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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HROC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34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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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推:請教各位,所謂雙首長制,最重要的一點,應為「左右擺盪」,07/17 11:17
15F→:之機制,不知道我國有無此種明顯之象徵?若無,是否即難謂我07/17 11:17
16F→:國係為雙首長制之國家。至多僅能謂「偏向」雙首長制?07/17 11:18
1F推:那題30度上下擺動那提,是政大博士班考題。某參考書上也已經07/14 17:34
2F→:有擬答了。07/14 17:35
3F→:等價與否不是已經先行判斷了嗎?至於沒有被殺死,不就是未遂?07/14 17:36
11F推:咦,我想也許先確認結果有無發生,然後判斷是否成立未遂,確07/14 22:15
12F→:定後,於個人刑法解除事由處,討論是否成立中止犯或是準中止07/14 22:16
13F→:犯的問題。07/14 22:16
14F推:對,有偶然防衛的問題。而且學者對於此之解決方式有不同的見07/14 22:19
15F→:解。不過這段之插入,會讓整個解題論述變的有點複雜。07/14 22:21
4F→:那還麻煩你有空可以寄給許老師,並註名是他的學生寫的。07/14 09:51
5F→:也許你可以把你寫得寄給,黃榮堅老師,他也許會說你很有自己07/14 09:51
6F→:的風格吧!?07/14 09:52
8F→:我只能說,我的批判,都是逐段針對你的論點說明,你只能用07/14 09:52
10F→:簡單的推文以及捐款的賭注回文,而不是理性的真的我的論點07/14 09:53
12F→:一一批判。如果你覺得這樣你可以滿足,那也罷。但是,無助於07/14 09:54
13F→:學習。也許你沒辦法與我坦率而不卷的對話吧?!07/14 09:56
15F→:所以,我就說,這不就是共識嘛?07/14 09:57
16F→:也許不一一評論的理由,是自己閱讀太少吧?07/14 09:58
19F→:麻煩你不用一行文來作批判,想要批判別人,先有本事寫幾篇去07/14 10:02
21F→:批判吧!也許你已經學習到了?!07/14 10:03
23F→:我敢打出來就是文責自負,有錯,歡迎指證。但是不用以捐款當07/14 10:04
25F→:無知的賭注,以及一行文之無意義之說明。我更希望你可以說明07/14 10:05
26F→:-仔細說明我哪裡有違誤阿!我想只有你是演員吧?07/14 10:05
28F→:把重點拉回來吧你!?07/14 10:06
30F→:如果你僅是針對我對於「擬制」的認知,而寫了這些無意義的東07/14 10:07
31F→:西,那也罷。我想你可能認為「擬制正犯、共犯」,也有擬制的07/14 10:08
32F→:的意義,但是那只是形式上的意思而已。更何況刑法第三一條之07/14 10:09
33F→:爭論也不少。07/14 10:09
36F→:我想你的功能也只有這樣囉。不過仍然感謝你的無效幫助。07/14 10:42
38F→:我一開始也是這樣想...。嘆。我不應該跟著他起鬨才是。07/14 11:11
3F→:當初學習時,我是對刑法最有興趣。於是我頗花心思把林山田老07/14 09:32
4F→:師的那兩本黑白書,讀了通透。在試著讀通透的那段時間,其實07/14 09:33
5F→:是蠻愉快的。許多有趣的例子,可以刺激思考,有時候我還會07/14 09:33
6F→:覺得,自己想的才是對的。不過僅敢,想想而已。07/14 09:34
7F→:之後有機會跟著許老師學習,秉著僅對黑白書的認知,就與老師07/14 09:35
8F→:爭辯。在與老師學習的過程中,發現其實原來權威學者的見解,07/14 09:36
9F→:竟是不堪一擊,甚至文句不通順,更有邏輯上的謬誤。從那時起07/14 09:37
10F→:,我放棄繼續複習黑白書,甚至不相信任何的教科書了。也許這07/14 09:38
11F→:樣的舉動,很難相信,但是,在與許老師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07/14 09:38
12F→:口頭上、筆記上以及期刊雜誌與論文集上,我都看見許老師邏輯07/14 09:39
13F→:上之說服力、對於德國見解的批判犀利度、見解的獨到性。雖然07/14 09:41
14F→:我對老師於刑法甚至是公法上之見解以及批判之掌握,可以說根07/14 09:42
15F→:不到百分之一,但是與老師之學習,更讓自己於法律的各領域,07/14 09:42
16F→:產生一種刺激學習的效果,刺激自己的思考,刺激自己讓思路清07/14 09:43
17F→:清晰,更養成了「先想清楚在問問題的」習慣。總之,許老師07/14 09:45
18F→:的論著也許抽象、也許艱澀、也許字數龐大。但是,當你真的去07/14 09:46
19F→:理解的過程中,也許沒有真的理解了,但是相信我,對於自身於07/14 09:47
20F→:未來法律的學習,無論係在看事情上,邏輯思考上,甚至辯正上07/14 09:47
21F→:都有莫大的幫助!07/14 09:48
1F→:你所列舉的自己責任原則之例外,不無誤解。07/11 01:02
2F→:這些歸類以及名詞,對於考轉學考的同學而言,助益實在不大。07/11 00:54
3F→:我認為不妨就從基本概念去做分析涵攝。如實務方面,只要對2507/11 00:56
4F→:台上2253號判例所設立之判斷標準去涵攝;而學說方面則就以犯07/11 00:57
5F→:罪支配理論之下之各概念涵攝即可。當然,評分之標準我想除了07/11 00:58
6F→:實務與學說之基本闡述之外,如何將上述與案例事實細緻的涵攝07/11 00:59
7F→:亦是需要好好練習才能拿高分的。07/11 00:59
9F推:這是肯定的。但是千萬別陷於一家之說,特別是不精確的那家。07/11 21:06
6F→:是MJ。其實網誌本身內文就不多,主要是圖片。07/01 21:25
7F→:食物喔...真的是一點都不特別。07/01 21:25
12F→:從構成保證人地位的各種類型去思考才正確。06/26 22:13
12F推:餐廳交給我找吧!06/10 18:01
15F→:十樓正解。06/26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