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kevinjp
作者 kevinjp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85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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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樓上造謠被水桶後出桶繼續? 我也會繼續檢舉你~04/15 01:40
9F推: 個資法該隱藏的是住址04/10 11:54
9F推: 你就可以爆料仲介不會被噓,不公平04/10 11:50
11F推: 總之仲介費收費真的太高,鄉民想當盤子爽爽付也是ok的04/10 12:20
46F→: 告不動產經紀人當然不是重點,對於凶宅問題沒有幫助04/11 21:40
47F→: 但是對於整治這一群人(房仲..)非常有效04/11 21:41
48F→: 你的意見非常寶貴,但我還是會集中火力戰爆不動產經紀人04/11 21:42
49F→: 借牌的不是什麼小秘書就是行政人員 甚至是鄰居04/11 21:42
50F→: 或是某員工的小孩等等04/11 21:42
51F→: 借牌一定有風險,借牌之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04/11 21:43
52F→: 實務上我也不敢拍胸脯說一定完勝04/11 21:44
53F→: 但是戰爆的機率通常95%以上04/11 21:44
54F→: 95%的來源是我執業15年糾紛案件的比例04/11 21:45
55F→: 到目前為止沒有人願意讓自己的借牌的人背前科04/11 21:45
56F→: 特別是當他是小孩的時候04/11 21:45
4F→: 好文04/11 21:40
1F推: 以上都是我的id po的,因為不熟悉操作方法。04/09 21:21
2F→: 沒有擾亂的動機和目的。我願意道歉04/09 21:21
23F推: 謝作者04/09 21:28
24F→: 另外,沒人嗆仲介。至於文章價值就鄉民各自吸收囉04/09 21:29
37F推: 我對大家都很尊重04/11 21:37
38F→: 尊重和污辱惟人自招,04/11 21:38
39F→: 不要因為質疑仲介費過高就是不尊重仲介,04/11 21:38
40F→: 你們這樣不是成熟國家討論法律的方式04/11 21:38
6F→: 我有同事同學就在法院門口被打啊XD04/09 11:58
7F→: So what04/09 11:58
8F→: 結果很成功讓房仲被關了04/09 11:59
9F→: 一般加盟店都這種嘴臉沒錯,理虧到最後就耍流氓04/09 12:00
14F→: 仲介如果"簽約後"會好好談,就不會那麼多糾紛了04/09 12:05
15F→: 刑事訴訟加進去,不會兩年啦04/09 12:06
16F→: 讓不動產經紀人進去牢裡深造是不錯選擇04/09 12:07
17F→: 看誰比較痛04/09 12:07
31F→: 謝謝先進指導,簡述如下04/09 12:31
32F→: 闡明權包括當事人闡明和法官闡明04/09 12:31
33F→: 考量一般鄉民對法律不了解,或臨場害怕怯場04/09 12:32
34F→: 尤其在庭訊上一般人包括新手律師都會膽怯,面對法官訊問04/09 12:33
35F→: 也是,04/09 12:33
38F→: 原告面對被告(有執業過失瑕疵的借牌不動產經紀人)故意04/09 12:35
39F→: 不到場,04/09 12:35
41F→: 原告本來就可以請求。04/09 12:35
44F→: 你講的情況是最好的情況。04/09 12:36
45F→: 但請看清楚我的原文,04/09 12:37
46F→: 我是要原告把被告逼出來04/09 12:37
47F→: 不要仲介出來在那邊擋04/09 12:37
49F→: 我就是要逼出不動產經紀人04/09 12:38
54F→: 謝謝你撥冗指導,我的目的就是要逼出不動產經紀人04/09 12:41
55F→: 你還是看清楚原文好了04/09 12:42
56F→: 我指的並非被告全部沒到,而是不動產經紀人沒來的情況04/09 12:42
57F→: 當然騙不了律師,這是給一般鄉民用的04/09 12:43
60F→: 實務上加盟店幾乎都借牌,就讓借牌的不動產經紀人面對,04/09 12:43
64F→: 請法官要求房仲說明不動產經紀人不到場的原因即可04/09 12:45
65F→: 你要曲解闡明權是你的自由,04/09 12:46
67F→: 我們就看看闡明權可不可以這樣用04/09 12:46
68F→: 至少在實務上是可以這樣用04/09 12:46
71F→: 你的意見很寶貴04/09 12:47
72F→: 但我相信法院判決和訴訟實務,勝過你的推文04/09 12:47
75F→: 謝謝你的指教,總之我的做法就是針對不動產經紀人04/09 12:49
78F→: 加盟店的房仲和店東都生毛長角,一般鄉民無法應付04/09 12:49
80F→: 所以我就是要針對不動產經紀人04/09 12:50
81F→: 一般鄉民當然不可能有您大律師專業04/09 12:50
83F→: 因此我也註明問法(答辯)最好請律師04/09 12:50
85F→: 您的法學素養極高,在下佩服04/09 12:51
86F→: 就讓一般鄉民全力攻不動產經紀人,04/09 12:52
87F→: 即使鄉民請律師一樣可以規劃用種方式04/09 12:52
90F→: 由被告視同自認最好,我就是要讓不動產經紀人在法庭上04/09 12:53
91F→: 認諾瑕疵04/09 12:54
92F→: 對造完全沒來才有可能一造辯論判決04/09 12:54
93F→: 你認為沒有用就沒有用,尊重你的意見04/09 12:55
94F→: 但是我不會改變攻擊不動產經紀人的方法04/09 12:55
95F→: 加盟店要用借牌的就要知道借牌的風險,借出者自己也是。04/09 12:56
96F→: 很常上法院,謝謝指教。04/09 12:57
97F→: 鄉民面對在加盟店打滾的房仲,要講贏很難04/09 12:59
98F→: 但是面對根本不知道狀況的不動產經紀人,輕鬆許多04/09 12:59
127F→: 樓上出水桶了 又繼續造謠齁04/15 01:36
128F→: 樓上造謠被水桶後出桶繼續? 我也會繼續檢舉你~04/15 01:40
4F推: 好啦給你推04/09 10:56
39F推: 早說過不要相信仲介~尤其加盟店04/09 11:01
40F→: 正確作法是要求解約04/09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