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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sET 在 PTT [ L_TaiwanPlaz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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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公告] 反推薦請確實說明
[ L_TaiwanPlaz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vi000246 - 發表於 2013/10/24 15:08(10年前)
8FMarsET:如果敘述的並非事實,就算是暗喻只要看得出來就會有05/29 15:59
9FMarsET:觸法之虞,反之如果敘述的都是事實、沒有情緒性字眼05/29 16:00
10FMarsET:,就算打出名字也不太可能被判刑05/29 16:00
11FMarsET:(不過店家硬要告的話不管店名是暗喻或是直接打出來都05/29 16:01
12FMarsET:會被傳...)05/29 16:01
[證據] Fw: [板務] 反推薦
[ L_TaiwanPlaz ]4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gggping - 發表於 2013/05/31 23:36(11年前)
16FMarsET:「法理」﹑「違法」皆屬專有名詞,不應誤用05/29 20:09
17FMarsET:另外,妨礙名譽罪章的判定重點向來都是在能否辨識,05/29 20:12
18FMarsET:而非有無打出名稱。05/29 20:12
20FMarsET:這問題怎麼會問我?請洽公告文與板主信箱吧05/29 20:31
21FMarsET:看了一下,公告文有寫阿...有意見也不該找我吧,05/29 20:33
22FMarsET:我只是覺得這篇有點小問題,提出來討論釐清,避免05/29 20:33
23FMarsET:誤導板友而已...05/29 20:33
26FMarsET:好吧,總之我想表達的就是那樣。05/29 20:39
27FMarsET:您如果對公告文的解釋不滿意,應該也不是打個箭頭05/29 20:42
28FMarsET:指著我的鼻子表達不爽吧...05/29 20:42
[證據] Fw: [板務] 反推薦
[ L_TaiwanPlaz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gggping - 發表於 2013/05/31 23:36(11年前)
1FMarsET:法律規定不行的就不行,法律沒規定不行的不代表其他05/29 18:02
2FMarsET:地方的內規一定不能規定不行。05/29 18:02
3FMarsET:然後請不要把憲法裡的言論自由無限上綱05/29 18:03
6FMarsET:用字面上跟自己的想法來解釋法律通常都會出狀況05/29 18:04
7FMarsET:請問你有讀過法緒嗎?05/29 18:04
9FMarsET:我上面那串文字到底是怎麼解釋成內規凌駕法律的...05/29 18:04
10FMarsET:最常看到的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攜帶照相手機進入05/29 18:06
11FMarsET:產線,可是某些公司內規可以禁止05/29 18:06
13FMarsET:是你自己拿法律出來講阿,不管這新規定恰不恰當,05/29 18:12
14FMarsET:它並沒有違反上位法規,更別提違憲了05/29 18:12
15FMarsET:建議你要拿法律來評價一件事情的時候,可以先翻翻05/29 18:13
16FMarsET:各法典的總則,不要拿三民主義課的東西當依歸。05/29 18:13
17FMarsET:順戴一提,嗆別人年紀小不會顯得自己比較成熟05/29 18:14
70FMarsET:樓上你搞錯了,有沒有打出全名跟證據沒有關係05/30 15:30
75FMarsET:呃,我想應該沒有這種事,請問您是業界人士嗎?05/30 15:35
77FMarsET:就像文章前面打個作夢夢到根本不會免責一樣05/30 15:36
83FMarsET:我只是無法理解如果您有學過刑法或是在法律圈待過,05/30 15:40
84FMarsET:怎麼會覺得有沒有打出全名在檢座那邊會有差?05/30 15:41
88FMarsET:我覺得並沒有偏離主題,因為這篇文章本來就是以法律05/30 15:42
90FMarsET:為出發點討論的,如果灌輸給板友不正確的法律概念05/30 15:42
91FMarsET:並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05/30 15:43
92FMarsET:難道您不知道很多人真的以為打個作夢夢到就不會被告05/30 15:43
93FMarsET:、很多人真的以為不打出全名就沒事?05/30 15:44
95FMarsET:台灣的法制教育本來就算幾乎沒有了,再加上惟恐天下05/30 15:45
97FMarsET:不亂的媒體,如果還有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的鄉民...05/30 15:46
100FMarsET:您要拿單一事件涵攝有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05/30 15:48
102FMarsET:您如果有注意到我在這篇文章一開始的推文,我並無意05/30 15:49
104FMarsET:評論這次的新規定,我只是不能接受用錯誤的觀點解釋05/30 15:49
105FMarsET:法律,講得好像有條有理實際上卻通篇錯誤05/30 15:50
108FMarsET:實際上是不能這麼精簡的,如果您有注意過,就算連05/30 15:52
109FMarsET:考試中的實力題,一題的文字量可能就超過300字,05/30 15:52
110FMarsET:更別提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件了。05/30 15:53
111FMarsET:錯字,實例題05/30 15:53
114FMarsET:我指的不是回答,是題目,不是您出題給我的嗎?05/30 15:55
116FMarsET:硬要回答的話我只能告訴您,要看有沒有其他文字能05/30 15:56
118FMarsET:明顯辨別是在指哪間機車行。05/30 15:56
119FMarsET:更別提起不起訴得先考慮有沒有符合所有構成要件05/30 15:57
121FMarsET:所以我才說題目其實是不能如此精簡的。05/30 15:58
125FMarsET:我說過了,我並無意評論新的板規改動。05/30 15:59
126FMarsET:我的所有推文都是希望不要將錯誤的常識慣書給板友05/30 16:00
129FMarsET:嗯很好阿,所以回到一開始的推文,就是有沒有打出05/30 16:02
130FMarsET:全名跟證據能力沒有關係。05/30 16:02
136FMarsET:嘛,我說的是您第一段推文的倒數第四五六行。05/30 16:06
138FMarsET:因為您把沒有打出全名跟證據不足連在一起,所以我05/30 16:10
139FMarsET:就以為您覺得打出全名跟證據能力有關係了,如果是我05/30 16:10
140FMarsET:誤會的話那我道歉,不好意思。05/30 16:10
141FMarsET:不過如果一篇「反推薦文」沒辦法辨別出是在反推薦05/30 16:11
142FMarsET:哪間店家的話不也有點弔詭?05/30 16:11
145FMarsET:這篇文章原po一起手就嗆我年紀小、沒唸過三民主義,05/30 16:12
147FMarsET:所以語氣激動了點...05/30 16:12
[證據] Fw: [公告] 反推薦請確實說明
[ L_TaiwanPlaz ]0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gggping - 發表於 2013/05/31 23:36(11年前)
8FMarsET:如果敘述的並非事實,就算是暗喻只要看得出來就會有05/29 15:59
9FMarsET:觸法之虞,反之如果敘述的都是事實、沒有情緒性字眼05/29 16:00
10FMarsET:,就算打出名字也不太可能被判刑05/29 16:00
11FMarsET:(不過店家硬要告的話不管店名是暗喻或是直接打出來都05/29 16:01
12FMarsET:會被傳...)05/29 16:01
Fw: [公告] welldown 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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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ofun - 發表於 2012/12/10 15:52(11年前)
8FMarsET:這很明顯引戰阿,為啥不能桶?11/29 03:24
13FMarsET:把某職業一視同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當狗也是好的?11/29 03:29
14FMarsET:本來就有好警察跟壞警察,但這位仁兄的發言根本就...11/29 03:30
15FMarsET:再者,違規就是違規,何來搶業績的說法?11/29 03:31
20FMarsET:何來平常不抓?我常深夜回家看到路上好幾攤臨檢的欸11/29 03:34
21FMarsET:飆車族問題前面有文章討論過了,有興趣可以去翻翻11/29 03:35
22FMarsET:然後,我想大多數板的規定都會把用狗罵人當成引戰11/29 03:35
26FMarsET:飆車族無解我想不是警政單位的問題 警政單位只能治標11/29 03:41
27FMarsET:治本應該是從教育之類方面著手,不然永遠都會有飆仔11/29 03:41
29FMarsET:順帶,不開警示燈=非值勤中,規定上是不能抓人的11/29 03:42
31FMarsET:你要我給你一個答案,我也就說出我的想法而已11/29 03:43
33FMarsET:板主抱歉,在公告文下面離題了。11/29 03:43
57FMarsET:不是板主自己看不過,是很多板友也看不過11/29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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