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gasquill
作者 gasquill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8則
限定看板: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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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可以感受你的心情,拍拍先。但不懂詳情不敢隨意評價QQ04/17 12:52
3F→:能確定的是,法人連侵權行為能力都有問題了(民184),04/17 12:54
4F→:法人要做出侵權行為必要靠代表人,刑法只針對自然人而已04/17 12:55
8F→:仔細想想,你有看過"法人"成立誹謗罪而去"坐牢"的嗎?04/17 12:57
10F→:推樓上結論,但法人有人格的,我國法律採法人實在說。04/17 12:58
15F→:只是要跟大大提醒法人有人格而已~ 呵04/17 13:13
2F→:1.民187是用在侵權行為,應該不能跟不當得利混在一起用。04/13 23:51
3F→:你要先知道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和無因管理是不同法律關係04/13 23:53
4F→:2.看你描述應該是恰好適用民183,你覺得不符合的原因是?04/13 23:55
5F→:又侵權行為要有故意或過失,你可能只能向詐騙行為人主張04/13 23:58
6F→:喔了解,那沒錯了,民183就是用在你講的這個情形。04/14 00:57
7F→:該受無償讓與第三人於詐騙者因此免返還範圍負有返還義務04/14 00:59
8F→:不當得利和詐騙當然有關係,因為不當得利的內涵就是:04/14 01:06
9F→: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確實包含各種侵權阿04/14 01:07
10F→:只是說基於侵權的特性而特別以侵權行為章節特別規定,04/14 01:09
11F→:所以大部分的詐騙用侵權行為就可以解決了,不用不當得利04/14 01:10
12F→:但你現在針對非侵權行為人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就不同了04/14 01:12
13F→:這邊要列法定代理人請參見民訴47和48,應該不是民法。04/14 01:14
14F→:以上只是愚見,你明天應該會得到更正確實用的資訊。04/14 01:15
5F→:只要具有與貪污行為之間"對價性",性服務當然也算。04/14 01:27
6F→:實務上有很多例子了,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網頁輸入"性招待"04/14 01:28
7F→:會出現一堆判決書,都是判決有罪的。沒有無罪。04/14 01:29
3F→:直接看刑法第185條之4,還要有致人於死或傷的情形才成立03/23 20:56
4F→:接著,就算證明了他有逃逸的企圖,他也沒逃逸成功,03/23 21:00
5F→:依照同法,肇事逃逸不處罰逃逸不成功者,所以還是不成立03/23 21:02
3F推:同上。補充說明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68條與69條。03/23 13:28
4F→:非一定要用委任書,經你母親當庭為言詞委任而書記官紀錄03/23 13:31
5F→:也是可以,但有委任書當然是比較安心,人之常情。03/23 13:31
5F→:過失傷害必須先有違反注意義務,比如你是否有先探頭看車03/21 00:12
6F→:或你其實當下已可預見你的行為可能造成機車騎士閃避不及03/21 00:14
7F→:按具體情形若均顯示你已經很小心行走馬路,自難成立過失03/21 00:15
8F→:再說細一點,構成要件不成立,也不用談違法性和罪責性,03/21 00:17
9F推:總言之莫擔心。但以後請更小心行事才好。03/21 00:21
61F→:樓上大大,既然僅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就非法律保留了03/21 00:30
62F→:不用法律保留就不用有法律授權,不是嗎03/21 00:31
65F→:抱歉表達不好,純粹針對"授權"二字有疑義 :)03/21 00:57
66F→:應該沒有所謂法源的明確授權,這裡用法律優位原則就好?03/21 00:59
67F→:純法理討論,不針對服貿,感謝賜教 :D03/21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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