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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esta2010 在 PTT [ consumer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7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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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網路刊登後面交商品 七天鑑賞期適用嗎?
[ consumer ]54 留言, 推噓總分: +5
作者: zo4 - 發表於 2012/03/20 13:16(13年前)
9FFiesta2010:除企業經營者的定義外,買家在契約成立後才面交,仍有七03/21 03:33
10FFiesta2010:日內無條件解約的適用,不會直接跳到瑕疵擔保03/21 03:33
11FFiesta2010:再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03/21 03:35
12FFiesta2010:第五條第二項,消費者已付款視為契約成立;意思是面交前03/21 03:36
13FFiesta2010:已經請求對方匯款者,仍有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的適用03/21 03:36
14FFiesta2010:http://tinyurl.com/77mkkka Q4 是網友整理出來的意見03/21 03:42
15FFiesta2010:依照部落格,消保會把契約成立後的面交區分成"面交時得03/21 03:43
16FFiesta2010:否拆閱商品",能拆閱就不適用,直接跳瑕疵擔保,這個我覺03/21 03:44
17FFiesta2010:得法理上怪怪的;詳細還是要問改制後的消保處03/21 03:45
18FFiesta2010:按這個部落格的說法,變成面交時我拿到商品發現跟照片上03/21 03:47
19FFiesta2010:有落差,那只能拒絕受領,請求另行給付但不能解約,這個已03/21 03:48
20FFiesta2010:經失去郵購買賣適用無條件解約權的目的了03/21 03:49
21FFiesta2010:在[商品與圖片不符,但尚未達到瑕疵的程度]的情況,消費03/21 03:55
22FFiesta2010:者仍不得解約,這與無條件解約權的立法目的有違03/21 03:55
27FFiesta2010:那你覺得契約成立後,面交當天才知道商品與圖片不符,03/22 00:19
28FFiesta2010:又未達物之瑕疵的程度,消費者該怎麼辦?03/22 00:20
29FFiesta2010:若企業主沒可歸責,那連債不履都主張不了03/22 00:21
30FFiesta2010:消費者不能拒領,否則受領遲延03/22 00:22
31FFiesta2010:這樣該怎辦?03/22 00:23
32FFiesta2010:無條件解約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彌補瑕疵擔保跟債不履的空03/22 00:24
33FFiesta2010:缺,瑕擔跟債不履這麼好用也不會冒出無條件解約權的立03/22 00:25
34FFiesta2010:法;契約已經在面交前成立的話本來就不該排除無條件03/22 00:27
35FFiesta2010:解約權的適用03/22 00:27
36FFiesta2010:解約的前提,本來就是突襲性行為成立的當下契約成立03/22 00:29
37FFiesta2010:才有約可解,哪有人突襲完了才來論後來可不可以檢視商03/22 00:31
38FFiesta2010:品;本末倒置03/22 00:31
41FFiesta2010:錯誤也要交易上重大才能撤銷,單純那種衣服的與圖片上03/22 11:17
42FFiesta2010:的色差很難構成錯誤;而且走契約不成立也太抽象了吧03/22 11:19
43FFiesta2010:抽象到要上法院去了03/22 11:21
45FFiesta2010:而且這種物之性質錯誤在締約當下很少是當事人拿出來談03/22 11:39
46FFiesta2010:的必要之點,幾乎都走非必要之點推定成立的路線;要用03/22 11:41
48FFiesta2010:契約不成立去解圍很難;只因我締約後看了一眼商品就要03/22 11:42
49FFiesta2010:承擔這麼大的成本我還不如省了油錢請賣方郵寄03/22 11:44
50FFiesta2010:反正解約郵資也不會是我付03/22 11:44
52FFiesta2010:不是這樣吧,這根本推翻突襲性要約的定義03/22 12:09
53FFiesta2010:哪有人事後看一眼就可以否認先前要約的突襲性的03/22 12:10
54FFiesta2010:這跟事後收了錢就不算Kobe一樣XD03/22 12:12
[問題] 對於客運回數票的期限問題
[ consumer ]11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aian - 發表於 2011/09/26 02:58(14年前)
1FFiesta2010:回數票屬於預售性質,應該是不得記載使用期間09/26 03:36
2FFiesta2010:即期搭乘的車票才能記載使用期間09/26 03:36
3FFiesta2010: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09/26 03:37
4FFiesta2010: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09/26 03:38
5FFiesta2010:如果是即期搭乘的車票,則是按照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09/26 03:39
6FFiesta2010: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車票應記09/26 03:41
7FFiesta2010:載(九)使用期間(如不限制者,得不予記載)。09/26 03:41
8FFiesta2010:公告在這裡http://0rz.tw/K33Tk;函令裡的(市區)並不是09/26 03:52
9FFiesta2010:指函令只適用在市區的客運業,別誤會了09/26 03:53
Re: [問題] 關於七天鑑賞期的企業營利?
[ consumer ]176 留言, 推噓總分: +16
作者: Fiesta2010 - 發表於 2011/09/24 03:40(14年前)
172FFiesta2010:朱師這學期有開消保法,上課時再找個時間問他磋商條款能10/02 20:40
173FFiesta2010:否讓消費者自願承擔運費吧10/02 20:40
175FFiesta2010:另外,學說上認為運費應由企業主承擔的看法屬於多數說,10/02 21:01
176FFiesta2010:以學說上看來,朱柏松,邱聰智,杜怡靜都認為返還商品之運10/02 21:03
177FFiesta2010:費應由企業主負擔;甚至杜說認為,做成解約書面的費用也10/02 21:04
178FFiesta2010:應該由企業主承擔;消保會科長呂惠珍也採此看法10/02 21:04
179FFiesta2010:再以外國立法例看來,除了日本明文由企業主承擔外,德國10/02 21:17
180FFiesta2010:明訂消費者有寄還商品之義務,但寄送風險與費用由企業主10/02 21:18
181FFiesta2010:負擔;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則明訂,企業主提供消費者取10/02 21:19
182FFiesta2010:銷訂單之通知單應記載,容許企業主至消費者處所取回商品10/02 21:20
183FFiesta2010:,或者容許消費者以企業主負擔費用的方式退還商品10/0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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