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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ics 在 PTT [ NTU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5則
限定看板:N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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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F推:既然有選舉章程,就應該照章程來。若大家對於章程有疑義,也05/30 16:25
52F→:應該在體制內解決,例如由同學提議後開放討論,決定是否修改05/30 16:26
53F→:而非因為選舉門檻不喜歡就找理由,合理化這樣的行為。我們05/30 16:27
54F→:系上最近幾屆系學會也都是同額競選,一定會有人顧票箱,而且05/30 16:27
55F→:也要檢驗學生證之類的。沒有過門檻就重新開放登記,然後重選05/30 16:28
28F推:推11/21 01:28
3F→:推推~11/09 01:47
35F推:校方可以使用訴訟做為一種手段,但訴訟的用意是什麼呢?它是11/09 00:34
36F→:否又真的具有必要性?訴訟過程中誰會比較熟悉和能夠掌握法律11/09 00:35
37F→:制度的遊戲規則?當初校方提起訴訟的理由之一是為了「釐清產11/09 00:36
38F→:權」,但為此相對弱勢的居民們必須常常跑法院,承受莫大身心11/09 00:37
39F→:壓力,背負不當得利的天價賠償責任...師生們的訴求並不是一11/09 00:38
40F→:為站在居民那方,全盤否定校方對於土地的使用權限。我們只是11/09 00:39
42F→:希望校方重新思考自己的定位,正視訴訟手段帶來的不必要衝突11/09 00:40
44F→:以更對等的態度和居民們一起討論解決的辦法。11/09 00:41
45F→:a5378623大大可以到紹興學程的FB看看唷,裡面有很多的小故事11/09 00:43
46F→:裡面就有提到居民們面對的求償的困境。11/09 00:44
67F推:回應yuzuki大大,不好意思我不熟悉法律,但我會儘量把我的想11/09 01:23
70F→:法解釋清楚。我覺得「必要性」是重點,因為訴訟進行至今已經11/09 01:27
71F→:偏離了它的本意,也不是那麼的符合比例原則。這是有關「選擇11/09 01:28
72F→:」的問題,而校方相對的握有較大的權力去做出有利自己的行動11/09 01:31
73F→:除了訴訟之外應該還有其他選擇。台大只是希望居民能同意搬遷11/09 01:32
74F→:,可是居民最急迫遭遇的是搬遷後卻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我相11/09 01:33
75F→:這之間有更多的溝通的可能。之前台大也曾對其中一群的居民暫11/09 01:35
76F→:停訴訟了。11/09 01:37
77F→:而我也認同h大指出的,這個議題不僅僅是學校和居民的議題,11/09 01:40
78F→:政府相關當局也有責任須擔負,規畫、執行居民的後安置計畫。11/09 01:42
81F→:校方的角色可以更積極,成為居民的友善協同者,向市政府發聲11/09 01:46
89F→:停止訴訟並不代表否定校方的權利啊,而如同聲明書提及的,這11/09 02:14
90F→:是一連串作為與不作為的「歷史的共業」,不只是單純的產權問11/09 02:16
91F→:題,也不應該由少數人去承擔。如果忽視過去的脈絡只就現行土11/09 02:18
92F→:地使用的爭議去提告,對於已經居住30多年的居民是不公平的。11/09 02:19
68F推:推~11/05 00:11
4F推:推~ 是認真教學的好老師! :)09/14 23:23
59F推:感謝福利部的資訊01/16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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