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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ct 在 PTT [ Paten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8則
限定看板: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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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推:我們公司在徵in-house,有興趣的話,可與我聯絡.不過,我們是小05/13 23:03
13F→:公司 ~~05/13 23:03
1F推:這家兩年前去面試過,現在的專利主管還是麥先生嗎?04/09 23:35
8F推:找到相關priorart,到時舉證是你找到的應該不容易吧~11/25 13:06
8F推:1樓應該是我師兄或師姐~~~XD10/24 08:45
7F推:在preamble將功能加進去,有新穎性。審查基準的「用途發明」應08/11 23:09
8F→:該有提到。但進步性就要視此功能為何了.....08/11 23:10
21F推:請見審查基準中的實體審查中第一章的3.5.408/13 18:42
22F→:...因該專利範圍係組成物....限於「清潔」之用途,故仍不喪失08/13 18:44
23F→:失新穎性。08/13 18:44
36F推:我也不贊成preamble做限制.只是回覆新穎性的問題...08/14 09:25
37F→:至於要如何處理,應視發明內容而定。08/14 09:26
24F→:有關「上述的」與「該」,我瞭解不會被核駁。我原先是怀疑是因07/25 16:10
25F→:為外包給大陸人翻譯才出現這個情形。原來是為了求統一兩岸用語07/25 16:11
26F→:不過我是還沒接過用「該」而被大陸核駁的案子。不過有聽過大陸07/25 16:12
27F→:代理人建議用「上述的」的寫法。07/25 16:13
28F→:有關可記錄媒體的寫法,一種可記錄媒體,用以儲存電腦程式,電腦07/25 16:17
29F→:程式使電腦執行xxx,其中該電腦包含xxx, 包括:以後的element07/25 16:19
30F→:element就是以步驟來寫。07/25 16:20
31F→:我不喜歡這種寫法是因為當這種案子翻成日文/其他看不懂的語文07/25 16:20
32F→:時,會因為preamble寫太多,加上各種語文文法的不同而出現錯誤07/25 16:21
33F→:之前接過一件日本答辯案,就是核駁物和方法混在一起....07/25 16:22
34F→:再者,其實方法/步驟已由一組claim保護,再寫可記錄媒體是否有用07/25 16:23
12F推:文字表達可以多元,但有時是覺得寫了一堆東西而未突顯答辯的重07/24 23:52
13F→:答辯的重點。重點有無突顯應屬較客觀的東西。07/24 23:53
14F→:上述要表達的是有時 "多元表達" 與"論述有無突顯重點"是兩件事07/24 23:54
15F→:最近重寫一件答辯案,原因是"答辯重點未突顯" 但或許ihpe是認07/24 23:57
16F→:為是表達方式不同,心裡覺得他一定覺得我很難搞07/24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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