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imkim
作者 kimkim 在 PTT [ HatePolitics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4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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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F推: 應該是在等柯宣布參選後搭配競選 柯王配非常有競爭力06/06 11:18
10F噓: 你們這些小牙籤很奇怪耶 庶民可以隨便掏出5百萬不正是06/05 15:48
11F→: 發大財的具體實踐嗎06/05 15:48
24F推: 陳雄文版的也是要砍七天假喔06/05 15:44
43F噓: 柯文哲這種家庭經濟學的省錢存錢論真的不要拿出檯面講06/05 10:08
46F→: 花錢做建設被你說成大灑幣 結果人家建設做了年金改革了06/05 10:09
51F→: 國債也沒上升你還要嘴 最好都不要做事天天還債就好了是吧06/05 10:10
13F噓: 一搭一唱噁心死了06/05 09:45
1F推: 這篇才是正解,事實上就算葛特曼裡面描述柯的情節為真06/03 08:47
3F→: 大部分台灣人根本就不在乎 有器官可用最重要 誰管他來源06/03 08:47
1F→: 上網直播之類的 但會議內容沒有甚麼見不得人的吧05/31 16:00
2F→: 何必那麼生氣人家給你錄音呢05/31 16:01
4F→: 誰知道,在場之人都可以錄音啊,還是會議有啥見不得人的05/31 16:02
5F→: 不給人家錄音?05/31 16:02
6F→: 要生氣人家說你喬蛋就可以生氣啦,拿錄音出來才生氣有點05/31 16:05
7F→: 太晚囉05/31 16:05
40F→: 所以公開會議才要公開透明 內部會議不用公開透明05/31 15:59
41F→: 恩~非常符合邏輯~但是公開透明從此就是廢話05/31 15:59
44F→: 當然考慮到行政成本,我們不會要求甚麼會議都一定要公開05/31 16:00
45F→: 上網直播之類的 但會議內容沒有甚麼見不得人的吧05/31 16:00
46F→: 何必那麼生氣人家給你錄音呢05/31 16:01
48F→: 誰知道,在場之人都可以錄音啊,還是會議有啥見不得人的05/31 16:02
49F→: 不給人家錄音?05/31 16:02
54F→: 要生氣人家說你喬蛋就可以生氣啦,拿錄音出來才生氣有點05/31 16:05
55F→: 太晚囉05/31 16:05
60F→: 不用我決定啊,但一聽到錄音就趕快說別人竊聽,趕快連結05/31 16:06
61F→: 高雄市政府,這我不知道是怒急攻心還是轉移焦點啦05/31 16:07
65F→: 轉移的挺成功的啊 昨天新聞剛爆出來大家都在打竊聽05/31 16:11
66F→: 有搭上高雄的新聞熱潮05/31 16:11
72F→: 我是甚麼粉會影響到你的推噓文嗎?XD05/31 16:14
74F→: 拿一般人民的隱私權和政府官員開會討論內容相比~顆顆05/31 16:15
78F→: 會議有紀錄? 紀錄了甚麼?05/31 16:16
81F→: 不是簡錄的,你說是簡錄的那只有可能是簡裝竊聽器05/31 16:18
82F→: 因為簡不是會議在場之人05/31 16:18
35F→: 1.這一定是在場之人錄的,難道現在還有人以為是裝竊聽器?05/31 14:41
39F→: 2.錄這個當然不是出於不法目的,是為了保留可能涉及喬事05/31 14:41
40F→: 的證據05/31 14:41
52F→: 這種涉及公益的東西,錄音基本上一定不構成無故,也難稱為05/31 14:43
53F→: 不法目的05/31 14:43
55F→: 這種如果有事那促轉會東廠那位早被抓了05/31 14:44
61F→: 政府機關開會內容不涉及機密者,公開有甚麼不對嗎?05/31 14:45
70F→: 促轉會那個也沒有涉及不法啊 張天欽只是開個玩笑就被幹爆05/31 14:47
73F→: 但促轉會錄音那個沒人會質疑有違法 因為錄的就是機關開會05/31 14:48
75F→: 內容罷了05/31 14:48
83F→: 基本上不管是刑法竊錄罪和通保法的規定,都要回到保護法益05/31 14:49
89F→: 的問題,簡單講就是談話人的秘密通訊和隱私權的保障05/31 14:49
91F→: 試問:政府官員討論大巨蛋有這方面的問題嗎?05/31 14:50
115F→: 吳佩蓉只是道德標準特別高 事實上對於機關或長官的不當05/31 14:55
116F→: 言論或指示 錄音根本就是剛好而已05/31 14:55
121F→: 甚麼時候我們刑法和通保法要去保障政府官員可以私下亂搞05/31 14:56
127F→: 的自由了?05/31 14:56
130F→: 反正只要不是裝竊聽器的,會議場上任何一個人錄,都無不法05/31 14:58
136F→: 胡說八道,是不是非法要靠證明的,不是沒人承認就是非法05/31 14:59
141F推: 你要套非法要找誰套? 簡舒培嗎? 你要套刑事責任要有對05/31 15:02
145F→: 象 現在不是說這個東西沒人承認簡舒培就變非法05/31 15:02
146F→: 你要主張簡舒培有罪 要嘛這東西是他裝竊聽器錄的05/31 15:03
148F→: 要嘛這東西是別人裝竊聽器錄的 他明知還拿來用 而且不05/31 15:03
152F→: 符合公益(我看這要件過不去)05/31 15:04
153F→: 你要幻想她裝竊聽器錄的就慢慢幻想吧 最好有智障自己裝的05/31 15:04
154F→: 敢拿出來質詢05/31 15:04
163F→: 散布的前提是這東西是無故竊錄 但要先證明這是無故竊錄05/31 15:06
164F→: 然後從法益保障目的來看 竊錄政府官員開會討論內容根本05/31 15:07
165F→: 很難構成通訊秘密自由或隱私權的侵犯 所以根本無罪05/31 15:07
169F→: 如果市政府想被法院認證當然可以告啊05/31 15:08
176F→: 散布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的內容 所以還是竊錄本身要05/31 15:11
177F→: 先該當,才有散布的問題05/31 15:11
178F→: 這就像偽造文書 你要先構成偽造文書 才有行使的問題05/31 15:12
200F→: 閃亮亮那個案例我認為應該適用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理05/31 15:34
201F→: 不過回到本件,最根本的問題是錄的內容根本就是政府官員05/31 15:34
202F→: 開會的討論罷了,這跟刑法竊錄罪的保護法益在保障隱私權05/31 15:35
203F→: 一點關聯都沒有 所以不會構成竊錄罪 當然也沒有散布問題05/31 15:35
213F→: 就本件論竊錄罪 第1個如果是在場之人錄的 大致上都可以05/31 15:42
214F→: 講出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排除無故要件 然後論到非公開05/31 15:42
215F→: 活動部分 當然內部會議純以文義論是非公開活動 但回歸05/31 15:43
216F→: 該條保護法益 可以認為政府機關的會議討論不該是隱私權05/31 15:43
217F→: 保障範圍 從而會限縮非公開活動之文義射程05/31 15:44
220F→: 哈哈,謝謝XD05/31 15:46
29F推: 補血 柯粉盲目藍民樂見白綠互打 注定你這篇會被噓05/31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