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funkboy
作者 funkboy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5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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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小弟的經驗,在新北市這邊你要看有沒有禁止騎樓停車的告10/09 11:47
7F→: 示牌,再者要查詢一下該路段有沒有機車退出騎樓的政策10/09 11:47
8F→: 不然其實一般的騎樓,不要阻礙出入口,是可以停放機車的10/09 11:49
14F推: 我真的建議原po直接打電話去問10/09 13:53
15F→: 騎樓只要沒有禁停告示牌,沒有機車退出騎樓路段,是有可10/09 13:53
16F→: 能可以停的= = 我也從來沒有看過有可以停的騎樓有劃停車10/09 13:54
17F→: 格的10/09 13:54
3F→: :)了解10/08 23:08
9F→: @@其實我起初只是想到去年有這件事情,想說這麼大的事件10/08 23:33
10F→: ,後續怎麼都沒有新聞10/08 23:33
11F→: 才去查相關判決的10/08 23:34
13F→: 呵呵,柯P 柱柱姐 朱朱倫的新聞充斥10/08 23:42
18F→: 其實我發這篇在law板也不是要挖什麼八卦,而是純討論其10/09 17:42
19F→: 中判決的法律見解罷了,無關新聞,更無關正義不正義10/09 17:43
24F→: 感謝:)10/10 21:49
9F推: 可是除了臺北市其他縣市預算不足頂多列管而已,不可能這10/02 22:13
10F→: 麼快拆10/02 22:13
2F推: 要看B男帥不帥XD09/28 22:38
5F→: 妳可以先嘗試寫陳情信給該縣市市長信箱或是主管機關(公寓09/27 21:07
6F→: 大廈管理科)說明妳們社區管委會未確實遵守公寓大廈管理09/27 21:07
7F→: 條例,請求主管機關給予妳們管委會“行政指導”嘗試看看09/27 21:07
8F→: ,但是行政指導沒有任何拘束力他們也可以不鳥。09/27 21:07
9F→: 再者,下次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要出席,且表決通過議案09/27 21:12
10F→: 公告時,要明確在公告七日內?寫反對的書面意見給妳們管委09/27 21:12
11F→: 會,然後再找律師才會有勝算:)09/27 21:12
17F推: 要參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有反對要當場反對(防備管委會09/28 19:10
18F→: 沒有如實書面紀錄,自備錄影音工具),決議或召集程序違法09/28 19:10
19F→: 區分所有權人沒有提撤銷會議決議確定前,其決議並非無效09/28 19:10
20F→: 其他就要找律師了不然沒有勝算。09/28 19:10
19F→: XDD全篇判決得心證的理由也僅有這段跟著作權有關,其他09/17 14:23
20F→: 都是有關原告主張民法195條,第18條還有個資法的部分09/17 14:23
4F→: 感謝,我會再好好看這兩個判決:)09/04 17:25
18F推: 原po這個三審最高法院98台上677號判決09/01 19:10
19F推: 雖然沒有提及一位雙停(本案情形是機車停放在汽車車位),09/01 19:16
20F→: 不過法院似乎在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有效的規約,未違09/01 19:16
21F→: 反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前提是尊重其規約所訂定的管理方式09/01 19:16
22F推: 其實理由不會不充分吧,區分所有權人訂定的規約如果有效09/01 19:27
23F→: ,在有限的空間訂定管理方式沒有什麼不對,不然對租用重09/01 19:27
24F→: 機停車位的住戶應該也不太公平09/01 19:27
25F→: 規約是有效的前提,該管理委員會是可以先行提報主管機關09/01 19:34
26F→: 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罰鍰09/01 19:34
27F→: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 =不過前提要你們規09/01 19:42
28F→: 約有訂立違反規約的處罰方式才有效09/01 19:42
29F→: 不過細節還是要去請教律師才是上策09/01 19:48
119F推: q大,沒辦法有人就是看了些司改會文章和民事訴訟研討會,05/30 16:16
120F→: 就緊扣這幾個點認為自己看清問題的全貌。05/30 16:16
1F推: 應該沒有@@不然你想想有些補習班要如何去釣魚05/08 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