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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aomy 在 PTT [ Road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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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推: 我如果是包商,就要求解除契約,賠償損失,上法院去11/30 22:56
22F→: 通常法官是同情包商的11/30 22:57
25F→: 反正用政府的錢賠 法官也沒壓力11/30 22:58
27F→: 你有看過承包商跟分包商之間的契約嗎?11/30 22:59
30F→: 因為這種事情不可歸責廠商,打官司天經地義11/30 23:00
35F→: 中研院承攬的案子 跟學術單位一樣主持人領固定主持費11/30 23:02
38F→: 你如果去看工程會的制式契約 其實對甲乙雙方都算很公平11/30 23:03
39F→: 要終止契約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損害賠償 就去法院訴訟了11/30 23:05
41F→: 中研院標到案子(很多是被拜託去標的) 會抽一些管理費11/30 23:06
43F→: 剩下的就是主持人可運用的 前提是 要檢據核銷11/30 23:07
45F→: 都進行訴訟了 法院判決啦11/30 23:08
48F推: 中研院還要用政府採購法11/30 23:15
50F→: 小弟看過委託挖掘契約書 裡面編的費用 絕大部份是人工11/30 23:17
53F推: 挖到古蹟是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工程無法進行11/30 23:19
58F→: 本來單位再想要用人力外包(採購法) 或是直接雇用11/30 23:21
59F→: 後來他們直接雇用挖掘的工人11/30 23:22
62F→: 很可惜,我家祖上的三合院不夠久不夠氣派 早就拆調重劃了11/30 23:23
63F推: 其實早就知道有遺址了 這種大工程 事先有調查11/30 23:26
66F→: 所以可能會預到遺址,就公路局或文化部或文史工作者來說11/30 23:28
67F→: 會盯的很緊11/30 23:29
69F→: 工程界重人情??廠商都要倒了 還重人情 上法院討損失再說11/30 23:30
70F→: 下次再成立新公司來標就好了,價低者得11/30 23:30
74F→: 制式契約因不可抗力因訴素停工3個月或累計停工6個月11/30 23:33
75F→: 就可以終止契約 至於賠償 公務部門誰會主動提11/30 23:34
77F→: 當然去法院打官司囉11/30 23:34
78F→: 我決的是舉證問題11/30 23:35
81F→: 小弟在公門 也跟廠商打過官司 雖然不是這種官司11/30 23:36
83F→: 但感決是 沒有必勝或必敗的官司11/30 23:37
85F→: 不可能賺啦 但是要拉國家分擔損失11/30 23:38
87F→: 必竟是不可歸責廠商的事11/30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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