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Flora1012
作者 Flora1012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7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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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我保險法寫是「隱藏性義務」、進而去區分除外條款和特08/16 12:54
2F→: 約條款,反而拿到16.5分耶;證交單純寫證交法第20條之08/16 12:54
3F→: 1、毛損益法淨損益法之爭,以及最後憑法理努力豐富「08/16 12:54
4F→: 否定可主張與有過失」的論述,結果意外拿到24分囧08/16 12:54
5F→: 題外話,國文拿這麼高分好厲害!08/16 12:55
3F推: 引用民法1031條的前提是本件甲乙約定夫妻財產制 然而07/17 13:41
4F→: 題示無法看出兩人有依1007條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因此07/17 13:41
5F→: 看起來更有可能適用1005條,認定兩人為法定財產制關係07/17 13:41
6F→: 、應適用1017條第1項認兩人原則上各自所有其財產07/17 13:41
7F→: 另外,原po是不是還沒學過分別/公同共有?看起來原po07/17 13:43
8F→: 對公同共有的意義、法效也不是很清楚07/17 13:43
9F→: 原po可以多複習一下分別共有對應有部分和共有物處分的07/17 14:50
10F→: 不同,以及公同共有的特別規定(尤其是828條)喔,這07/17 14:50
11F→: 樣體系會比較完整07/17 14:50
78F推: 本科系應屆就上的考生不少,部分原因是因為我們在大學07/10 15:00
79F→: 四年間就不斷鑽研這些考科了,以法律系為例,系上課業07/10 15:00
80F→: 壓力、讀書風氣其實一直都蠻高07/10 15:00
81F→: 前陣子看到一段話「你必須很努力,才能看起來毫不費力07/10 15:01
82F→: 」,我個人備考心路歷程也是如此,供原po參考~07/10 15:01
2F推: 應該會考吧 這就是現行法呀,就像以前一試也會考大審07/02 18:31
3F→: 法一樣07/02 18:31
5F→: 這該不會是你的期末作業吧06/22 17:19
26F推: 24 去年備考經驗是大約能集中精神6-7小時 8-9小時是最06/12 20:20
27F→: 上限 真的不能再多了06/12 20:20
31F→: 因此我去年每天讀書時間落在4-7小時間 剩下空閒時間則06/12 20:21
32F→: 不勉強 該滑手機耍廢或正常上課、規律運動全都少不了06/12 20:21
14F推: 實例題或申論題一定要+1 比如最新的110司律憲法(憲法06/01 14:35
15F→: 行政法第一題)06/01 14:35
16F推: 補充一下,針對112年施行的民法第12條等成年年齡規定06/01 14:40
17F→: ,我本身之前練習歷屆國考考古題時,雖然原則上仍會以06/01 14:40
18F→: 「現行法」為答題依據,但我一定會另外補充「民國11006/01 14:40
19F→: 年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民法規定內容,這06/01 14:40
20F→: 樣多少會有加分作用—就算只是一兩分的差距也建議要把06/01 14:40
21F→: 握,畢竟有時上榜與否的關鍵就在那幾分的差距06/01 14:40
33F推: 我四月初口試也戰戰兢兢了一整個月,甚至前兩週還跑去05/27 14:08
34F→: 住有獨立衛浴的飯店,就是為了不被當時非常嚴格的匡列05/27 14:08
35F→: 政策ban掉 考選部不提供相關補救措施的話,難免會造成05/27 14:08
36F→: 確診黑數擴大05/27 14:08
6F推: 中島美嘉的「曾經我也想過一了百了」05/23 00:46
14F推: 判例見解經過多年來最高法院見解反覆援用,即使在10705/21 14:53
15F→: 年修正法院組織法第57-1、使無全文可資參照的舊判例停05/21 14:53
16F→: 止適用之後,仍然代表實務上的穩定見解。基本上,不只05/21 14:53
17F→: 在考試上,就連做學術研究時,「最高法院見解」都有很05/21 14:53
18F→: 重要的參考價值,而下級審見解某種程度上與學說見解的05/21 14:53
19F→: 參考性差不多—這是我曾與教授討論的結果05/21 14:53
20F→: 以考試來說,其實任何最高法院見解都很有可能成為國考05/21 14:56
21F→: 或法研所的題目:比如109高考法制之於106台上1148(交05/21 14:56
22F→: 易安全義務)、108司律之於105台上2111(代償請求權、05/21 14:56
23F→: 消滅時效相關爭議)、110司律之於109台上95(本生父母05/21 14:56
24F→: 得否為遺囑見證人),連不是判例、未必會在未來形成穩05/21 14:56
25F→: 定見解而可能被推翻的最高法院裁判都有相當重要性了,05/21 14:56
26F→: 遑論數十年以來一直被反覆援引利用的舊判例?05/21 14:56
27F→: 就像之前版友說過的,舊判例的61台再186例、33上481005/21 14:59
28F→: 例、或者認為民法188之「受僱人」不限於具有法律上僱05/21 14:59
29F→: 傭契約關係的57台上1663例,即使在今日它們理論上僅具05/21 14:59
30F→: 有相當於一般最高法院判決的效力,但其在實務見解的指05/21 14:59
31F→: 標性地位仍然屹立不搖、最高法院迄今也沒有鬆動見解的05/21 14:59
32F→: 徵兆05/21 14:59
33F→: 如果你認為「判例不再是判例」就沒有準備的必要,那你05/21 15:02
34F→: 可能也對近年的考試趨勢不甚瞭解,甚至不知道不少考生05/21 15:02
35F→: 會在考前花費相當心力準備最高院近年定期編選的「具有05/21 15:02
36F→: 參考價值裁判」;而如106台上1148這種指標性判決,雖05/21 15:02
37F→: 然未被選為具參考價值裁判,但它卻是被公認為在近年國05/21 15:02
38F→: 考都有高度重要性的實務見解,不會因為它「只是其中一05/21 15:02
39F→: 個最高法院判決」而削弱在考試準備上的重要地位05/21 15:02
40F推: 至於如果你還想問「為什麼最高法院的見解那麼重要」05/21 15:08
41F→: 因為最高法院是我國終審法院啊,它可以下級審法律見解05/21 15:08
42F→: 違誤、廢棄下級審的判決,所以最高院見解不論在學術或05/21 15:08
43F→: 考試上都超級重要、它就是實務的指標性見解05/21 15:08
45F推: 下級審見解只要沒被最高法院採用、也就是終審法院見解05/21 16:34
46F→: 沒有被變更的話,都只有相當於學說見解的參考價值(by05/21 16:34
47F→: 教授)—真正具有實務見解代表性地位的只有「最高法院05/21 16:34
48F→: 見解」,你要先認清「下級審裁判」與「最高法院裁判」05/21 16:34
49F→: 重要性的顯著差別 下級審裁判就算是在判例制度尚存時05/21 16:34
50F→: 也常常挑戰判例或沒有被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見解啊,05/21 16:34
51F→: 但又so what?05/21 16:34
52F→: 一言以蔽之,懶人包:最高法院見解都很重要,最高法院05/21 16:35
53F→: 的穩定見解(以過去的判例為代表)當然超級重要05/21 16:35
54F→: 其實看到後來我有點不知道你想問什麼,你想從版友這邊05/21 16:36
55F→: 得到「判例已經不重要了」的答案、然後讓自己能心安理05/21 16:36
56F→: 得的少花時間記判例見解嗎?05/21 16:36
57F→: 那我可以跟你說:判例決議的考生重要性都不會降低,自05/21 16:40
58F→: 107年年底廢除後的108司律民法民訴一(106.3決議)、105/21 16:40
59F→: 09司律民法民訴一(67.2決議)、110司律民法民訴二(605/21 16:40
60F→: 1台再186例)、110司律刑法刑訴(107.1刑庭決議、106.05/21 16:40
61F→: 8刑庭決議與106.12刑庭決議),無一不涉及已走入歷史05/21 16:40
62F→: 、被大法庭新制取代的過往判例決議,而同時你也多了更05/21 16:40
63F→: 多的實務見解要記(大法庭裁定、具參考價值裁判、乃至05/21 16:40
64F→: 一般最高法院判決)05/21 16:40
65F→: 上面應該是判例決議的「考試」重要性,而非「考生」重05/21 16:43
66F→: 要性(打錯字)05/21 16:43
67F→: 對了,還有108司律民法民訴二的33上4810例、52台上19305/21 16:48
68F→: 0例,評分要點中甚至講明「考生應寫出實務上的穩定見05/21 16:48
69F→: 解」、否則難以獲得高分喔。由此可見判例決議見解在考05/21 16:48
70F→: 試上仍具有很高的重要性05/21 16:48
71F→: 另外,我覺得正是因為過往穩定的實務見解(判例、決議05/21 16:52
72F→: )備受學者或下級審挑戰,有在學理上反覆探討其妥當與05/21 16:52
73F→: 否的空間,才更有考試價值吧!如此就可以測驗出考生的05/21 16:52
74F→: 論述和評析能力,看看你就算要批判判例決議、是否具有05/21 16:52
75F→: 足夠的論理能力~05/21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