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加重結果犯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GH335)時間12年前 (2013/03/14 18:40), 編輯推噓9(9031)
留言4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方律師刑法總則2007年6月11版第2-116頁提到 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要有預見可能性 預見可能性的解釋有三種看法 通說認為過失在構成要件層次必須審查客觀預見可能性 過失在罪責層次必須審查主觀預見可能性 看了很多有關加重結果犯的考古題 對於預見可能性的描述 沒看到有擬答採取上述的說法 請問上述的說法是通說嗎 感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4.230.120

03/14 21:05, , 1F
印象中,上述說法似乎是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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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1:08, , 2F
目前似乎都在構成要件中論述((還請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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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1:33, , 3F
根據91台上第50號判例內容 應審查客觀預見可能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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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1:50, , 4F
91台上50應屬共同正犯與加重結果之責任論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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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1:53, , 5F
應從客觀情形能否遇見,而非以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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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1:54, , 6F
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聯絡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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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1:56, , 7F
47台上920本人是認為主觀還是要討論有無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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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1:58, , 8F
若有預見結果之發生,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本意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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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故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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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2:01, , 10F
新的實務見解有不同的想法,不過大同小異,一個是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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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2:02, , 11F
一個是從過失,可以參考100台上3062決、100台上5506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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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2:17, , 12F
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只係"能"預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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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2:17, , 13F
足,不以行為人有所預見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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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2:32, , 14F
我認為是構成要件做討論,原po所說的預見可能性有三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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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2:33, , 15F
論,請問是哪三種呢,因為我手邊的資料都是實務見解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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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師刑法總則2007年6月11版第2-116頁提到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要有預見可能性 預見可能性的解釋有三種看法 甲說:通說認為過失在構成要件層次必須審查客觀預見可能性 過失在罪責層次必須審查主觀預見可能性 乙說:預見可能性是指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有過失或未必故意 丙說:預見可能性是指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有重大過失

03/14 23:11, , 16F
過失犯的主觀在罪責上審查是通說,但最近越來越多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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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12, , 17F
主張在構成要件審查,2個都可以,看你喜歡用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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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14, , 18F
若你是用客觀歸責去解故意作為犯的話,那妳解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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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15, , 19F
我覺得你陷入的迷思點是在主客觀預見可能性該在哪個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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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15, , 20F
和加重結果犯的客觀是一樣的(照抄)。因為客觀歸責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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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15, , 21F
討論是嗎?這應該是要看題目怎麼出了,如果是實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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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16, , 22F
包含客觀注意義務、客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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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理論之下 客觀構成要件在討論結果可否歸責已經包含到客觀預見可能性的討論 所以不必另外討論客觀預見可能性 主觀構成要件對於基本行為有故意 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沒有故意但是有過失 是這樣子嗎

03/14 23:17, , 23F
主觀上就寫有主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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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主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是指刑法第14條第1項嗎

03/14 23:20, , 24F
我會在構成要見上做討論,應該大多是過失成份居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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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22, , 25F
刑277 II 傷害罪加重結果犯與殺人罪之前的差異在於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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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25, , 26F
的過失與否,主觀過失就277 II結束,主觀故意就要更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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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討論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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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33, , 28F
客觀預見可能性當然在客觀,主觀預見可能性當然在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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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34, , 29F
所以你用客觀歸責的話~客觀預見可能性就不用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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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35, , 30F
主觀就是基本行為有故意,重結果無故意但有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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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36, , 31F
及可避免性。(你後面那句"但無預見"就不要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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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4 23:40, , 32F
刑14第一項的概念套進主觀預見可能性,答案就出來了!
03/14 23:40, 32F
加重結果犯區分為行為危險和結果危險 例如甲打傷乙 乙逃跑卻不小心跌落山谷 加重結果犯的要件之一是加重結果和基本行為有條件理論下的因果關係和結果歸責 客觀歸責理論可以排除不適合用加重結果犯論處的情形 那麼區分行為危險和結果危險的實益何在 答題要寫到危險關連這個關鍵字嗎

03/14 23:49, , 33F
刑14第一項講的概念就是,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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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0:02, , 34F
你舉的例子感覺是因果歷程錯誤而非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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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0:11, , 35F
重結果只要符合過失犯要件就行了就是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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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0:12, , 36F
行為危險和結果危險是在區分基本行為未遂可不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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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0:12, , 37F
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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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0:36, , 38F
你沒看懂我說的?只要基本行為既遂的話~就不用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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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0:37, , 39F
是否是行為危險還是結果危險。而且傷害罪是結果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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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01:04, , 40F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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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版友解惑 ※ 編輯: GH335 來自: 111.255.38.83 (03/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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