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警礙於法令不破車窗 活活悶死狗

看板dog作者 (學豬叫的貓~*)時間16年前 (2009/07/15 19:08), 編輯推噓36(371214)
留言252則, 2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現在事情變成這樣只能說狗死不能復生. 其實這樣的案例每一年都會有一,兩件~ 只是沒有這次鬧的那麼大. 我覺得大家現在應該要來討論的是~~ 該怎樣才能將在這情況下的狗用合法的方式救出? 這才是討論的重點!! 其實我看了大家的發表意見想出了一個法子. 因為車子是在廢棄的場所. 既然警察都聯絡不上車主~也找不到飼主. 可否自己出錢請拖吊車把車子先吊到派出所旁的停車格. 請警察先生一路跟隨並且錄影存證. 到派出所後請鎖匠將車門打開?? 等飼主回到現場後再跟對方討論是否要更換車鎖. 並且請飼主檢查車內有無損失.附帶觀看錄影v8. 確認一切無誤時,請對方寫下聲明書說這是緊急事件. 我們僅需負擔拖吊費,或是車鎖錢. 且事發後已請車主檢查車內並無損失. 雙方簽名存證. 也請警察做各筆錄. 這樣的方法~~大家覺得呢?? 有沒有人有其他的想法與做法?~~ 大家來討論吧~ 大家都是愛狗人士~要是有一天遇上了....真的能見死不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0.188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19:11)

07/15 19:10, , 1F
其實唯一的問題就是擔心其中會有一些點被對方認為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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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19:12)

07/15 19:11, , 2F
因而被告,這應該是大家最擔心的,如果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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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12, , 3F
就比要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不然現在可能也能用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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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12, , 4F
的規定來尋求合法性,只是明確性不夠,是否解釋的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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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13, , 5F
有爭議,這點比要麻煩,原PO的方法我不是很清楚會不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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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瑕疵,要是有的話也是有可能被爛飼主告的,還是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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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14, , 7F
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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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緊急避難條款第150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的緊急避難條款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這是我找到最新的條款~~但是我不知道民法那條所寫的"行為人" 是指~~破壞車子的人還是造成緊急事故發生的人~~ 請問有人知道嗎??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19:28)

07/15 19:32, , 8F
請看清楚 這條款只適用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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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32, , 9F
看起來應該是做緊急避難行為的人,這裡應該是砸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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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33, , 10F
拖吊場不會拖的,您既非車主,該車亦無違規,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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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34, , 11F
他有包含他人"財產"喔~~~所以算是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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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怎麼可能出車子來幫忙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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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也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喔,行為人在這裡是指砸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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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旁邊~~可以請警察跟他們特約拖吊場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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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處理方法可能如同pink大說的,他沒有違規的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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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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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警察可能也沒辦法請拖吊場拖吊,因為於法無據(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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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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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跟拖吊場都一樣,於法無據,這忙誰也不會隨便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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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39, , 20F
所以整起事件最該被譴責的就是車主,新聞反而失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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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按照這樣~~拖車這舉動似乎是不能做~~ 但是我覺得請鎖匠開鎖~甚至到砸車窗. 是可以套用在緊急救難條款~~~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19:42)

07/15 19:49, , 21F
重點在於法官是否也會這麼覺得,因為這種東西,可能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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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49, , 22F
點爭議,所以理論上來說,套用上可能說得過去,但是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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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50, , 23F
上可能就不一定了,這是最麻煩的地方了。(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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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55, , 24F
1.警方有連絡到車主.但車主聯絡不到用車人(車主兒子).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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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56, , 25F
表示他兒子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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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號發現有狗在車內.但用車人晚間有將車開回去.是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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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把車和狗停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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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58, , 28F
以前有個新聞不知大家有沒有印象.葉教授的兒子和警消闖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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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9:59, , 29F
住宅救援狗(忘了原因是什麼).結果消防隊和葉教授的兒子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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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0:00, , 30F
屋主(也是飼主)告或求償.花了十幾萬(印象中)和解
07/15 20:00, 30F

07/15 20:05, , 31F
07/15 20:05, 31F
....那就是要我們眼睜睜看著狗死嗎?? 要這麼過份嗎?? 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88 (07/15 20:08)

07/15 20:08, , 32F
後來結局我找不到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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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0:10, , 33F
所以督促修法給警察或警消這方面的職權大概是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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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0:10, , 34F
所以最大的問題出在法規不夠周全,還有可惡的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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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0:15, , 35F
我沒有十幾萬、所以我不敢去救。沒辦法,現在腦殘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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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79 則推文
還有 11 段內文
07/16 18:08, , 215F
我要澄清 不用"故意"喔 只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提供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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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09, , 216F
念法律被說是法匠,感覺很難過。我們也試圖要找出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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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個case中,好像只看到狗在吠叫 敲打車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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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09, , 218F
所以是檢察官、法官來判斷囉.看民眾要不要冒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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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阿,只是說出那些可能合法的方式,還有一些風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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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09, , 220F
也可以解讀為 牠是因為看到很多人接近 產生防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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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09, , 221F
必要條件如通風等)有違反並使其遭到騷擾傷害 就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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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10, , 222F
樣又算是法匠了喔。那你出庭的時候說法官是法匠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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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10, , 223F
e大 你那一個條款不適用在此呀 之前我跟n大幫你分析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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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五條第二項內文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第六條內文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這有包含飼主~但在這案例上不能套用在飼主身上~ ※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8.171.39.170 (07/16 18:30)

07/16 18:33, , 224F
所以目前這類案件來說 是法律上的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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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39, , 225F
沒錯~所以就是我講的~現在就是看救援的人怕不怕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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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45, , 226F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遭受[惡意]或無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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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46, , 227F
藍色字體是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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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50, , 228F
藍色字體是第5條第2項地「2款」..不是處罰的第4款
07/16 18:50, 228F

07/16 18:54, , 229F
有處罰到第5條第2項第2款的是第25條第1項第1款.但要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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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8:56, , 230F
"無故"~~~無緣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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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9:15, , 231F
五條二項四款 這裡的飼主沒有"避免"其無故遭受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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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9:23, , 232F
所以違反三十條一項 而三十條最後有說 導致重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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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19:23, , 233F
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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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2:29, , 234F
不管狗狗是悶死或是脫水而死 生理機能應有明顯下降
07/16 22:29, 234F

07/16 22:31, , 235F
如果有獸醫背書證明 不知是否可以滿足緊急避難的緊急性...
07/16 22:31, 235F

07/16 23:23, , 236F
其實就算很緊急也不一定可以主張,因為狗狗在法律上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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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24, , 237F
物,可不可以為了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去損壞另一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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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24, , 238F
可能有點爭議。我知道狗版大多是愛狗狗的人,一定認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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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25, , 239F
命大過於一切,把牠看成物很難接受,但是依目前的社會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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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26, , 240F
況,法院是不是也這麼想又不能保證了,結論就是,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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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26, , 241F
試著主張,但是有一定風險法官不會照著判;縱然法院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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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27, , 242F
了這個見解,等到判決確定,可能也都兩年後了,中間的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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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23:27, , 243F
苦才是最恐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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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koto520 來自: 114.39.0.120 (07/17 10:29)

07/17 13:00, , 244F
貓狗被留在車內後過熱至死的案例很多 F大到底有沒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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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3:00, , 245F
到我說neglect就是一種虐待?
07/17 13:00, 245F

07/17 17:23, , 246F
可是正常人很少會因為車窗被敲破,對方也願賠,還堅持要告
07/17 17:23, 246F

07/17 17:23, , 247F
的吧,畢竟跑法院是兩造都要,況且他有違動保法在先....
07/17 17:23, 247F

07/17 17:28, , 248F
看好條文:"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07/17 17:28, 248F

07/17 17:29, , 249F
也就是飼主有義務保護寵物,讓狗身處致命場所,絕對違法
07/17 17:29, 249F

07/17 17:31, , 250F
違反這條是罰1.5-7.5萬,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是一年以下徒刑
07/17 17:31, 250F

07/17 18:38, , 251F
但是台灣還是以"人"為優先~~~~~
07/17 18:38, 251F

12/03 13:31, , 252F
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3 13:31, 25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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