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作為犯的小問題
政大95年刑法第二題:
今一載客火車翻覆,甲之妻乙以及素未謀面之丙、丁落水
甲出於先前為乙保巨額保險,而先救助丙和丁
等到甲最後要救助其妻乙時,乙早已溺水而死
問甲的刑責
---
我覺得客觀上,乙的死亡是甲出於保證人地位卻不為拯救作為所導致
所以乙的死亡和甲有因果關係
但接下來兩點疑問讓我的推理過程卡卡的
第一點是,甲並不是完全不想救乙,題目有題到「最後甲還是有回去救乙」,只是乙早就
回天乏術。主觀上甲並不是不想救乙,只是在最初的時候所救的並不是妻子乙,而是路人
丙和丁,如此甲還能夠合致以不作為違犯殺人故意嗎?
第二點是,緊急避難的問題。坦若乙、丙及丁對於甲而言都是路人,那麼不論甲先救哪兩
個,而最後一個溺水而死,我覺得最後死亡的人都和甲沒甚麼關係。
考點在於最後死亡者是甲之妻乙,那麼今天甲先放棄拯救妻乙的機會,而先拯救路人丙及
丁;犧牲法律要求甲對自己妻子處於溺水狀態時,須出於救助的義務,而甲卻去救助就算
不救助,法也不會以予刑責之丙和丁。那這會不會有利益失衡的問題?
最後我想到另一個問題,坦若今乙為游泳高手,且其夫甲也知,故甲出於此理由而先搶救
丙和丁,哪知乙卻被河流沖走,那麼甲的刑責是?
------
因為不作為犯的部分老師很快帶過,所以對於不作為犯有些疑問
一點小問題還請指點迷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233.16
推
06/11 12:18, , 1F
06/11 12:18, 1F
→
06/11 12:19, , 2F
06/11 12:19, 2F
→
06/11 12:19, , 3F
06/11 12:19, 3F
推
06/11 12:36, , 4F
06/11 12:36, 4F
推
06/14 09:35, , 5F
06/14 09:35, 5F
→
06/14 09:43, , 6F
06/14 09:43, 6F
→
06/14 09:44, , 7F
06/14 09:44, 7F
→
06/14 09:44, , 8F
06/14 09:44, 8F
推
06/18 02:43, , 9F
06/18 02:43, 9F
→
06/18 02:44, , 10F
06/18 02:44, 10F
→
06/18 02:45, , 11F
06/18 02:45, 11F
→
06/26 22:13, , 12F
06/26 22:13, 12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