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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ybear 在 PTT [ Tech_Job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1則
限定看板:Tech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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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F噓: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新從輕原則,裁處時那3天依新法已非11/05 12:45
59F→: 國定假日。11/05 12:45
60F→: 法院判賠是民事部分,行政罰另有行政罰法規定,動不動帶11/05 12:50
61F→: 風向抹黑公務員跟慣老闆心態有何不同?11/05 12:50
64F→: 樓上捨行政罰法第5條不論,隨意引個壹讀網頁的說明,粗糙11/06 22:36
65F→: 套用實體從舊,又是什麼樣的代言人呢?11/06 22:37
66F→: 另某m想說的應該是實體從舊程序從「新」而非從「輕」吧11/06 22:56
6F→: 民事部分法院判賠不代表行政部分一定罰的到,例如行政罰11/05 13:23
7F→: 法第5條行為後裁處前法律變更而適用從新從輕原則或第27條11/05 13:23
8F→: 罹於裁處權時效的情形,都可能造成類此不一致違背人民法11/05 13:23
9F→: 感情的情況,立法論上或有討論空間,但第一時間直指公務11/05 13:23
10F→: 員廢弛職務、謾罵資工局等,也令勞檢員倍感心寒吧!同為11/05 13:23
11F→: 受薪階級這樣彼此互鬥抹黑 呵!這案子陳情監察院頂多轉11/05 13:23
12F→: 請機關參處逕復、卓處逕復、說明處理情形回復罷了,一種11/05 13:23
13F→: 心理安撫作用!11/05 13:23
17F→: 樓上的法學造詣真了不得,敢問您引的是哪國法的網頁?又11/06 22:02
18F→: 行政機關裁處程序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想必您是認為行政11/06 22:02
19F→: 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定錯囉?11/06 22:02
20F→: 如果以為單純講句實體從舊就解決問題未免太過天真,舉例11/06 22:47
21F→: 來說刑法採從舊從輕原則、行政罰法採從新從輕原則,都有11/06 22:49
22F→: 其現實考量11/06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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