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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gletime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5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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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F推: 庶民會計師11/26 11:31
48F推: 往前衝就對了 沒時間讓你配速啦11/03 18:26
134F推: 推10/19 06:59
216F推: 推09/18 11:14
9F推: 所有權歸屬的部分補個759-1 2項是否更完整呢?09/29 12:16
13F推: 不要那麼火爆~都是做效果的~09/20 23:35
67F推: 想請教一下原PO。如果題目設定成甲也死亡由其繼承人K09/17 08:40
68F→: 繼承A地所有權時,是否還是認為善意第三人包括K?09/17 08:40
69F→: 可以對抗K。抱歉。09/17 08:41
73F推: 其實我想要說的是。你之所以會覺得對丙戊不公平是因09/17 21:49
74F→: 為覺得甲壞壞。因此想要知道你對於當甲的繼承人也是09/17 21:49
75F→: 不知情的人(也就是K)的場合,是否還是採取一樣的看法09/17 21:49
76F→: 。09/17 21:49
77F推: 站在本案中甲乙間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甲乙09/17 22:01
78F→: 間的負擔行為跟處分行為都是無效的,即便登記簿上是登09/17 22:01
79F→: 記乙,但是所有權仍然是甲的,甲如果死亡,應係由K繼09/17 22:01
80F→: 承所有權。這樣應該沒有疑問吧?那麼乙的繼承人丙就09/17 22:01
81F→: 不能繼承A地所有權嘍(這應該與遺產稅是誰繳的沒關係吧09/17 22:01
82F→: …)09/17 22:01
83F推: 至於你講的106年第3次民事決議。其實不論採甲說乙說09/17 22:06
84F→: 還是丙說。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都有受到保護,只是推論過09/17 22:06
85F→: 程不同而已(是善意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的差別。)09/17 22:06
86F推: 另外提確認之訴的部分。你這樣應該或被闡明要不要改聲09/17 22:08
87F→: 明吧XD。09/17 22:08
88F推: 請教一下。在你的推論中,K不能繼承A地的理由是什麼?09/17 23:59
89F→: 我如果沒有理解錯誤,你的意思是因為他跟本不知道A地09/17 23:59
90F→: 是甲的。這會是K無法繼承的法律上理由麼?09/17 23:59
91F推: 繼承是法律事實,沒有一個要件是要求繼承人知道財產是09/18 00:11
92F→: 什麼吧…09/18 00:11
93F推: 至於贈與的問題,就我的理解,前面的推論跟買賣差不多09/18 00:14
94F→: ,差別只在可否類推183,你應該知道我在說什麼吧?09/18 00:14
95F推: 其實有很多可以回應你的點,只是我怕鑽到太細節的部09/18 10:44
96F→: 分,導致問題失焦(例如K怎麼可能又是善意,又會跑出09/18 10:44
97F→: 來主張所有權的部分)。如果就這個部分你想要討論的話09/18 10:44
98F→: ,我再提出我的想法。我只是想要提醒你,有的時候對09/18 10:44
99F→: 於自己不了解的東西,還是抱持著謙卑的態度去看待可09/18 10:44
100F→: 能會比較好。至於是否未登記於登記簿上的人就一定不是09/18 10:44
101F→: 所有權人,也許你可以看一下39台上1109、40台上1892這09/18 10:44
102F→: 兩個判例。最後,我沒有說我講的就一定是對的,法律09/18 10:44
103F→: 見解也是隨時都在與時俱進,但是對於回答不出來的問題09/18 10:44
104F→: 就說別人鑽到象牙塔,這無助於我們理性討論問題吧。09/18 10:44
107F推: 對於非法律專業的人,他們也是我們社會中的一份子。09/18 12:10
108F→: 我覺得法律專業的人員,有義務把相關的法律問題說清09/18 12:10
109F→: 楚相互溝通,如有誤解則得以化解,如有不足則得以精進09/18 12:10
110F→: 。理性討論,才能夠有助於我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互09/18 12:10
111F→: 相仇視對於社會似乎並不是好事。我想是因為心證公開09/18 12:10
112F→: 論看太多才會這樣。XD09/18 12:10
113F推: 我提的那兩個判例是為了要提醒你,非登記簿上所登記09/18 12:33
114F→: 的人,也可能是所有權人,否則又如何可以請求塗銷登記09/18 12:33
115F→: ?即便乙之後出租給善意的戊也不會改變K繼承所有權的09/18 12:33
116F→: 事實更沒有要求在繼承事實發生時知悉遺產為何(即便登09/18 12:33
117F→: 記簿登記為乙也是一樣)。至於K的部分,他不是通謀虛09/18 12:33
118F→: 偽意思表示之人,依據你的主張,善意租賃人戊可以對K09/18 12:33
119F→: 主張有權占有。此部分因為要保護戊而犧牲K的權益?相09/18 12:33
120F→: 較之下乙才是好壞壞的人,應該由戊向其主張債務不履09/18 12:33
121F→: 行較為妥適。以上是我的看法。09/18 12:33
122F推: 這樣應該不會讓你魂牽夢縈的戊受到太多的損失吧?XD09/18 12:35
123F推: 抱歉,應該是向丙主張債務不履行,上面有點搞混了。09/18 12:54
124F推: 所以依照你的見解,當乙死亡丙繼承之後丙就取得A地所09/18 12:57
125F→: 有權了?那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啊?蠻好奇的XD09/18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