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ttObba
作者 PttObba 在 PTT [ L_SecretGard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6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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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感謝小組長的回覆 但我仍有個問題想請問 現在板主就是不05/08 09:16
2F→: 願溝通 也不回應我舉的判例 只回"無違規"三個字05/08 09:16
3F→: 如果重審 板主也是一樣判"無違規" 那仍然是無法還我公道05/08 09:16
4F推: 我舉的法院判例 完全是按照板規3-3查詢 依照板規就是違規05/08 09:19
5F→: 如果板主要無視板規 認定是"無違規" 那是否應該在此案之05/08 09:19
6F→: 後才去修改板規 以後就能不算違規 但本次仍應該算違規呢?05/08 09:19
9F推: 但你們沒有按照舊板規(3-3)判決 這才是問題所在...05/08 11:05
10F推: 我按照3-3的規定查詢法院判例 但你們無視也不回應 不是嗎05/08 11:07
19F推: 1. 被檢舉人提出的判決是新聞 我是直接根據板規3-3找法院05/08 16:58
20F→: 判例05/08 16:58
21F→: 2. 新聞內容常被記者斷章取義或造假腦補 並無法確切得知05/08 16:58
22F→: 該判決的來龍去脈05/08 16:58
23F→: 3. 板規3-3只寫了依照法院判決系統找到有罪就是違規 並沒05/08 16:58
24F→: 有寫如果也有無罪的就要全部算無罪,如果只要有無罪判例05/08 16:58
25F→: 就屬無罪,那白痴 智障 神經病都可以找到無罪判例,是否05/08 16:58
26F→: 以後板上這些辱罵人的詞都可以算無罪呢?05/08 16:58
27F→: https://bit.ly/2JocOi805/08 16:58
28F→: 例如此新聞罵白痴就判無罪 其他罵人詞彙也都能google到05/08 16:58
29F→: 很多無罪判決05/08 16:58
30F→: 4. 按照現形板規3-3就是用法院判決系統找到有罪的為準,05/08 16:58
31F→: 若板主認為板規不夠完善,應該之後修訂板規,而不是只有05/08 16:58
32F→: 針對我的判決不照板規處理05/08 16:58
39F推: 3-4 若針對文章內容/推文內容評論,應"明確點名"對象為05/08 17:42
40F→: 文章/推文05/08 17:42
41F→: 請問你有明確"點名"是在評論文章或推文嗎?若沒有,怎麼05/08 17:42
42F→: 適用這條?05/08 17:42
46F推: 我已經回覆了 現形板規3-3是2017年新增的,你提的2016年05/08 17:47
47F→: 舊案並不適用,按現形板規就是以法院查到有罪判決為準,05/08 17:47
48F→: 若要改以無罪判決為準,可以去建議板主修板規05/08 17:47
55F推: 我一切都是照板規回答 板規怎麼寫 我就怎麼回 你講了很多05/08 18:30
56F→: 質疑 但沒有一個是以板規為基準所提出 都是個人意見05/08 18:30
62F推: 你若認為板規對你不利 所以要跳脫板規直接探討中華民國法05/08 18:41
63F→: 律 那我不是法官或立委 也沒權利改變什麼 所以當然講板規05/08 18:41
67F推: 你一開始貼的就只有新聞 我當然前面先講新聞有疑慮的部分05/08 19:07
68F→: 既然你後來補上找到的法院判例 那就照現行板規3-3為準啊05/08 19:08
72F推: 既然你已經補上法院判例,我就也不再論述新聞當證據跟我05/08 19:32
73F→: 拿法院判例當證據的不對等之處了,不解你為何一直執著在05/08 19:32
74F→: 新聞的部分05/08 19:32
1F推: 被檢舉人所提之案例是2016年的判例 當時並無現在的3-3板05/08 17:34
2F→: 規05/08 17:34
3F→: 現形板規3-3明確規範以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是在2017年6月05/08 17:34
4F→: 時新增05/08 17:34
5F→: https://i.imgur.com/TDajlwb.jpg05/08 17:34
6F→: 既然此條板規是後來新增的,你所提的案例當然不符合現形05/08 17:34
7F→: 板規05/08 17:34
8F推: 1. 如果你認為板規違反中華民國法律,那應該建議板主修05/08 19:27
9F→: 改板規05/08 19:27
10F→: 2. 我所謂的2016年判例,是指你拿政檢板2016年板主的判決05/08 19:27
11F→: 當作辯詞,但當時板規與現在完全不同,不該拿來佐證以前05/08 19:27
12F→: 判無罪,現在也應該判無罪,並不是指法院判決案例,所以05/08 19:27
13F→: 你拿2018的法院判決來混為一談,你覺得我能不講什麼嗎?05/08 19:27
11F→: 這也難怪會被別人嗆是閱讀XX 嘻嘻04/30 13:28
15F→: 如果與本案無關 只是癮又發作了想找人吵架我就不奉陪了04/30 13:30
18F→: 我找到的判例只要符合板規3-3詞完全相同即可 誰管你還要04/30 13:32
19F→: 找什麼出醜 板規可沒這樣要求 不爽請去建議修板規04/30 13:32
55F→: 法院判決結果都貼了 對於申訴內容一個字都不回應 直接喊04/30 22:52
56F→: 無違規 針對性這麼強的兩位板主 真的是太誇張 我想所有看04/30 22:52
57F→: 到你們兩位這樣判決的人 心裡都有一把尺知道你們在玩什麼04/30 22:53
9F→: 好笑了 水桶要合議制 你避嫌處理我被檢舉的案子就算了 現04/06 19:15
10F→: 在連我提的檢舉案你都直接不處理 所以我是等於被剝奪檢舉04/06 19:15
11F→: 權利了嗎?04/06 19:15
27F→: 前板主的判例是指用到這些詞都算違規 不是一起用才違規04/06 22:14
35F→: https://bit.ly/2G4SO1X "丟臉"一詞的妨害名譽有罪判決04/06 23:30
36F→: 雖然判決文中的妨害名譽用詞不只"丟臉"一詞 但判決文中認04/06 23:30
37F→: 定每一用詞視為"一罪之接續犯" 意旨每個詞皆有犯罪事實04/06 23:30
38F→: 與"丟臉"相關的妨害名譽判決至少上百件 我就不一一列出04/06 23:33
53F→: 吵架癮又發作了? 如果沒有針對板規3-1的答辯 就別洗推文04/10 18:33
54F→: 現在Ch的發言只是在延續4/6的吵架 板主可以趕快處理了吧?04/10 18:34
58F→: 一樣的吵架內容 4/6已吵整晚了 你又從頭開始同個話題 唉04/10 18:35
62F→: 請板主出面制止洗推文之行為 要洗推文吵架的話我不奉陪8804/10 18:37
74F→: 罵人"丟臉"或"丟人現眼"等詞 多次判例都是違規04/26 22:35
75F→: #1SBt0ylI (HateP_Picket) #1SJmlj_- (HateP_Picket)04/26 22:35
76F→: 又根據政黑板規3-3 使用判決書系統查詢也是有罪判決04/26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