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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urmand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49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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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保護令核發是家事法庭(民事庭+不公開)違反保護令是刑03/14 15:19
8F→: 事庭有可能公開有可能不公開,案由基本上門口會寫一串,03/14 15:19
9F→: 反正你就進去聽,遇到不公開的案件時法警或庭務員會清場03/14 15:19
10F→: 你再出去就好。03/14 15:19
11F→: 我是說刑事庭。03/14 15:20
89F→: 猜你已經收到起訴狀。訴訟看的是證據,你若不應訴不提出05/13 23:38
199F→: 猜你已經收到起訴狀。訴訟看的是證據,你若不應訴不提出05/13 23:38
90F→: 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和證據,那對你當然不利。建議還是好好05/13 23:39
200F→: 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和證據,那對你當然不利。建議還是好好05/13 23:39
91F→: 委任律師討論一下案情,包含在這篇沒講的其他事實最好都05/13 23:40
201F→: 委任律師討論一下案情,包含在這篇沒講的其他事實最好都05/13 23:40
93F→: 和律師討論一下。05/13 23:41
203F→: 和律師討論一下。05/13 23:41
103F→: 簡單講,如果對方真的毫無依據,那法院根本可以直接裁定05/14 00:14
213F→: 簡單講,如果對方真的毫無依據,那法院根本可以直接裁定05/14 00:14
104F→: 駁回,但是依你敘述我猜測你已經收到起訴狀,如果法院沒05/14 00:15
214F→: 駁回,但是依你敘述我猜測你已經收到起訴狀,如果法院沒05/14 00:15
105F→: 有直接裁定駁回就表示有些事實和證據待釐清,猜測原po05/14 00:16
215F→: 有直接裁定駁回就表示有些事實和證據待釐清,猜測原po05/14 00:16
106F→: 很可能有些重要事實是在這篇沒講清楚的,而原po在這邊講05/14 00:17
216F→: 很可能有些重要事實是在這篇沒講清楚的,而原po在這邊講05/14 00:17
107F→: 也只是單方說法。建議還是出庭把事實證據講清楚,另民事05/14 00:18
217F→: 也只是單方說法。建議還是出庭把事實證據講清楚,另民事05/14 00:18
108F→: 一二審非律師強制代理,若真不想出庭那委任其他人或者找05/14 00:18
218F→: 一二審非律師強制代理,若真不想出庭那委任其他人或者找05/14 00:18
109F→: 父母信賴的代書討論看看也可以(有些代書會代撰狀)05/14 00:19
219F→: 父母信賴的代書討論看看也可以(有些代書會代撰狀)05/14 00:19
221F推: 如果頂樓確實有加蓋且是您這方先前所為, 那對方的起訴就05/14 11:02
222F→: 有道理, 因為加蓋部分是違建。而違建在交易時是不能做保05/14 11:02
223F→: 存登記的, 白話說雖然可以賣(事實上處分), 但地政機關不05/14 11:02
224F→: 為違建部分的交易背書。亦即雖然在你認知上, 頂樓違建已05/14 11:02
225F→: 經連同樓下房屋一起賣掉了不干你們的事, 但由於法律上並05/14 11:02
226F→: 不承認違建部分可以交易, 所以拆除費用當然還是找你們。05/14 11:02
227F→: 除非你們能證明當初跟新屋主的買賣有包含頂樓違建, 違建05/14 11:02
228F→: 部分的交易是雙方知情且同意, 那或許可以由新屋主付拆除05/14 11:02
229F→: 費用(但這樣你們和新屋主可能會發生糾紛)。最後頂樓共有05/14 11:02
230F→: 本來就不應該違法增建, 若真有違建起訴是他的權利, 平常05/14 11:02
231F→: 鄰居不報拆多半是為了鄰里和睦, 不等於違建合法合理。05/14 11:02
232F→: 所以頂樓到底有沒有蓋違建? 是你們蓋的嗎? 增建情形及05/14 12:00
233F→: 平常使用情形如何? 總之如果頂加是你們當初蓋的,那你05/14 12:01
234F→: 父母有可能會敗訴,負擔拆除費用。能爭的大概是拆除費用05/14 12:01
235F→: 是您父母還是新屋主負擔而已05/14 12:02
1F→: 叔叔和你父親一樣有繼承啊,為什麼人家要分割就是強迫?05/14 00:24
2F→: 民法823條第1項可以看一下。但通常會先協議分割方法05/14 00:26
3F→: https://0rz.tw/6sTR8 參考一下。所以代書怎麼說的?05/14 00:52
4F→: https://0rz.tw/7A2Sz05/14 00:52
5F→: https://0rz.tw/bAZ3Q05/14 00:53
6F→: 研究一下不拆應該還是可以分割,但要先找建築師研究一下05/14 00:56
7F→: 建蔽率、再(找代書)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如果對方提出05/14 00:58
8F→: 的分割方法你們不能接受,那就不要同意,等對方來提告05/14 01:00
9F→: 請求裁判分割。但法院的分割方法也未必對你這邊有利就是05/14 01:02
10F→: 這不一定,是覺得其實對方態度堅決就已經是在吵架了,05/14 01:04
11F→: 反正等他起訴也一定會先試行調解,分割後土地價格的差異05/14 01:08
12F→: 也有看過以金錢補貼的方式解決的,就是看你們打算怎麼談05/14 01:08
13F→: 是要地、還是要談談價格後那塊給他,或是親情無價那塊05/14 01:10
14F→: 直接分給他,這個鄉民是不能替你們做決定的05/14 01:11
15F→: 另,雖然您提到父親整理後才發生糾紛是頗令人同情,但05/14 01:17
16F→: 這本來就是在對共有地使用收益會有的風險,這也是為什麼05/14 01:18
17F→: 大家不喜歡碰共有地。當初您父親整理停車位如果有費用05/14 01:20
18F→: ex.有找人清運廢棄物、施作材料費等,可以考慮提出05/14 01:21
19F→: 但是否要算清楚就是抉擇的時候了,這部分無關法律05/14 01:25
10F→: 違反站方規定確實不應該。不過知道有這種規定的一般使用07/02 20:12
11F→: 者應該不多(我就不知道)。如果只是初犯個人覺得不必過於07/02 20:12
12F→: 嚴苛一再深究。關於不諳站方規定不慎影響板友權益部分公07/02 20:12
13F→: 開說明並簡單致歉或許會是個合宜的處理方式。ps.我個人07/02 20:12
14F→: 是不覺得缺乏發文獎勵有什麼實際損害就是了。07/02 20:12
75F→: 轉貼判決有多少P幣重要嗎?重點是內容對板上討論是否07/03 13:57
76F→: 真正有幫助吧?另外ID_Finance板那個「不當更動帳號數值07/03 13:59
77F→: 管理辦法」第6款根本超模糊,只有一個主觀意圖可以當成07/03 14:00
78F→: 要件耶?站方有站方的規定這我沒意見啦,不過要拿這種07/03 14:00
79F→: 荒謬的條款來詆毀別人「洗錢」我是覺得還蠻好笑的。07/03 14:01
80F→: 喔,Hermess先前寫了兩次站內信邀我到Law-Service板07/03 14:02
81F→: 閱讀了解狀況,看來幾個熟悉的推文id都在Law-Service板07/03 14:02
82F→: 提出過申訴案呢。這不是很有趣嗎?07/03 14:03
83F→: 如果某些人之間有什麼私仇,說實話與我無關。但若只因為07/03 14:05
84F→: 貼了幾篇判決就要遭受這種撲天蓋地、讓人覺得有組織性的07/03 14:05
85F→: 指控,我是覺得這太奇怪了。試問,以後還有誰敢貼判決?07/03 14:06
91F→: 對了,請Hermess不要再寫站內信給我,我與你素不相識,07/03 14:14
92F→: 也無意介入你和任何人的仇怨。我不知道你還有再私下寫信07/03 14:15
93F→: 揪過誰,不過你連續兩次的站內信對我都是一種打擾。07/03 14:16
109F→: 我不是板主耶,Hermess你是不是誤會什麼?我只是一個07/03 14:39
110F→: 平凡的使用者,請你不要繼續用站內信打擾,也請你不要再07/03 14:40
112F→: 寫信揪我加入你們私下的仇怨當中。如果你稱我板主是暗諷07/03 14:40
114F→: 如果是,請你停止這種暗諷好嗎?07/03 14:41
116F→: 連自己私下寫過幾封站內信烙人去Law-Service都不知道?07/03 14:42
117F→: 難道是私下寫信給太多人了所以連寫過幾封都不知道了嗎?07/03 14:43
120F→: 若非暗諷。那請Hermess你更正你的稱呼。我非板主。07/03 14:44
123F→: 我是覺得啦。站方所謂的洗錢辦法這種東西,一般的普通07/03 14:45
124F→: 使用者根本不會注意。平日也未見站方多加宣導,會觸犯07/03 14:46
125F→: 這種站規實在太正常了。加上他又沒有這種前科,各位如非07/03 14:47
132F→: 與他有私怨,應不需要這樣對付他吧?讓人無法理解。07/03 14:49
133F→: 我沒作文章啊,我只是不想與你站內信來回,選擇與你07/03 14:50
134F→: Hermess在板上溝通而已。我也不想去檢舉你啦,畢竟我與07/03 14:51
137F→: 你也沒有私下的仇怨不是嘛?不過看到你id就讓我想到相隔07/03 14:51
138F→: 一週連續收到您兩封告知我到Law-Service「觀看」前因07/03 14:52
139F→: 後果的站內信而已。07/03 14:52
140F→: 我說了,被認定為洗錢一事違反站規這是一問題,07/03 14:53
143F→: 但若抓著這個點大作文章,這似乎又是另一回事了。07/03 14:53
144F→: 這種站規,貼個幾篇判決就會被站方判定為洗錢,07/03 14:54
145F→: 難道各位樂見以後Law板因此沒人敢再貼判決?07/03 14:55
149F→: 板主就不能加入討論、不能貼判決嗎?07/03 14:56
152F→: Hermess你對這板抱著怎樣的心態我是不知道,我只知道07/03 14:57
153F→: 這是一個專業學術討論的板面,判決作為這種專業的一環,07/03 14:57
154F→: 導致板上以後沒人願意貼判決對這種專業板傷害多大,07/03 14:57
156F→: 你一點感覺都沒有嗎?07/03 14:58
157F→: 他怎樣答辯我不管。我只問客觀狀況,如果貼個幾篇判決07/03 14:59
158F→: 就被認定洗錢,是你Hermess樂見的嗎?如果你回答是,07/03 14:59
162F→: 那我也沒話說。那你針對著他因為貼判決被認定洗錢,07/03 15:00
165F→: 到底有甚麼意思?分明是一件哀矜勿喜的事不是嗎?07/03 15:01
166F→: 我哪會知道?我平常貼文只覺得ptt給P幣的機制很奇怪而已07/03 15:03
167F→: 反正我也不怎麼在意P幣。我覺得對這板重點還是內容。07/03 15:03
179F→: 我沒興趣另開戰場,我只問一句,弄得law板以後沒人敢再07/03 15:08
180F→: 貼判決,因為有可能會被認定洗錢。是Hermess樂見的嗎?07/03 15:09
183F→: 如果Hermess你不樂見。那不是應該協助板主對帳號部提出07/03 15:10
188F→: 申訴。但你卻在這邊利用他被判定洗錢一事一再批評他。07/03 15:11
190F→: 我覺得很奇怪。07/03 15:12
194F→: 所以以後law板貼判決還要小心翼翼先問:怎樣貼判決07/03 15:13
196F→: 才不會被認定為洗錢嗎?我的天啊。07/03 15:13
200F→: v3su,我不是板主的粉絲,你說的並非事實。07/03 15:14
202F→: 喔,原來幾位連line都互留啦.............?07/03 15:15
203F→: 好吧,如果各位是有組織性的,我就不與各位浪費時間了。07/03 15:15
208F→: 另外我沒有全都力挺。我認為板主有必要對於板上無法再07/03 15:18
209F→: 有發文獎勵一事說明並對認為有影響的板友道歉。07/03 15:18
212F→: 如各位是有組織性的,那我覺得與各位多費唇舌實在是浪費07/03 15:19
215F→: 我的時間。其實板主是誰我也不怎麼在意,我只是覺得07/03 15:19
217F→: 整件事情已經變得很奇怪而已。07/03 15:19
220F→: PowerPro不知你也是加了他們的line群嗎?呵呵07/03 15:21
230F→: PowerPro那記得以後貼判決前先問問怎樣才不會被站方認定07/03 15:23
233F→: 為洗錢好了,至少未來我是不太想貼了。07/03 15:23
241F→: 你們那種組織我沒興趣。我只覺得你們這種要嘛站內信要嘛07/03 15:27
243F→: 互留line群只為針對一個人真是太可怕了。我只是一個平凡07/03 15:27
244F→: 的使用者,law板就讓給諸位互留line群的大德經營吧。07/03 15:28
245F→: 可怕。07/03 15:28
246F→: 我還以為law板只是一個單純的學術討論板,看來我錯了。07/03 15:29
258F→: 我說過質疑板主的話啊,然後Hermess就寄站內信給我了,07/03 15:33
259F→: 於是我還真的照Hermess的「指示」到Law-Service板看過07/03 15:33
260F→: 那些申訴。可惜我並不覺得那些申訴有道理而已。07/03 15:34
262F→: 我也為板主說我認為的公道話,結果..人家都有line群了呢07/03 15:34
263F→: 我根本不認識showeig啊。不要以為不想加入你們那個什麼07/03 15:36
268F→: line群的人就一定是板主分身好嗎?......07/03 15:36
269F→: 喔,沒有組織,卻會不約而同出現。嗯,我相信。07/03 15:36
274F→: 我都說啦板主是誰我根本不在意。我只覺得除了站內信外07/03 15:42
275F→: 你們這些人連line群都互加只為針對一人。好啦,把他弄下07/03 15:43
276F→: 來之後呢?我覺得showeig手段激烈了些,但管板的大方向07/03 15:46
277F→: 並沒有太大的問題。喔算了..都有line群了。像我這種平凡07/03 15:48
278F→: 的小小的使用者還是滾遠一點好了。07/03 15:48
284F→: 我沒說耶 我只是單純疑問喔 至於為何我會想問 是因為07/03 15:58
285F→: 我覺得與那些有加入他們那個什麼line群的人認真討論沒07/03 15:58
286F→: 什麼意思 我只是想知道我是否能與你PowerPro認真討論07/03 15:59
287F→: 問題而已。以上。如果你不是那群的成員,那我道歉。07/03 16:00
294F→: 反正你們這些人連line群都有了,只有我還以為這裡只是07/03 16:03
295F→: 單純的學術討論哩。Hermess你要怎麼針對showeig我其實不07/03 16:04
296F→: 怎麼在意。反正我跟他也不認識。倒是這板..算了吧。07/03 16:04
304F→: 我說啦,我根本不認識板主,板主怎樣我根本不關心。07/03 16:09
308F→: 什麼板友家人提訴..?那不是另一件事嗎?無言.....。07/03 16:10
310F→: 我沒有說你們抹黑啊。我什麼時候說了?07/03 16:10
314F→: 你們有line群這事是v3su你自己說的,我只是覺得那這樣07/03 16:11
315F→: 就沒必要再繼續和你們討論了也不能嗎?請問我沒有不表意07/03 16:12
318F→: 的自由嗎?....我不能選擇我想與哪位板友討論問題嗎?07/03 16:12
325F→: 我從頭到尾就沒說你們抹黑耶。請問你們有抹黑嗎?07/03 16:14
327F→: 喔samallan我沒那樣想耶。你是那樣想的嗎?07/03 16:15
330F→: 我就不能單純不想與誰討論嗎?請問現在是板主權限受限07/03 16:16
332F→: 不能出面,所以要追殺我了嗎?07/03 16:16
337F→: 喔,後來v3su不是解釋了那個line群的性質嗎?07/03 16:18
338F→: 我只是覺得好奇怪,為何一個談論合購和家事的line群還能07/03 16:18
339F→: 聊BBS的分身帳號,喔,是聊誰的分身帳號呢?07/03 16:19
341F→: 我倒是覺得奇怪,為何你們這麼在意我說的所謂line群?07/03 16:19
342F→: 不是說要回歸什麼站方認定板主洗錢了嗎?到底是誰在意?07/03 16:20
347F→: 我也沒這樣說耶。samallan你是這樣想的嗎?07/03 16:24
348F→: 我就單純不想與有line群的成員進行學術討論啊07/03 16:24
349F→: 這也不行嗎?我不想與各位聊合購 老婆很兇 分身帳號07/03 16:25
350F→: 這些內容啊 為什麼一定要逼我加入討論呢?07/03 16:25
352F→: 那是你的詮釋。我並沒說兩者有關聯。07/03 16:30
353F→: 後面那句只是單純表達我覺得law板已非單純的學術討論板07/03 16:31
354F→: 而已。你如果要作這種詮釋,那我也沒辦法。07/03 16:32
362F→: v3su你指的「分身」意義不明,加上這篇文的本旨是在談論07/03 16:52
363F→: 板主,所以v3su你的說法自然是讓我以為你們在談的是07/03 16:52
364F→: showeig啊?沒想到是在聊我,聊我什麼呢,讓人很好奇07/03 16:53
365F→: 請問v3su,在你們那話題豐富的line群當中,都聊了關於07/03 16:55
367F→: gourmand和lemondrink這個id的什麼事呢?07/03 16:55
372F→: 你提到「我們幾個正在賴聊天,分身這兩個字呢」07/03 17:00
373F→: 你提到了line群、又提到分身,很自然就會讓人疑惑這個07/03 17:00
374F→: line群的性質啊。在這樣的脈絡下你能怪我有所誤解嗎?07/03 17:01
375F→: 你提到什麼合購和老婆很兇,那都是後來才補充的事情耶。07/03 17:02
376F→: 現在我知道了那是個話題豐富的line群,又提到你們在line07/03 17:03
377F→: 群談的分身是在說gourmand。那我真的蠻好奇諸位聊了什麼07/03 17:03
10F→: 民法的故意過失概念和刑法很不一樣,個人覺得沒必要06/30 23:12
11F→: 把民法拉進來討論,因為只會讓問題變得更複雜。比較法06/30 23:12
12F→: 又是另一層次的問題。如果你要討論的是我國刑法,你這種06/30 23:13
13F→: 區分主客觀的方式比較像二階論,建議可以參考黃榮堅老師06/30 23:14
14F→: 的著作。06/30 23:14
15F→: 因為三階論並直接不把主客觀直接拉出兩點討論,而是把06/30 23:18
16F→: 各種主觀與客觀要件分散放在三階各自的區塊,分別處理。06/30 23:19
10F→: 共犯有共同正犯和幫助犯的區別,幫助犯的刑度會比較輕。06/30 17:05
11F→: 我是覺得你可以不認罪,但如果你這篇屬實,你可以寫陳報06/30 17:11
12F→: 狀給法院,就照你這篇的內容敘述你的主觀經歷就好。06/30 17:12
13F→: 應該是說個人會建議你一定要寫狀進去給法院。把你所見所06/30 17:14
14F→: 聞還有你這篇想的事情解釋清楚。至於你是要自己寫或是06/30 17:14
15F→: 你要與律師討論後再寫,或你要不要找律師,你得自己決定06/30 17:15
16F→: 以目前實務的作法,假設法院認定你是共犯,且你有認罪並06/30 19:43
17F→: 與對方和解,量刑上會比較輕。但如果你想拚拚看無罪,06/30 19:43
18F→: 也不是不可以。就是有風險,你得自己衡量。06/30 19:45
1F→: 你標題打錯字了06/29 16:10
2F→: 不同法規對公務員有不同定義。刑法上公務員和公務員法上06/27 17:22
3F→: 公務員範圍就不同。而即使是公務員相關法規之間(服務法06/27 17:23
4F→: 懲戒法 任用法)的公務員定義又稍微有一點細微的不同。這06/27 17:23
5F→: 可以寫好幾千字所以你不如具體說一下想討論啥。06/27 17:23
6F→: 你是想問公營事業僱員是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的適用對06/27 17:25
7F→: 象嗎?06/27 17:25
11F→: 參考銓敘部92.06.20.部法一字第0922259031號函06/27 22:53
12F→: https://imgur.com/1aM5xKh06/27 22:53
6F推: 一樓可能誤會原po要問的意思。量刑確實是法官決定(有個06/26 20:57
7F→: 量刑參考表)。但法院判決刑度後執行方法卻有多種。決定06/26 20:57
8F→: 是否能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方式執行, 的確是是執行06/26 20:57
9F→: 科檢察官的職權。又如假設是低收, 希望分期繳納罰金, 這06/26 20:57
10F→: 就要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法院是不干涉的。06/26 20:57
1F→: 不懂耶。這樣也算洗錢?那這樣以後誰還敢貼實務見解過來06/26 00:45
2F→: 討論?真以為這樣遏止法律學術討論是好事嗎?06/26 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