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ipodfw
作者 ipodfw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6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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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先說結論,短時間內應該拿不到錢。正常來說,主嫌的財產目06/15 20:26
2F→: 前應該都被檢察官以犯罪所得之名義查扣,現在動不了,只有06/15 20:26
3F→: 等到案件判決確定後,持執行名義向地檢署聲請給付。所以你06/15 20:26
4F→: 現在最好的做法,就是等檢察官起訴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06/15 20:26
5F→: 訴訟,把執行名義拿到手,如果吸金案成立,這部分基本上沒06/15 20:26
6F→: 什麼法律爭議,只是時間問題,以及主嫌有多少財產可以供當06/15 20:26
7F→: 事人求償。06/15 20:26
370F推: 推05/24 01:39
273F推: 法官用了很大的篇幅在說明其認定被告因精神病影響,處於妄05/02 03:54
274F→: 想狀態,並直接認定被告無辨識能力,這結論其實很跳躍且欠05/02 03:54
275F→: 缺說理。用反詰的方式挑戰檢察官的舉證,感覺只是給不出個05/02 03:54
276F→: 合理反駁說法,就硬要這樣認定,這兩天已經有很多關於精神05/02 03:54
277F→: 疾病的專業意見被提出,被告縱處妄想狀態,也有程度上的區05/02 03:54
278F→: 別,依被告在案發時的對話、舉動,顯然並非對周遭事物完全05/02 03:54
279F→: 失去正常認知,而刑法第19條第1項僅得適用在辨識能力完全05/02 03:54
280F→: 喪失之人。且何以不適用同條第3項,亦未於判決理由交代。05/02 03:54
21F推: 同此見解。若有被告於罹病期間曾有威脅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的04/30 21:20
22F→: 危險性舉動之相關證據,被告當得預見其停藥後將可能有侵害04/30 21:20
23F→: 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可能,而有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的空間04/30 21:20
24F→: 。之前其他篇的推文有人提到說不能期待確診的精神病患者有04/30 21:20
25F→: 預見可能,我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在被告就診、服藥期間04/30 21:21
26F→: ,不可能完全沒有正常認知能力。04/30 21:21
481F推: 不忍噓111.243.53.44 03/25 17:33
13F推: 機會不大,建議不要浪費錢03/23 14:58
2F→: 同樓上,只能從自身負擔能力不足去請求減輕03/19 13:51
8F推: 看起來單純是電話號碼被盜用申請帳號,沒什麼意外應該是不08/25 03:47
9F→: 起訴處分,但免不了要花時間跑警局跟地檢署做筆錄,此外不08/25 03:47
10F→: 需太擔心08/25 03:47
15F推: 若其中一案已獲不起訴,前科表看得到,書類也查得到,但不08/25 14:55
16F→: 會主動通知其他單位,你屆時自行提供不起訴處分之案號就好08/25 14:55
17F→: ,但是其他案件承辦檢察官會不會堅持要你到庭,就看你運氣08/25 14:55
18F→: 了08/25 14:55
1224F推: 賀,百勝!07/11 01:23
6F推: 三個表哥雖然可以代位繼承,但繼承房份是不變的,所以是06/19 02:00
7F→: 分成4份,其中一份由三個表哥去分06/19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