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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x999 在 PTT [ HateP_Picke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6則
限定看板: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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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關於大量檢舉文章
[ HateP_Picket ]388 留言, 推噓總分: +47
作者: truewater - 發表於 2015/06/27 00:19(10年前)
62Ffox999: 撲 居然被撤掉一個板主啦06/27 00:50
[建議] 板規處罰天數應明確規範
[ HateP_Picket ]10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powyo - 發表於 2015/04/02 23:45(10年前)
9Ffox999: 1086那篇某s也是宣判完水桶日後仍然計入前科啊XD堪稱經典04/03 10:55
Re: [建議]可請setzer版主解釋Enter1942新版主怎來??
[ HateP_Picket ]171 留言, 推噓總分: +33
作者: tosay - 發表於 2015/02/28 19:33(11年前)
7Ffox999: 這跟新增板主幾次有關係嗎?02/28 19:44
39Ffox999: 《登入次數》1430 次 有段歷練??02/28 20:09
[建議] 請廢止或確實執行政黑板規三-3-g
[ HateP_Picket ]18 留言, 推噓總分: +6
作者: larusa - 發表於 2015/02/24 02:55(11年前)
7Ffox999: 我比較好奇你板主處理檢舉的順序依據是什麼?02/24 13:28
8Ffox999: 有人18號的檢舉被跳過 有人昨天的檢舉已經處理完了?02/24 13:29
[檢舉] #1IJOGu6M portia違反政黑板規二-12
[ HateP_Picket ]3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fox999 - 發表於 2013/10/03 23:40(12年前)
2Ffox999:今早發現文章已經被刪除了 我想應該無法成案不了?10/04 19:11
[建議] 版主怠忽職責是否該有懲處?
[ HateP_Picket ]342 留言, 推噓總分: +50
作者: schizophrena - 發表於 2013/07/24 00:24(12年前)
77Ffox999:科 版主有空打嘴炮沒空管板務啦 原PO安靜下去領50007/25 12:41
123Ffox999:食屍板板重最公正惹 尤其板主更甚 其中一定有什麼誤會>.^07/26 16:06
125Ffox999:沒辦法 板主只有回到老巢才不會跳針才能正常說話07/26 16:13
127Ffox999:是呀是呀 見人說人話 見蛆便高潮07/26 16:19
[申訴] #1HhTUl0y 對於#1HhTUl0y 所做之判決
[ HateP_Picket ]2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fox999 - 發表於 2013/06/15 23:09(12年前)
1Ffox999:標的應包含 將智財局長劃分和行政院院長同一類 此分類06/15 23:10
[檢舉] #1HhBVrYL killholic 本版版規二-11
[ HateP_Picket ]62 留言, 推噓總分: +11
作者: fox999 - 發表於 2013/06/04 20:03(12年前)
1Ffox999:更正 應為政黑板板規 而非本版版規06/04 20:07
11Ffox999:此職務的任用須經銓敘部核可 銓敘部隸屬於考試院06/08 20:30
12Ffox999:而智財局是在經濟部底下 隸屬行政院 兩者間根本沒有上下級06/08 20:31
13Ffox999:關係 王局長該職務官等雖先經經濟部長於同仁間篩選 最後06/08 20:32
14Ffox999:仍是由考試院的人審核06/08 20:32
15Ffox999:而且被檢舉人原PO的說法 他是政務官 但實際上根本不是06/08 20:33
16Ffox999:在被檢舉人的內文中所提及的選項 及他所舉的例子 如行政院06/08 20:35
17Ffox999:院長 跟智財局局長的選任方式完全不同 根本是錯誤的06/08 20:35
18Ffox999:這樣都不算造謠?06/08 20:35
19Ffox999:希望版大早點就我上述所提做出判決06/08 20:38
20Ffox999:另被檢舉人根本沒有舉證任何法條或事證來佐自己的說法06/08 20:40
21Ffox999:僅憑他口述之言就可以嗎?06/08 20:41
22Ffox999:照公務人員升遷法第五條之規定 該局長職缺是由公開甄選之06/08 20:45
23Ffox999:同法第六條第一項則規定升遷審核是由銓敘部06/08 20:46
24Ffox999:沒有什麼委派的說法 被檢舉人根本無所本06/08 20:48
42Ffox999: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考試院院長組成委員是由總統提名06/09 15:34
43Ffox999:經立院同意任命之06/09 15:34
45Ffox999:而且銓敘部審核也有一定評定標準 也有一定法律規定 並不是06/09 15:40
46Ffox999:單憑上級機關就可以決定的06/09 15:41
47Ffox999:跟你舉例的行政院院長.鄰長之選任 相差甚遠啊!06/09 15:43
55Ffox999:我是拿你選項中的所舉的例子 何來硬扯 且智財局局長也不06/10 10:40
56Ffox999:單由上層任命 前已所述 你在六月九號舉的也是錯誤的內容06/10 10:41
57Ffox999:而且我查了一下資料 鄰長根本不算公務人員XDDD06/10 10:48
58Ffox999:參閱內政部91年10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10007037號函復06/1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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