有講需不需要講,跟保險公司能不能蒐集是兩件事12/24 21:47
197F→: 這我知道,所以之前就有說過"仔細看要保書就知道了"12/24 21:53
200F→: 這就是177-1說的經本人同意得蒐集處理利用12/24 21:54
201F→: 如果這個資訊是用問的,當然就符合告知義務相關規定12/24 21:54
204F→: 如果是已經存在的病歷或用藥紀錄,保險人得以調閱12/24 21:55
208F→: 當然,但詢問的內容跟範圍,應告知與否就應該回歸6412/24 21:59
209F→: 而不是因為保險人得蒐集處理利用,就可以忽略64的規定12/24 22:00
213F→: 保險人當然可以蒐集,蒐集方法也不只一種,如果僅看177-112/24 22:05
214F→: 那要被保人是否負無限告知責任?64規定形同架空12/24 22:05
215F→: 所以我才會說,不管用什麼方法,我授權保險人去蒐集12/24 22:06
216F→: 但如果這個資料來源是用問的,那就要回歸64的規定12/24 22:07
217F→: 該書面就書面12/24 22:07
1F→: 這看起來是明台,為什麼不買單一保額三千萬呢?12/24 16:28
5F→: 簡單來說就是每次事故體傷+財損三千萬額度12/24 20:27
12F→: 印象中會稍微便宜一點12/24 21:05
3F→: 看是什麼疾病,目前是否痊癒?12/21 17:23
5F→: 如樓上所述,提供相關資料給核保評估12/23 08:45
17F→: 全球的定期失能險很威猛阿12/21 17:26
1F→: 用約定駕駛人保費降幅有限,嫌太貴就用自負額12/21 17:21
2F→: 額度內的損失自己承擔,保大不保小12/21 17:22
10F→: 信安保經,制度在網站上就有12/21 17:19
4F→: 沒發生事情都嫌浪費,等發生了才來後悔?12/19 11:11
41F→: 投資型你可以去看看X達天生贏家12/18 16:10
1F→: 嫌太貴可以考慮用自負額,一定額度內損失自己承擔12/17 09:31
3F→: 已經調解過了嗎?12/16 10:42
6F→: 眼殘,沒注意到已經判決了 orz12/16 10:58
13F→: 有判決案號嗎?12/16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