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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llKitty 在 PTT [ HateP_Picke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909則
限定看板: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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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F→: 還好啦 我憂鬱症有時候會發作的很嚴重!!01/26 09:56
31F→: 不過傳遞的人說真的會有違法疑慮的01/26 09:56
10F→: 違法解除水桶的N沒事?01/20 20:21
1F→: 板主判決速度太慢造成,01/15 22:36
2F推: 還有版主何必修改文章?這樣好嗎01/15 22:38
3F推: 算了,kim辛苦了01/15 22:41
7F推: 版主群對oftisa真好,違規解水桶,拖延處理檢舉案到無01/16 19:30
8F→: 法處罰,好棒棒01/16 19:30
29F→: 所以我才說kim常常意思表示和行為不一致就是如此01/13 19:13
5F→: S不能這麼說 kim說過不在檢舉次數 我雖然提告內容不同01/12 17:00
6F→: 而oftisa連續幾篇檢舉事項都相同,濫訴很明顯01/12 17:01
7F→: 仔細看o的文不外乎是 1.我檢舉他被水桶 2.版主解除水桶01/12 17:02
8F→: 3.我在他的水桶公告打哈哈 爽 4.我在2014年放炸彈01/12 17:02
9F→: 5.要求版主永久水桶hellkitty 三篇文章oftisa幾乎類似01/12 17:02
10F→: 請問我在2014年放炸彈可以作為各檢舉案答辯理由嗎???01/12 17:06
11F→: 我舉例好了 陳維廷亂摸女學生奶子 可以代表他說的都錯?01/12 17:06
14F→: 我建議s既然是版主新手,暫且讓另外兩位受理,觀摩一下01/12 17:10
15F→: 免得動不動就不小心違規 讓大家又去找小組長01/12 17:10
17F→: 版主斷案不能用父子騎驢這種心態,應就事論事01/12 17:19
19F→: 你一開始講的那三句我看就是要嘛一起退文一嘛就沒事??01/12 17:29
20F→: 有讓人覺得S版主在恫嚇他人提出檢舉,版主群想省事感覺01/12 17:30
25F→: 所以kim說要求版主永久水桶是濫訴說法自打臉?01/12 22:56
26F→: 台大國企是稱讚你01/12 23:03
31F→: 不是我罵你,版規5-5你明知oftisa濫訴,可直接退文,01/12 23:27
32F→: 不用等其他版主意見啊01/12 23:27
33F→: 何必讓另外兩個版主打臉妳呢01/12 23:28
35F→: 就kim說的不在於數量,而在於要求版主永久水桶啊,還01/12 23:31
36F→: 有捏造事實檢舉他人,剛好oftisa各有一篇01/12 23:31
39F→: 我甚麼時候要求版主對他人所永久過了??從來沒有,更01/13 09:04
40F→: 別說承認,kim你提出文章連結我看看01/13 09:04
41F→: oftisa檢舉我說我要求對他人永久水桶,這就是捏造事證01/13 09:06
42F→: 誹謗他人,不算濫訴嗎01/13 09:06
43F→: kim你提出我承認有要求過對別人永久水桶的文章代碼和連01/13 09:11
44F→: 結出來,我就撤銷告訴01/13 09:11
45F→: 其他版主也可以去找,如果我有提出過對任何人永久水桶01/13 09:57
46F→: 這種過分的要求,我就撤銷告訴,你們可以退文這篇01/13 09:58
47F→: 反之,如果三位版主都找不到本人有要求過對人永久水桶01/13 09:58
48F→: 請kim對於他的無端指控負起責任,下台01/13 09:59
59F→: 就算是放炸彈,oftisa說有新事證,你告訴我新事證在哪01/13 23:59
60F→: ?01/13 23:59
61F→: 台大國企畢業怎麼老是看錯??01/14 00:11
62F→: 完整系列文我已經整理過喔你看啦,你去看,不懂得在下01/14 00:12
63F→: 面推文發問,ok?01/14 00:12
25F→: 所以kim等於是自己對於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打臉??01/13 19:59
26F→: 這種明顯要求版主對使用者永久水桶的用語,並沒有爭議01/13 20:00
27F→: 我個人建議kim應該要按照自己的判斷標準直接處置01/13 20:00
34F→: 你們把時間拖那麼久,怪我喔?01/13 23:50
35F→: 1/5受理 1/10開始審理 1/12你們才決議 怎可用超過七01/13 23:54
36F→: 日 來讓oftisa規避罪責01/13 23:54
37F→: 既然是再審案,應該以版主群結案日作基準日,原文章仍01/13 23:55
38F→: 應該依照再審決議作推文處分01/13 23:55
39F→: 因為你們1/12決議我才可以提出再審,真不懂你們非得要01/13 23:57
40F→: 找一堆奇怪的理由袒護oftisa幹嘛01/13 23:57
41F→: 政檢版規4-3,重審案為原案之重新判決,故不受七日之01/14 00:01
42F→: 限制,版主如果要違反版規硬來,我只好向版務提出檢舉01/14 00:01
43F→: 故簡單來說就是應該對於原檢舉文中,所反應檢舉濫訴oft01/14 00:07
44F→: isa的文章作出刪文處分01/14 00:07
45F→: 這篇文章請kim留著吧,我寄信給組務處理,我認為你違01/14 00:09
46F→: 反版規01/14 00:09
47F→: 修正,應對於原檢舉文中oftida濫訴文章作出退文處分喔01/14 00:38
48F→: ,kim你不作是違反版規的01/14 00:38
1F推: 是啊 kim有說過 問題是沒人回復水桶01/11 03:09
5F推: 裝死不解釋比較快01/11 11:19
11F推: 判決真的離譜 版主甚至有自打臉的情況 好糟糕阿01/12 08:50
13F推: 上訴成功率不代表版主就對的01/12 09:07
15F推: 代表版主有可議之處阿01/12 10:18
16F→: slcgboy你根本是敗戰處理投手吧:p01/12 10:19
18F推: 可議之處可多了,你看下面我的再議文吧,想聽聽你的看01/12 10:34
19F→: 法呢01/12 10:34
20F→: 板主自打嘴巴式判決,你想想看如何為oftisa辯護比較好01/12 10:35
26F→: 我看你的意見對我偏見很深喔01/12 15:21
29F→: 黑歷史是事實,問題是與該案無關阿01/12 15:30
30F→: 這就是愚笨鬥士跟我打官司輸的原因,他看的太重了01/12 15:30
33F→: 難怪政黑板在你當版主以後很混亂:D01/12 15:56
36F→: 你不覺得我已經變了 因為我並不偏激 結果一堆激動吱吱G01/12 16:07
37F→: 笨蛋鬥士說要幫大家討回和解金 我看他程度不行阿01/12 16:07
38F→: 結果這篇文發文到現在 版主還是沒有給oftisa補水桶01/13 15:47
39F→: 而原案仍未結案中..=.= 反正版主違規先解除水桶後面拖?01/13 15:47
3F→: N版主真好玩 同意這樣的看法 作出來的行為卻是不一樣01/10 08:25
12F→: 成案不過三成 不過我這案應該會成01/10 12:17
14F→: 關我屁事 我很少在那檢舉版主過01/10 13:12
4F→: 很明顯阿,我的檢舉文被跳過不理01/11 19:13
33F→: 那跳過不理,hw解釋一下?護航太難看了吧阿,後面都先01/12 08:42
34F→: 審了01/12 08:42
37F→: hw跳過我啊 而且不只一次了01/12 09:08
38F→: oftisa是一行文??=.=01/12 09:38
39F→: 那版主在被告答辯後常貼上審理開始時間是貼假的喔?01/12 09:43
43F→: oftisa寫了長長一串你當一行文,情何以堪01/12 10:20
54F→: 所以你的意思是,版主高興不審就是可以拖,還可以跳著01/12 11:28
55F→: 審囉?01/12 11:28
56F→: 這類版主跟S皇有何差別阿01/12 11:29
72F→: 對於討厭的id積極審理,對於挺綠的id跳過拖延,確實不01/12 14:26
73F→: 算廢弛職務01/12 14:26
74F→: 如果挺綠的id確實犯版規,也要想辦法讓他無罪,不管邏01/12 14:27
75F→: 輯是不是自打臉,版主真的有心!01/12 14:27
81F→: 那再審為有決議前先縱放水桶 怎麼解釋?01/12 15:20
85F→: 我看根本就是故意解除水桶 然後擺爛縱放某人 才一個月01/12 15:32
86F→: 三位版主有必要做得那麼難看嗎01/12 15:32
88F→: 我不打算回答一個只會盲目護航的傢伙問題01/12 15:51
91F→: 哈哈,其實是我懶得陪你跳針01/12 15:56
94F→: 我幹嘛要跟著你跳針呢??哪天你跳樓我也要跟你跳??01/12 16:04
95F→: 我在談先解開水桶的適法性 你在跳針版主審理時間01/12 16:05
96F→: 我幹嘛要跟你跳針,版主審理程序就是不合規定 先解水桶01/12 16:05
97F→: 當時S版主根本就是水桶狀態程序上他可以先決議??01/12 16:06
98F→: 是把小組長的意見當放屁喔01/12 16:06
104F→: 積極就變成坦 笑笑貓才壓力過大辭職阿 N躲在後面好輕鬆01/12 17:03
106F→: hw你的意思是版主群選擇性擺爛也沒關係der??01/13 09:40
107F→: 真是不負責任的講法阿,那三個版主幹嘛,一個就好啦01/13 09:40
110F→: ㄟ 難道責任和公正性良心不是版主應有的條件01/13 11:53
111F→: 非得要用最低下的標準嗎?01/13 11:53
112F→: ㄟ修正一下 唉 選字錯誤 我超討厭注音文01/13 11:54
116F→: 喔喔 原來hw認同版主可以故意擺爛這種行為喔:D01/13 15:46
118F→: 版主按規定辦事就不會搞到大家檢舉來檢舉去了01/13 16:05
119F→: 你看oftisa要求版主對他人永久水桶 版主卻不肯退文01/13 16:05
120F→: 規定是自己解釋的 遇到同陣營支持者就轉彎囉01/13 16:05
122F→: 我一開就說你跳針了 大家問題在於S水桶不該先跳出來審01/13 16:33
123F→: 且N不該先與水桶中的S達成決議然後解除水桶01/13 16:34
124F→: 你一直在那跳針說審核時間??模糊焦點咩01/13 16:34
129F→: 喔喔 道理講不過開始批評別人腦袋了01/13 18:30
131F→: 你覺得是不是??01/13 18:44
134F→: 你不知道還問幹嘛??除非你腦子有點異於常人01/13 18:53
136F→: 呵呵01/13 21:57
7F→: http://i.imgur.com/8IIhGze.jpg01/10 00:29
8F→: 我補一下證據,你們根本搞錯人了01/10 00:29
9F→: 是oftisa要求你們對我永久水桶01/10 00:30
13F→: 本人撤銷此重審案 不用等N了 他對我的案子一向很慢01/13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