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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ice55 在 PTT [ dog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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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狗悶死事件 桃園動保協會告飼主及警察
[ dog ]45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agreen - 發表於 2009/07/27 14:19(16年前)
5Fnice55:當時在場的民眾怎麼也不一起列被告呢?07/27 15:33
18Fnice55:及時強制的考慮對象是「人」...07/27 22:19
28Fnice55:財產.也是人的財產.這個事件車子跟狗都是同一個人的財產07/28 06:04
29Fnice55:要怎麼證明狗的價值遠超過車子的價值?07/28 06:05
30Fnice55:如果狗的生命是無價.那安樂死的狗.他的生命價值呢??07/28 06:06
31Fnice55:如果狗主人認為車子的價值超過狗.警察可以實施即時強制嗎?07/28 06:09
32Fnice55:如果只是為了避免「他人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行為07/28 06:18
33Fnice55:主張「緊急避難」就可以了.一般民眾就可以主張了.07/28 06:18
Re: [新聞] 警礙於法令不破車窗 活活悶死狗
[ dog ]252 留言, 推噓總分: +36
作者: makoto520 - 發表於 2009/07/15 19:08(16年前)
171Fnice55:懂法律跟不懂法律的筆戰...唉..07/16 17:27
178Fnice55:違反第5條第2項只有罰鍰而已.屬於行政罰.由行政機關裁罰07/16 17:34
180Fnice55:罰則在第25條07/16 17:35
182Fnice55:行政機關可以罰狗主人.但是也不能因此砸毀車子..07/16 17:36
185Fnice55:恩...所以警察也無可奈何阿.07/16 17:38
192Fnice55:第30條第1款處罰的是第5條第4款狗主人是對第5條第2項有過失07/16 17:46
193Fnice55:罰則大致上看來都是處罰「故意」為主..07/16 17:46
199Fnice55:所以囉.要避免再發生的話.只能從修法來改進了.但是修法要07/16 17:55
201Fnice55:得到大眾的重視.委員諸公才會重視吧07/16 17:56
202Fnice55:覺得民眾自己破窗的話.主張「緊急避難」或許可以試看看07/16 17:59
204Fnice55:避免狗主人的財產(狗)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以之行為07/16 18:01
206Fnice55:必要性、比例原則本來就沒有很明確的標準.就看檢察官、法官07/16 18:03
207Fnice55:的心證囉07/16 18:03
209Fnice55:那所有的CASE中都能很「明確」的指出嗎?07/16 18:05
211Fnice55:我不在場..我當然不知道囉.只是提供一個看法而已07/16 18:06
218Fnice55:所以是檢察官、法官來判斷囉.看民眾要不要冒險囉07/16 18:09
226Fnice55: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遭受[惡意]或無故之..07/16 18:45
227Fnice55:藍色字體是第2款07/16 18:46
228Fnice55:藍色字體是第5條第2項地「2款」..不是處罰的第4款07/16 18:50
229Fnice55:有處罰到第5條第2項第2款的是第25條第1項第1款.但要故意07/1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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