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SaRieLMax
作者 SaRieLMax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3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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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推好心人~11/11 17:20
4F推:91台上50應屬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之責任論述喔!03/14 21:50
5F→:應從客觀情形能否遇見,而非以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03/14 21:53
6F→: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聯絡為斷03/14 21:54
7F→:47台上920本人是認為主觀還是要討論有無預見可能性03/14 21:56
8F→:若有預見結果之發生,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本意時,則03/14 21:58
9F→:屬故意範圍。03/14 21:58
10F→:新的實務見解有不同的想法,不過大同小異,一個是從故意03/14 22:01
11F→:一個是從過失,可以參考100台上3062決、100台上5506決03/14 22:02
12F→: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只係"能"預見即03/14 22:17
13F→:足,不以行為人有所預見為必要03/14 22:17
14F→:我認為是構成要件做討論,原po所說的預見可能性有三種理03/14 22:32
15F→:論,請問是哪三種呢,因為我手邊的資料都是實務見解orz03/14 22:33
19F推:我覺得你陷入的迷思點是在主客觀預見可能性該在哪個階層03/14 23:15
21F→:討論是嗎?這應該是要看題目怎麼出了,如果是實務題03/14 23:15
24F推:我會在構成要見上做討論,應該大多是過失成份居多,例如03/14 23:20
25F推:刑277 II 傷害罪加重結果犯與殺人罪之前的差異在於主觀03/14 23:22
26F推:的過失與否,主觀過失就277 II結束,主觀故意就要更進一03/14 23:25
27F→:步討論27103/14 23:25
32F推:刑14第一項的概念套進主觀預見可能性,答案就出來了!03/14 23:40
33F→:刑14第一項講的概念就是,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的違反。03/14 23:49
34F→:你舉的例子感覺是因果歷程錯誤而非加重結果犯03/15 00:02
23F推:恭喜恭喜03/0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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