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rich2014
作者 rich2014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1則
限定看板:全部
看板排序:
1F→: 房屋未修繕完成的話,可以扣下5%的交屋保留款,要求建01/07 09:44
2F→: 商在交屋後保固處理後再支付。只要不是重大瑕疵的話,01/07 09:44
3F→: 不可以拒絕交屋。01/07 09:44
4F→: 驗屋的問題雖然很多,但是在建商已經取得使照的狀況下,01/07 09:52
5F→: 基本上並不會是可以構成無法居住使用的重大瑕疵。換言01/07 09:52
6F→: 之,即使驗屋有一堆小問題,只要建商已經完成產權移轉01/07 09:52
7F→: 後,在取得使照後六個月內所做的「交屋通知」就是有效01/07 09:52
8F→: 的通知,就不受到六個月的約束了。01/07 09:52
6F推: 不用知道是何時的違建,只要直接檢舉說某某地址疑似有違08/20 07:01
7F→: 建,請主管機關查察即可,相關單位會去調閱資料確認。08/20 07:01
8F推: 對了,我是被檢舉才知道原來檢舉很容易。被檢舉後也不是08/20 07:04
9F→: 壞事,至少是主管機關確認緩拆的違建,就不用怕鄰居檢舉08/20 07:04
10F→: 了。08/20 07:04
70F→: 官網有說明 https://v12.mi.com/tw/moni106.104.166.20 07/16 11:36
71F→: tor65/faq/https://i.imgur.com/vcd61Hx106.104.166.20 07/16 11:36
72F→: .jpg106.104.166.20 07/16 11:36
8F推: 之前家人在出國前,在台灣先簽了好幾份空白的約定書,在04/07 18:21
9F→: 海外帳戶開立完成之後,再由台灣的家人填寫帳號寄到分04/07 18:21
10F→: 行。04/07 18:21
106F推: 2962106.104.166.20 03/08 19:10
4F→: 其實我問過某縣市地政局,承辦人員回覆目前定型化契缺確02/26 10:18
5F→: 實可能有漏洞,實務上還得看個案狀況來認定買方是否能02/26 10:18
6F→: 夠請求利息。所以才想來聽看看前輩的見解。02/26 10:18
21F→: 違約金還是得報稅的,並沒有「不用繳稅金」的好康。 htt06/14 15:00
22F→: ps://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20475806/14 15:00
9F→: 我問過客服,對方說是以消費日為基準,所以,不用擔心04/29 11:49
10F→: 佔用次月額度的問題。04/29 11:49
26F推: 看起來您和建商的爭點是買賣雙方對於「交屋日」的認知04/19 08:22
27F→: 不同所致。個人認為建商是有理的。原因是: 在建商所通04/19 08:22
28F→: 知的「交屋日」的時刻,即使房屋不是 100% 可以使用的04/19 08:22
29F→: 狀況,假設還剩下 10% 的部分需要修繕,表示至少還有 9004/19 08:22
30F→: % 的可用度。在考量比例原則下,您主張要求建商負擔實04/19 08:22
31F→: 際交屋前的所有利息,建商當然無法接受。除非您改為主張04/19 08:22
32F→: 請建商補貼部分合理的利息(舉證應該不容易...),不然,04/19 08:22
33F→: 上法院也沒甚麼勝算的啊。04/19 08:22
46F→: 很簡單的部分是,內政部第18條「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04/19 14:33
47F→: 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條文中關於利息的部份,04/19 14:33
48F→: 交屋日的定義是「"賣方通知"之交屋日」,不是單純只寫04/19 14:33
49F→: 著「交屋日」,更不是「買方認知的交屋日」。買方不同意04/19 14:33
50F→: 的話,要負舉證責任。賣方明明已經把房屋過戶給你,至04/19 14:33
27F推: 我有一戶D12-4F待售,意者請私11/19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