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Fiesta2010
作者 Fiesta2010 在 PTT [ consumer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7則
限定看板:consumer
看板排序:
全部Boy-Girl1999Gossiping735consumer57Militarylife52FuMouDiscuss42LAW12Japan_Travel11joke10sex9StupidClown8marriage7PublicIssue6Surf6WomenTalk5HatePolitics3TKU_Talk3AfterPhD2HsinTien2Mix_Match2TaiwanDrama2Wen-Shan2Architecture1CATCH1DigiCurrency1Korea_Travel1MobileComm1movie1NewYork1Palmar_Drama1PublicServan1Salary1Stock1Taitung1TamShui1Tech_Job1<< 收起看板(35)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9F→:除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外,買家在契約成立後才面交,仍有七03/21 03:33
10F→:日內無條件解約的適用,不會直接跳到瑕疵擔保03/21 03:33
11F→:再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03/21 03:35
12F→:第五條第二項,消費者已付款視為契約成立;意思是面交前03/21 03:36
13F→:已經請求對方匯款者,仍有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的適用03/21 03:36
14F→:http://tinyurl.com/77mkkka Q4 是網友整理出來的意見03/21 03:42
15F→:依照部落格,消保會把契約成立後的面交區分成"面交時得03/21 03:43
16F→:否拆閱商品",能拆閱就不適用,直接跳瑕疵擔保,這個我覺03/21 03:44
17F→:得法理上怪怪的;詳細還是要問改制後的消保處03/21 03:45
18F→:按這個部落格的說法,變成面交時我拿到商品發現跟照片上03/21 03:47
19F→:有落差,那只能拒絕受領,請求另行給付但不能解約,這個已03/21 03:48
20F→:經失去郵購買賣適用無條件解約權的目的了03/21 03:49
21F→:在[商品與圖片不符,但尚未達到瑕疵的程度]的情況,消費03/21 03:55
22F→:者仍不得解約,這與無條件解約權的立法目的有違03/21 03:55
27F→:那你覺得契約成立後,面交當天才知道商品與圖片不符,03/22 00:19
28F→:又未達物之瑕疵的程度,消費者該怎麼辦?03/22 00:20
29F→:若企業主沒可歸責,那連債不履都主張不了03/22 00:21
30F→:消費者不能拒領,否則受領遲延03/22 00:22
31F→:這樣該怎辦?03/22 00:23
32F→:無條件解約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彌補瑕疵擔保跟債不履的空03/22 00:24
33F→:缺,瑕擔跟債不履這麼好用也不會冒出無條件解約權的立03/22 00:25
34F→:法;契約已經在面交前成立的話本來就不該排除無條件03/22 00:27
35F→:解約權的適用03/22 00:27
36F→:解約的前提,本來就是突襲性行為成立的當下契約成立03/22 00:29
37F→:才有約可解,哪有人突襲完了才來論後來可不可以檢視商03/22 00:31
38F→:品;本末倒置03/22 00:31
41F→:錯誤也要交易上重大才能撤銷,單純那種衣服的與圖片上03/22 11:17
42F→:的色差很難構成錯誤;而且走契約不成立也太抽象了吧03/22 11:19
43F→:抽象到要上法院去了03/22 11:21
45F→:而且這種物之性質錯誤在締約當下很少是當事人拿出來談03/22 11:39
46F→:的必要之點,幾乎都走非必要之點推定成立的路線;要用03/22 11:41
48F→:契約不成立去解圍很難;只因我締約後看了一眼商品就要03/22 11:42
49F→:承擔這麼大的成本我還不如省了油錢請賣方郵寄03/22 11:44
50F→:反正解約郵資也不會是我付03/22 11:44
52F→:不是這樣吧,這根本推翻突襲性要約的定義03/22 12:09
53F→:哪有人事後看一眼就可以否認先前要約的突襲性的03/22 12:10
54F→:這跟事後收了錢就不算Kobe一樣XD03/22 12:12
1F→:回數票屬於預售性質,應該是不得記載使用期間09/26 03:36
2F→:即期搭乘的車票才能記載使用期間09/26 03:36
3F→: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09/26 03:37
4F→: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09/26 03:38
5F→:如果是即期搭乘的車票,則是按照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09/26 03:39
6F→: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車票應記09/26 03:41
7F→:載(九)使用期間(如不限制者,得不予記載)。09/26 03:41
8F→:公告在這裡http://0rz.tw/K33Tk;函令裡的(市區)並不是09/26 03:52
9F→:指函令只適用在市區的客運業,別誤會了09/26 03:53
172F→:朱師這學期有開消保法,上課時再找個時間問他磋商條款能10/02 20:40
173F→:否讓消費者自願承擔運費吧10/02 20:40
175F→:另外,學說上認為運費應由企業主承擔的看法屬於多數說,10/02 21:01
176F→:以學說上看來,朱柏松,邱聰智,杜怡靜都認為返還商品之運10/02 21:03
177F→:費應由企業主負擔;甚至杜說認為,做成解約書面的費用也10/02 21:04
178F→:應該由企業主承擔;消保會科長呂惠珍也採此看法10/02 21:04
179F→:再以外國立法例看來,除了日本明文由企業主承擔外,德國10/02 21:17
180F→:明訂消費者有寄還商品之義務,但寄送風險與費用由企業主10/02 21:18
181F→:負擔;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則明訂,企業主提供消費者取10/02 21:19
182F→:銷訂單之通知單應記載,容許企業主至消費者處所取回商品10/02 21:20
183F→:,或者容許消費者以企業主負擔費用的方式退還商品10/02 21:21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