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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tafen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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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推: 未遂犯要求客觀可歸責性是誰的學說阿? 客觀可歸責就是在討04/30 22:15
24F→: 論「結果」是否能「歸責」到行為人上,沒有結果要怎麼歸責04/30 22:16
25F→: 著手理論是在認定行為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既然認定已04/30 22:17
26F→: 著手,那就代表你認定該行為已經對法益造成直接侵害的危險04/30 22:17
27F→: ,不必、也不可再用客觀歸責去檢驗一次吧?04/30 22:18
32F推: 你對未遂犯的架構的理解完全錯誤了吧... 你本文都認定著05/01 02:28
33F→: 了,代表你已經認定行為對法益造成了直接危險,還去檢驗因05/01 02:30
34F→: 果關係跟客觀歸責幹嘛==05/01 02:31
35F→: 你如果說用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去認定行為對法益有造成了危05/01 02:31
36F→: 險,因而認定該行為已經到了著手階段,那還比較有道理05/01 02:31
43F推: 不是阿,未遂犯的架構就是主觀有故意,客觀上行為達到著手05/01 02:48
44F→: 階段就能成立,到底去檢驗常態關連幹嘛? (昏倒)05/01 02:48
56F→: 我就直接說了,著手的檢驗就是用主客觀混合理論去檢驗,沒05/01 02:49
58F→: 有人在用客觀歸責去檢驗的,你講得那些都是在檢驗既遂的歸05/01 02:50
59F→: 責05/01 02:50
60F推: 你舉的例子跟你站內信的例子一樣完全意義不明,你站內的例05/01 02:52
61F→: 子我也解給你看了,我寫那麼清楚你還看不懂那我真的沒辦法05/01 02:53
64F→: 我先解第二個例子,這我比較看得懂05/01 02:54
65F→: 你先別打字,讓我把第二個例子解完05/01 02:54
66F→: 甲欲下毒殺乙但劑量不足,乙卻因特殊體質而死05/01 02:55
67F→: 客觀上條件因果關係成立,但欠缺常態關連客觀不可歸責05/01 02:56
68F→: 不成立既遂,討論未遂05/01 02:56
69F→: 主觀上甲有毒殺乙的故意,客觀上依主客觀混合理論說,依甲05/01 02:57
70F→: 犯罪計畫係欲下毒使乙致命,從客觀理性第三人的立場觀之,05/01 02:59
71F→: 甲下毒藥的行為已對乙的生命法益產生直接危險,亦與殺人罪05/01 03:00
72F→: 之構成要件有直接接置及必要關連,故應已達著手之階段,成05/01 03:00
73F→: 立殺人未遂罪05/01 03:00
74F→: 好,解完了,你跟我說到底為什麼未遂犯要討論客觀歸責跟常05/01 03:01
75F→: 態關聯? 知道為什麼我說你對未遂犯的架構有問題了吧?05/01 03:01
79F推: 依甲的犯罪計畫,他當然是認為自己下得毒劑量夠阿05/01 03:04
80F→: 主客觀混合理論本來就是依行為人的主觀計畫用客觀第三者05/01 03:05
81F→: 立場去檢驗阿05/01 03:05
83F推: 甲「想像的犯罪計畫」是自己下足量的毒藥,以這個主觀想像05/01 03:10
84F→: 為「前提」,再去客觀檢驗,甲下毒的行為是否已經造成直接05/01 03:10
85F→: 危險,這就是主客觀混合理論阿05/01 03:10
86F推: http://i.imgur.com/f3iKwz7.jpg 我累了,出處是艾倫刑05/01 03:12
87F→: 法,區區補習班老師而已啦05/01 03:12
91F推: 明天再回一篇,3跟2的解法一樣,主客觀混合理論即可解決,05/01 03:16
92F→: 我收回舉例意義不明的那個推文,你舉例想表達的我看懂了05/01 03:17
93F→: 真的太晚了,本來發完文就要睡了==05/01 03:18
125F推: 未製造法不容許風險能不能成立未遂犯? 當然可以阿,甲想05/01 09:42
126F→: 殺乙,但取毒藥時拿成不致命的砂糖,吃了砂糖的乙平安無事05/01 09:42
127F→: ,客觀上甲只是給乙吃砂糖阿,沒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但通05/01 09:42
128F→: 說就是認為不能主張不能未遂而成立未遂犯阿05/01 09:42
135F推: 我懂他的意思了啦,他認為就算依主客觀理論說,就甲的行為05/01 10:11
136F→: 人的主觀上放的砂糖是毒藥,因此從第三人角度觀之,是製造05/01 10:11
137F→: 法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你認為就算依主客觀理論說也要檢驗客05/01 10:11
138F→: 觀歸責,但第一這沒必要(有無對法益侵害的危險跟法不容許05/01 10:11
139F→: 風險只是概念上有雷同,不代表要用法不容許風險去檢驗),05/01 10:11
140F→: 第二定義有問題(討論客觀歸責除了討論是否是風險還要討05/01 10:11
141F→: 論其他內涵,僅討論是否是風險也稱不上未遂犯要通過客觀歸05/01 10:11
142F→: 則的檢驗,未遂犯的行為也只是一個活動的過程,何必檢驗因05/01 10:11
143F→: 果關係,雖然能寫說若非A怎樣怎樣,不會造成B的XX法益面臨05/01 10:11
144F→: 侵害,但完全沒必要阿 第三 縱然認為要用因果關係跟客觀05/01 10:11
145F→: 歸責去檢驗是否產生危險,阿不就回到我32樓說的,你用此標05/01 10:11
146F→: 準去認為有造成危險,那就是著手了,那就是成立未遂犯了,05/01 10:11
147F→: 但你文章是寫已著手但又用客觀歸責去討論一次,邏輯上根本05/01 10:11
148F→: 不通嘛05/0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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