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enterla1
作者 senterla1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2則
限定看板:全部
21F推:miropre及sy答的都很不錯, 建議和解為宜。07/15 09:04
22F→:不用請律師,費用不符。可問書記官與07/15 09:05
23F→:法院訴訟輔導課。它們不會亂答。07/15 09:06
1F→:Judicial:請看清楚貼文,將依法對你提出告訴07/13 14:12
2F→:請公開跟本人朋友致歉,否則依法提出告訴。07/13 14:12
3F→:沒有人要做無謂的爭論。 國考版應該和諧。違法者究辦07/13 14:13
4F→:http://ppt.cc/frLF 參考台大學生被起訴書。07/13 14:14
5F→:其無前科。只有21歲,因用詞惡劣縱有悔意,檢方已不給07/13 14:15
6F→:緩起訴的機會。版上鄉民,淺水者居多,Juicial改如此07/13 14:16
7F→:發言。就要負責,依加重誹謗罪論,已充分告知07/13 14:17
8F→:涉有影涉及臆測他人部分,已然是誹謗之構成要件,請07/13 14:24
9F→:MJDavid針對其言論加已公開道歉,否則依法提出告訴07/13 14:25
10F→:已寄信給MJDavid告知其已觸法,其不道歉依法究辦。07/13 14:27
11F→:你似乎不懂法律,已充分告知了,依法將對你提出告訴。07/13 14:40
12F→:目前都已經六人了,當聯合提起告訴,那威力很大。07/13 15:07
13F→:請查刑訴法及民訴法,多人聯合提告篇!07/13 15:08
14F→:付個小額裁判費,當MJDavid敗訴,訴訟費用可由他出。07/13 15:00
15F→:可以給三天給MJDavid一個機會。如果不道歉,本人建議07/13 22:15
16F→:直接提起告訴。07/13 22:15
17F→:告MJDavid何必浪費寶貴假日時間,目前五人只限三天07/13 22:31
18F→:不道歉依法提告!!!!!!!!!!!!!!!!!!!07/13 22:31
590F推:請勿使用 "濫訴" 等違法用語,請尊重當事人07/09 17:44
795F→:明天黃先生會再打給"潘正芬律師"再查核一次。07/13 22:24
796F→:本人為黃先生之朋友,從事法律相關工作。07/13 22:24
797F→:我倒不知十萬是? 但是否是律師請在板上說~ 黃先生是07/13 22:32
798F→:已經告你了,提告後你多出的發言是新事實及新證據,07/13 22:33
799F→:請注意此部分。已充分告知你!!!!!!07/13 22:33
1087F噓:台瑞檢: 本來覺得台大版版主已經很誇張了,想不到又出07/08 15:33
1088F→:了一位新的人....Redwing1307/08 15:34
1327F噓:黃先生表示: 都已經被告了,就像Redwing一樣不要講話07/12 05:00
1328F→:害我又跳出來了....07/12 05:01
1341F→:明天黃先生會再打給"潘正芬律師"再查核一次。07/13 22:24
1342F→:本人為黃先生之朋友,從事法律相關工作。07/13 22:25
1343F→:Redwing12你覺得你沒罪嗎? 直接回答!07/13 22:25
1344F噓:忙到無法上站? 出國都還可以上BBS...我們會依法辦理你07/13 22:28
1345F→:Redwing13你是不是律師? 在板上講清楚.....07/13 22:29
1346F→:潘正芬律師非常清楚.....星期一會再查核......07/13 22:29
1348F→:當然,就等Redwing13發言,到現在還不道歉。07/13 22:45
11F推:我是本校法律系畢業的執業律師。請同學發言慎行。05/14 11:00
12F→:對於未經查證之事加以揭示散佈。明顯觸法。05/14 11:01
43F推:我昨日有打,當天所有球場被借05/11 10:29
44F→:昨天很多穿學校球衣的人把場地05/11 10:31
45F→:都占了。問題應是出在校方。且平心而論,打球是種尊重。05/11 10:32
46F→:不該言語辱罵他人。這事校方要對借場地權恆檢討05/11 10:34
52F推:我是執業律師,其實原po已觸法05/11 11:19
54F→:母親節應該外出聚餐,網路言論宜慎行05/11 11:21
59F推:同學們。我願意把我律師公會登錄的台檢證私下跟你們說05/11 11:46
60F→:我覺得po文客觀行為明顯觸法 310非30905/11 11:48
63F推:貼文散佈於眾私德行為,不論真實性,已符合310構成要件。05/11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