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m3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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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推: 以收錄曲來說還不錯,可以順順聽180.218.105.131 07/23 23:07
54F→: 閃避而已哪來反應過激180.218.105.131 07/23 22:57
254F推: 這種安可舞台只求評論者的標準一致,不要180.218.105.131 07/23 20:32
255F→: 他團嚴格、愛團寬鬆就好180.218.105.131 07/23 20:32
1F→: 覺得只要有道歉,應該多數人都會接受180.218.105.131 07/23 00:12
2F→: 畢竟只是翻唱的無心之過,希望能大事化小180.218.105.131 07/23 00:13
27F→: 這種文化禁忌背後都有其歷史脈絡,用政治180.218.105.131 07/23 15:09
28F→: 正確一言以蔽之似乎不太妥當180.218.105.131 07/23 15:09
63F→: JYP粉都還沒說話就有人跳出來,太急了吧180.218.105.131 07/22 22:52
133F推: 拜託發言謹慎點吧,現在已經夠黑了,別再180.218.105.131 07/22 23:55
134F→: 火上加油180.218.105.131 07/22 23:55
141F→: 你也可以把閔當作一般人的代表啊,可以跳180.218.105.131 07/23 00:00
142F→: 脫專家的本位主義,用更大眾的角度給意見180.218.105.131 07/23 00:00
238F推: 某些人真的拜託發言前先想一下,不要再樹101.9.99.207 07/23 09:16
239F→: 立敵人了101.9.99.207 07/23 09:16
4F→: 重新定義偶遇180.218.105.131 07/23 00:10
27F→: 原來覺得不像偶遇就是酸喔...好吧我道歉180.218.105.131 07/23 01:03
40F→: 欸不是,這篇原本標題就打偶遇好嗎180.218.105.131 07/23 01:21
74F→: 有被質疑過但也沒被證實吧180.218.105.131 07/23 01:56
65F推: 這時候就要推古美門的名言「你口中所謂的正義,只是居高臨07/22 02:13
66F→: 下的同情而已。不過是憐憫每次出現在眼前的可憐之人。」「07/22 02:13
67F→: 我們又不是神,怎麼可能會知道那種東西。你就認為正義只存07/22 02:13
68F→: 在於特攝英雄劇和《少年JUMP》中吧。」07/22 02:13
69F→: 檢察官代表被害人追求實體正義,被告為避免公權力濫用而追07/22 02:31
70F→: 求程序正義,法院則是追求雙方公平的正義07/22 02:31
100F推: 你是不是沒看過Legal High這部日劇?如果沒看過的話,誤解07/22 22:15
101F→: 那兩句話不怪你。07/22 22:15
102F→: 我不明白你想批判的對象究竟是刑事訴訟法的規範,還是個別07/22 22:16
103F→: 法官的認事用法。訴訟經濟和保護被告權利體現在前者的制度07/22 22:16
104F→: 設計上,法官認定被告有悔悟的依據是否合理則是後者的問題07/22 22:16
105F→: 。如果想改變後者,該思考的是如何汰換那些裁判品質不佳的07/22 22:16
106F→: 法官,而不是糾結為何制度要保護被告。07/22 22:16
107F→: 發現真實固然重要,但程序正義就不重要?武器平等原則只是07/22 22:16
108F→: 一句假話?沒有人說理性判斷與科學證據不重要,更沒有人說07/22 22:16
109F→: 考慮被害人權益是看他們可憐。在一些重大案件上,民意往往07/22 22:16
110F→: 是站在被害者一方,但民意或被害者所認定的事實就一定是真07/22 22:16
111F→: 實、正義嗎?07/22 22:16
127F→: 我到底哪裡說到因為民意壓力所以判案要偏向原告?居然可以07/23 01:45
128F→: 把我那段話解釋成這樣,我的意思是原告有原告的正義,被告07/23 01:45
129F→: 也有被告的正義,多數人所認同的不代表一定是真正的正義,07/23 01:45
130F→: 法官也只能在有限的條件下選擇他認同的正義。07/23 01:45
131F→: 這種正義論本來就是很哲學的東西,你再不懂我也懶得解釋了07/23 01:46
8F推: 企劃真的厲害180.218.105.131 07/23 00:09
98F→: 自助餐無誤07/22 01:54
32F推: 白天選1,夜晚選2180.218.105.131 07/22 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