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 #1OREpfXT

看板HateP_Picket作者 (地獄山貓)時間9年前 (2017/01/12 09:38), 9年前編輯推噓6(6025)
留言31則, 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一、申請人ID: Hellkitty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 │ 文章代碼(AID): #1OREpfXT (HateP_Picket) [ptt.cc] [檢舉] #1OQwv3bQ oftis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83533545.A.85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oftisa在文章中文章(代碼(AID): #1OQwv3bQ)說道: 半夜睡不著在看八卦板的時候看到 [新聞] 翟本喬年薪太高? 鴻海郭董不再挹注和沛 系列文章 下面有人貼網址,回應HellKitty;原來HellKitty早有前科

01/04 04:35,
為什麼要在學運放炸彈的人說話變大聲了
01/04 04:35

01/04 04:35,
希望板主看看連結新聞,瞭解一下山姓男子HellKitty有多偏激 原來山姓男子化名為HellKitty(地獄貓)「我剛剛在群眾中埋了炸藥」為題PO文「威 力不大死不了人der,放了不少的釘子」等語,還遭到警方逮捕 新聞中也說到山姓男子因政治立場鮮明時常在PTT與鄉民「筆戰」 原來山姓男子HellKitty早就有前科了,而且因為政治立場鮮明 難怪看到不合他政治立場的文章,就亂檢舉,扭曲原意、陷害別人、羅織入獄 希望板主能將HellKitty永久水桶 否則不知道山姓男子HellKitty還會在政黑板如何興風作浪,如何開戰,如何陷害人 然版主判決:

01/10 02:03,
意見:違規檢舉應就事件本身檢舉,而非對人格檢舉
01/10 02:03

01/10 12:43,
再重新審酌了事件始末後,決定收回意見。
01/10 12:43

01/10 18:17,
重新斟酌後決定依兩部分進行判決
01/10 18:17

01/10 18:18,
針對"檢舉與引用文章與政檢無關"部分 未違規
01/10 18:18

01/10 18:19,
被檢舉人檢舉的事項確實是與政檢有關
01/10 18:19

01/10 18:20,
引用的八卦文章也是用來佐證指控
01/10 18:20

01/12 00:06,
未違規 oftisa所提的過往歷史,都有一定的資訊來源
01/12 00:06

01/12 00:07,
而引用他板資訊來評論你 重點是 他板資訊所提的事情
01/12 00:07

01/12 00:07,
好像是和你在政黑做過的事有關吧!
01/12 00:07

01/12 00:07,
因此我也判決未違規
01/12 00:07
本人認為有重審之必要,故提出聲請,理由如下 一、依據政檢版版規5-5,5.發表非板務相關、擾亂板面秩序、故意濫訴者,一律退文。 原檢舉案文章代碼(AID): #1OQwv3bQ 是針對文章代碼(AID): #1ONwQR_X 一案引申而來 原文是討論Re: [新聞] 飯店拋售潮 南台54家飯店求售 業者哀嚎: 然oftisa引用八卦版有人貼我2014年立法院被佔領放炸彈相關的連結 這件事是2014年在政黑版發生的,也與原本討論案無關,怎可以認定跟版務相關呢?? 且於文章代碼(AID): #1OQwv3bQ (HateP_Picket)中提出這個事證 跟oftisa對本人檢舉案說本人說他戰省籍亦無關聯性 檢舉案不能亂提與該案無相關性之事證,與板務也無相關,故請版主再議 二、oftisa說 希望板主能將HellKitty永久水桶 否則不知道山姓男子HellKitty還會在政黑板如何興風作浪,如何開戰,如何陷害人 依據kim和Neptunium在oftisa對本人檢舉案中的說法 (文章代碼(AID): #1ORJIOlF (HateP_Picket)):

01/06 23:57,
本人意見:HellKitty確實有濫訴之嫌,原因
01/06 23:57

01/07 00:00,
不是在於H提出幾次檢舉 而是要求板主對O板友永久水桶
01/07 00:00

01/07 00:00,
這不符合原本板規的懲罰條文
01/07 00:00

01/07 00:01,
請N大表示意見
01/07 00:01

01/07 02:13,
意見:違規,與K版主意見相同
01/07 02:13
希望版主對於使用者永久水桶是濫訴行為,違反版規5-5 這是兩位版主當時對本人的認定,後來因為 kim確認要求對使用者永久水桶的人是oftisa,並非hellkitty 故沒有對本人退文處置 如今oftisa在文章代碼(AID): #1OQwv3bQ (HateP_Picket) 要求版主群對本人永久水桶,事實明確 本人提出檢舉版主卻判他不算濫訴,這很明顯的就是雙重標準。 故本人要求依照K版主和N版主的邏輯看法 對於oftisa該文(文章代碼(AID): #1OQwv3bQ)要求版主對使用者hellkitty永久水桶一事 應比照版規5-5退文處置 不可判決沒有違規 請版主改判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6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84185086.A.14B.html ※ 編輯: HellKitty (118.169.161.15), 01/12/2017 09:38:13 ※ 編輯: HellKitty (118.169.161.15), 01/12/2017 10:07:18

01/12 22:56, , 1F
本人意見:oftisa要求板主對其他板友,做出超逾板規的判決
01/12 22:56, 1F

01/12 22:56, , 2F
確實是濫訴 因此必需退文 接下來請另兩位板主發表意見
01/12 22:56, 2F

01/12 22:57, , 3F
提醒HK不得再修文 因為已經受理重審文章
01/12 22:57, 3F

01/13 00:11, , 4F
依照板規5-5 本人可以直接判處oftisa退文
01/13 00:11, 4F

01/13 00:12, , 5F
但因為兩造雙方不斷互相檢舉 造成判斷困難且有諸多爭議
01/13 00:12, 5F

01/13 00:12, , 6F
因此我決定尊重S大和N大的意見 除非兩位有其中一位同意我
01/13 00:12, 6F

01/13 00:13, , 7F
或兩位都沒意見 我才會判退文 請儘速表達意見
01/13 00:13, 7F

01/13 19:59, , 8F
所以kim等於是自己對於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打臉??
01/13 19:59, 8F

01/13 20:00, , 9F
這種明顯要求版主對使用者永久水桶的用語,並沒有爭議
01/13 20:00, 9F

01/13 20:00, , 10F
我個人建議kim應該要按照自己的判斷標準直接處置
01/13 20:00, 10F

01/13 23:42, , 11F
既然N大和S大不表示意見 那我就依5-5板規予以退文
01/13 23:42, 11F

01/13 23:42, , 12F
若被退文當事人有異議申訴 責任由我自負
01/13 23:42, 12F

01/13 23:46, , 13F
等一下......你申請重審 要求oftisa那篇由板主退文
01/13 23:46, 13F

01/13 23:46, , 14F
不過oftisa那篇和HK你這一篇 早就已經超過一週 我只能刪文
01/13 23:46, 14F

01/13 23:47, , 15F
我在想,你可能認為板主前次審判不公 或有怠惰而使這情形發生
01/13 23:47, 15F

01/13 23:47, , 16F
不過我們也都照流程來的 如果你有所不服 可以去申訴
01/13 23:47, 16F

01/13 23:50, , 17F
你們把時間拖那麼久,怪我喔?
01/13 23:50, 17F

01/13 23:54, , 18F
1/5受理 1/10開始審理 1/12你們才決議 怎可用超過七
01/13 23:54, 18F

01/13 23:54, , 19F
日 來讓oftisa規避罪責
01/13 23:54, 19F

01/13 23:55, , 20F
既然是再審案,應該以版主群結案日作基準日,原文章仍
01/13 23:55, 20F

01/13 23:55, , 21F
應該依照再審決議作推文處分
01/13 23:55, 21F

01/13 23:57, , 22F
因為你們1/12決議我才可以提出再審,真不懂你們非得要
01/13 23:57, 22F

01/13 23:57, , 23F
找一堆奇怪的理由袒護oftisa幹嘛
01/13 23:57, 23F

01/14 00:01, , 24F
政檢版規4-3,重審案為原案之重新判決,故不受七日之
01/14 00:01, 24F

01/14 00:01, , 25F
限制,版主如果要違反版規硬來,我只好向版務提出檢舉
01/14 00:01, 25F

01/14 00:07, , 26F
故簡單來說就是應該對於原檢舉文中,所反應檢舉濫訴oft
01/14 00:07, 26F

01/14 00:07, , 27F
isa的文章作出刪文處分
01/14 00:07, 27F

01/14 00:09, , 28F
這篇文章請kim留著吧,我寄信給組務處理,我認為你違
01/14 00:09, 28F

01/14 00:09, , 29F
反版規
01/14 00:09, 29F

01/14 00:38, , 30F
修正,應對於原檢舉文中oftida濫訴文章作出退文處分喔
01/14 00:38, 30F

01/14 00:38, , 31F
,kim你不作是違反版規的
01/14 00:38, 31F
文章代碼(AID): #1OTjt-5B (HateP_Pic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