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peter990909
作者 peter990909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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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F推: 有推有過08/03 02:17
14F推: 真的很有問題的官員02/03 20:46
3F推: 推07/24 15:02
19F→: 感謝各位解答,尤其a大解說有解惑到!原來重大無知是05/04 20:03
20F→: 如此05/04 20:03
29F→: 什麼是誤認因果法則?05/07 00:50
30F→: 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兩個要件,一個是行為不能發生犯05/07 00:57
31F→: 罪之結果(犯罪不可能成功),一個是又無危險(不會05/07 00:57
32F→: 嚇到人)。1、誤白糖為砒霜,符合第一個要件但分別以05/07 00:57
33F→: 具體危險說(如一般人事前角度認為是白糖則不具危險05/07 00:57
34F→: )---〉符合26條;重大無知說,以行為人角度第二個要05/07 00:57
35F→: 件,非重大無知,不符合第二要件,故為普通未遂,這05/07 00:57
36F→: 樣理解有哪邊不對嗎?05/07 00:57
37F→: 以為白糖和砒霜都能殺人,誤砒霜為白糖。第一要件皆05/07 01:05
38F→: 符合(因為是有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的),第二要件:05/07 01:05
39F→: 具體危險一般人角度去看若是砒霜,則第二要件不符合05/07 01:05
40F→: ;重大無知,並非重大無知,兩說皆成立普通未遂?05/07 01:05
41F→: *更正2、第一個要件不可能過關了,所以也不用論第二05/07 01:11
42F→: 個要件05/07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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