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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sina27 在 PTT 最新的發文, 共 4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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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法規邏輯與現實落差通常出現在公部門函釋造成的矛盾及02/27 18:50
20F→: 漏洞。函釋及判例都有引導民眾行為的效果,內文中相對02/27 18:50
21F→: 完整的法規邏輯就毀于交通部函交路字第1090024285號函02/27 18:50
22F→: 。此函釋明確排除了導引線指示車道邊界的效力,從此路02/27 18:50
23F→: 口螃蟹橫行。02/27 18:50
24F→: 本案例中的紅車也因此不被視為“變換車道”及路權認定02/27 18:52
25F→: 的適用。02/27 18:52
32F→: 若以不考慮函釋的導引線而言,導引線為內側車道及對向02/27 23:03
33F→: 車道的邊界;以此邏輯下紅車須依指示前行至前方內側車02/27 23:03
34F→: 道,藍車前行至前方外側車道。02/27 23:03
35F→: 車道偏移時是否偏離車道會以過路口前的車道延伸虛擬直02/27 23:07
36F→: 線至過路口後的車道分隔線。紅車的確是超過內外車道間02/27 23:07
37F→: 的虛擬延長線,在無函釋的狀態下視為變換車道。02/27 23:07
38F→: 26樓k大的假設在現行函釋的狀態下的確是“合法”的02/27 23:08
44F→: 一般常見的參考來源法規判例函釋都有,這邊的虛擬延伸02/28 13:19
45F→: 線概念來自於法院判例,有疑問建議可以自己先找資料研02/28 13:19
46F→: 究了解。02/28 13:19
47F→: 前面提到的“以此邏輯”是參考法規內容及判例中各級法02/28 13:23
48F→: 院的意見來理解公部門是如何解讀。02/28 13:23
53F→: 樓上AI幻覺是一個很好的示範,當然是要自己驗證過才能02/28 17:15
54F→: 成為參考判斷的依據。以推文中質疑“路口沒畫線,使用02/28 17:15
55F→: 虛擬延伸線來判斷車道範圍的邏輯是否為個人意見”為例02/28 17:15
56F→: ,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 63 號刑02/28 17:15
57F→: 事判決」院方查核的邏輯。還有一些判例可以自行至司法02/28 17:15
58F→: 院相關網站任意驗證。02/28 17:15
59F→: 至於交通部函釋出來之後,是否動搖這些法院意見還是要02/28 17:20
60F→: 看實際發生的邏輯攻防。AI會因為輸入的 prompt 有不同02/28 17:20
61F→: 的答案,無法取代必要的律師費用。02/28 17:20
62F→: 樓上a大可以分享你完整的AI對話內容這樣大家會比較清楚02/28 17:22
63F→: 你的要求是什麼AI又回答了什麼。02/28 17:22
77F→: 樓上a大w大真的是牛頭馬嘴一條龍硬湊的完美組合,說用A03/01 10:33
78F→: I的是a大,不是我。03/01 10:33
79F→: 還是你們用AI去讀那篇判例然後又來沾沾自喜?03/01 10:40
80F→: 既然你們邏輯不清楚,我就好心整理一下本篇重點,免得03/01 11:23
81F→: 又在那邊塞你們的AI標籤給別人. (1)上開時間在前的判03/01 11:23
82F→: 例中“「極為趨靠,甚或左側前、後車輪皆已壓在路中雙03/01 11:23
83F→: 黃線右 線之虛擬延伸線上,倘再朝左偏閃,稍移顯即跨侵03/01 11:23
84F→: 對向車道 而徒增與對向來車碰撞之風險」”並院檢攻防並03/01 11:23
85F→: 無爭執,顯見院檢採認虛擬延伸線為車道分割之分界線。03/01 11:23
86F→: (2)以函釋前法令及標線劃設實務而言,如導引線並非指03/01 11:23
87F→: 示車道邊界又做何解?(3)法院函詢“標189內容導引直03/01 11:23
88F→: 行轉彎的界線”效力及行車規範(4)時間在後的交通部函03/01 11:23
89F→: 釋闡明導引線依據的標誌標線設置規則189已預告修法,現03/01 11:23
90F→: 行內容的“用以導引路口直行轉彎的界線”,並非強制要03/01 11:23
91F→: 求車行方向及軌跡。(5)函釋並未否認其指示邊界之用途03/01 11:23
92F→: ,僅說明無強制及變換車道之適用(小結)實務上虛擬延03/01 11:23
93F→: 伸線及導引線一虛一實均為釐清車道邊界的方法手段,既03/01 11:23
94F→: 然函釋說明實體導引線並無變換車道之適用,目前只剩虛03/01 11:23
95F→: 擬延伸線來輔助推導車行軌跡的變化,至於路口螃蟹橫行03/01 11:23
96F→: 的現象目前無解。03/01 11:23
97F→: 另外,這邊只有 wpd 講“虛擬延伸線不是導引線”來試圖03/01 11:29
98F→: 概念置換,邏輯錯誤問題請找 wpd。03/01 11:29
33F→: 商業合約都是依法規簽訂,打無謂的道德buff是否只是02/28 16:37
34F→: A社理虧硬湊出來給股東的藉口?02/28 16:37
19F→: 角色錯亂了吧, 不都是依合約及相關法律提供服務嗎?02/28 14:04
20F→: 一個系統供應商要扮演司法執法者干涉國務院政策制訂02/28 14:04
21F→: 及聯邦武器使用進程的角色是不是嗑藥了?02/28 14:04
4F推: 希望各家可以見賢思齊 提昇服務水準跟客戶體驗02/28 14:18
115F→: 台灣不像日本,並沒有強制要求超車完畢回中線;高快速02/27 18:39
117F→: 側車道。02/27 18:39
116F→: 公路管制規則8-1-3明確授權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02/27 18:39
61F→: 法理上只有自己無任何違規無任何過失,才能主張信賴原02/24 21:11
62F→: 則預期別人會守法。現在的狀況是前方駕駛依法行駛內側02/24 21:11
63F→: 車道無違規無過失,反而是崩潰仔超速違規在先卻要求別02/24 21:11
64F→: 人禮讓?這情景令人不忍直視,嘖嘖......02/24 21:11
88F→: 台灣法規明確規範喇叭只能在緊急或必要時按半秒最多三02/25 00:28
89F→: 下,閃燈只能一次。超過的就有機會中第43條。02/25 00:28
95F→: 用膝蓋跑 reasoning 即可得知當前車以最高速限合法使用02/25 08:43
96F→: 時,後車要求前車閃邊禮讓卻又要在合法速限內行駛的機02/25 08:43
97F→: 率為零。02/25 08:43
98F→: 如果主張只有經過標準檢測的設備才能作為速度判斷依據02/25 08:49
99F→: 時,只講你無法證明我超速但卻又片面認定你就是慢速龜02/25 08:49
100F→: 車的我就是雙標的壞蠢爛。02/25 08:49
39F→: 樓上提到的承德路中間車道直行侵入左側車道的問題只能02/27 13:20
40F→: 由左側車道車輛避讓,但可檢舉43條逼迫讓道。02/2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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