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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PiHung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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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刑法14條1項"應注意"是否等同預見可能性(撲馬)
[ Examination ]39 留言, 推噓總分: +11
作者: luckegghead - 發表於 2013/08/03 07:41(12年前)
15FPiPiHung:客觀上能預見(預見可能性)不等於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08/03 09:07
16FPiPiHung:47年台上字第920號08/03 09:08
17FPiPiHung:對,一個是當事人實際上有沒有預見,一個是社會規範認為08/03 09:25
18FPiPiHung:正常人應不應該預見08/03 09:25
19FPiPiHung:就算你主觀上真的不知,社會規範認為你應該知(預見可能)08/03 09:33
20FPiPiHung:就成立過失08/03 09:33
26FPiPiHung:預見其發生是有沒有的問題,預見可能性是能不能的問題,08/03 12:21
27FPiPiHung:兩個是不一樣的概念08/03 12:22
28FPiPiHung:主觀的有沒有跟客觀的能不能在構成要件探討,主觀的能不08/03 12:25
29FPiPiHung:能放在罪責階段,通說見解是這樣說沒錯08/03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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