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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kuser 在 PTT [ ask-why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4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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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思辯] 同性婚姻與近親婚姻
[ ask-why ]9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bluebrown - 發表於 2015/06/07 02:57(9年前)
2Fjkuser: 推近親沒有更強烈的動機來爭取法律上權利的這個解釋06/07 22:30
Re: [請益] 如果台灣使用美國那套選舉制度
[ ask-why ]2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roottoor - 發表於 2015/05/13 10:06(9年前)
1Fjkuser: 如果非得要洗文章,可以到別邊去嗎?05/14 13:02
Re: [思辯] 為什麼"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原則 (?)
[ ask-why ]182 留言, 推噓總分: +18
作者: roottoor - 發表於 2015/05/13 10:04(9年前)
2Fjkuser: 廢死絕對不是只有反對冤死,否則不會有正常人反對廢死05/13 20:53
3Fjkuser: 冤不冤枉跟廢不廢死最好當最兩個命題來看比較好05/13 20:55
4Fjkuser: 否則基於同樣的理由,我們應該主張不要有任何刑罰05/13 20:56
5Fjkuser: 因為任何刑罰都存在冤枉的可能05/13 20:57
10Fjkuser: 假設廢死等價於反對冤死,那用刑獄替換掉死就會推論到應05/14 12:27
11Fjkuser: 該廢除刑獄。但廢不廢除刑獄顯然不太有爭議。所以可能05/14 12:28
12Fjkuser: 1. 廢死不等價於反對冤死 or05/14 12:28
13Fjkuser: 2. 刑獄無法在這個命題中替換掉死05/14 12:28
14Fjkuser: 之所以無法替換跟死與刑獄的本質有關,意即廢除與否與刑05/14 12:28
15Fjkuser: 罰程度有關,與冤不冤枉無關。05/14 12:29
16Fjkuser: 廢死可以基於人權、生命權等來做辯護,這些論點其實沒甚05/14 12:30
17Fjkuser: 麼問題。但如果硬要把冤不冤枉當作廢死的充分理由,那顯然05/14 12:30
18Fjkuser: 也可以把冤不冤枉當作廢除刑獄的充分理由,因為冤枉必然存05/14 12:31
19Fjkuser: 在於兩者之間05/14 12:31
89Fjkuser: 誤判不可以是廢死的理由,甚至連之一也不可以。廢死本質上05/19 13:16
90Fjkuser: 在改變刑罰的程度,由極刑改為其他的可接受的。改變刑罰程05/19 13:16
91Fjkuser: 度這件事可以基於很多理由,人權、生命權等等。比方古代有05/19 13:16
92Fjkuser: 偷東西砍手的刑罰,而現在沒有。所以誤判是否可以成為改變05/19 13:17
93Fjkuser: 刑罰的理由呢?如果可以,那麼有期徒刑的存在就很可疑。我05/19 13:17
94Fjkuser: 們會因為冤枉的可能,無止境的削減刑罰的程度,因為冤枉永05/19 13:17
95Fjkuser: 遠存在。而或許這還不是最糟的。誤判不代表只有冤枉,還有05/19 13:17
96Fjkuser: 錯放。換個詞你可以想像這到底有多糟,當一位法官因為人類05/19 13:17
97Fjkuser: 的限制覺得自己可能誤判錯放某人,並因此判處他某種刑罰。05/19 13:17
98Fjkuser: 這應該更不能接受吧。總而言之,我覺得拿誤判當作廢死的理05/19 13:17
99Fjkuser: 由,一點也不合理,甚至根本就是拿石頭砸自己腳的意思。05/19 13:18
100Fjkuser: 開一個門讓反對廢死的人衝進來,這又是何苦。05/19 13:25
111Fjkuser: 在法庭審判的時候,通常第一個問題是罪名成不成立,然後才05/20 12:50
112Fjkuser: 是如果罪名成立的話,在這個案件中刑罰程度是多少。冤不冤05/20 12:50
113Fjkuser: 枉屬於第一個問題的範疇,廢不廢死屬於第二個問題的範疇。05/20 12:50
114Fjkuser: 如果混在一起,就可能會發生某項罪名的法定刑期是十年,現05/20 12:50
115Fjkuser: 在證據有八成,法官怕冤枉所以打八折判八年,現在證據兩成05/20 12:50
116Fjkuser: ,怕縱放判兩年的狀況。如果上面的作法是錯的,那為什麼因05/20 12:50
117Fjkuser: 為怕冤枉,所以由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會是對的?罪名成不成立05/20 12:51
118Fjkuser: 是一個只有零分和一百分的問題,我們當然會有誤判冤枉錯放05/20 12:51
119Fjkuser: 的可能。所以我們嚴謹我們的判斷標準,希望能夠僅在罪證確05/20 12:51
120Fjkuser: 鑿的時候判定有罪。但是一旦確立有罪之後(無論是不是冤枉05/20 12:51
121Fjkuser: ,因為在某些情況下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是不是就應該照05/20 12:51
122Fjkuser: 實際的情況來決定刑罰程度,而不是又回頭依照冤不冤枉誤不05/20 12:51
123Fjkuser: 誤判來決定。刑法上對同一罪名有多種刑罰程度,那是指法官05/20 12:51
124Fjkuser: 可以依照實際情況如被告有無悔意、兇殘程度等等做判斷,我05/20 12:52
125Fjkuser: 想當中並不包含冤不冤枉。不過你說對了,這樣的討論的確不05/20 12:52
126Fjkuser: 適用滑坡理論05/20 12:52
Re: [思辯] 同性婚姻與近親婚姻
[ ask-why ]8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jkuser - 發表於 2015/05/03 22:24(9年前)
1Fjkuser: 順道一提,其實我還蠻想同意權利是先來後到的05/03 22:46
2Fjkuser: 黑人女權同性戀近親等權利會隨社會開放而得到尊重05/03 22:48
3Fjkuser: 但如果大家都同意的話,那這個議題就可以洗洗睡了XD05/0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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