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fgj
作者 fgj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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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請參考 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08/11 16:46
6F→: 第4條 消費者7日內可終止契約 18條 (被)終止契約才退費08/11 16:49
14F推: 所謂的不法 是違法?還是違約? 現階段是契約違法 消費者買了一08/12 13:05
15F→: 台車 結果廠商依約把你抓去關而不是法院判決 106+107年消費08/12 13:06
16F→: 申訴第一名就是線上遊戲-停權爭議 永封沒退.能告就去告08/12 13:06
17F→: 契約若最大那法律可以廢掉了08/12 13:15
34F推: 法律不是最大,憲法>法律>命令(定型化契約)>民間契約08/15 10:01
35F→: 玩家若違反契約造成廠商損失,場廠去告要求賠償與退費是2回事08/15 10:02
36F→: 定型化契約18條:永久終止就是必須扣除必要成本後退費08/15 10:04
37F→: 問題在於上面已點出非永久終止契約,主動終止可能超過消費7日08/15 10:07
38F→: 若是被永久終止還不退費,消費者47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08/15 10:07
39F→: 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若此情形可去告增加判決遏止廠商亂搞08/15 10:12
40F→: 108/5/24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47號民事判決 到這裡用判決08/15 10:34
41F→: 書查詢輸入 107年度消字第47號 https://law.judicial.gov.tw08/15 10:36
53F推: 退費與違約求償是2回事 法院判決是參考 定型化契約19條寫得08/16 14:41
54F→: 很清楚了 廠商的契約本身很多也違反消保法11、12、17條等08/16 14:42
55F→: 契約本身可能無效 建議去看看實務判決08/16 14:43
56F→: 上面也2次點出法令:"永久終止"契約是一定要退費,契約>法令?08/16 14:44
57F→: 讀法律怎會一直鑽契約? 契約很多像是謾罵、跨服交易等也會永08/16 14:47
58F→: 久停權,契約本身顯失公平違反消保法12而無效也有實際判決08/16 14:49
59F→: 問題在於上面點出"永久停權"不退費在去告,看仔細點08/16 14:50
60F→: 搞清楚只要廠商永久終止契約不退費是"違法",消費者是"違約"08/16 14:57
61F→: 這邊不用去問,因實務上2個案例"永久終止"契約廠商都會退"未08/16 15:04
62F→: 使用的點數"(扣除必要成本),但是消費的商品不能退,才是符合08/16 15:04
63F→: 當前法令。若否,可去建議定型化契約+1條:違規終止契約不需退08/16 15:05
64F→: 但目前就是沒這條而(永久終止契約)該退...08/16 15:06
69F推: 無論是定型化契約或是實務親遇,"永久終止契約"後未消費點數08/16 19:33
70F→: 廠商會退而不打官司。因原PO是"暫時中止"因此6F寫:永久終止08/16 19:34
71F→: "才"退費。消費者可以"違約",但是消費者或廠商都不能"違法"08/16 19:35
72F→: 錯誤的觀念:廠商契約亂定然後只要消費者違約被"永久終止契約"08/16 19:36
73F推: 就不能退費。豈不大亂?? 因此行政院公告定型化契約以規範廠商08/16 19:40
74F→: 與用戶,其上層母法是消保法17。契約簽定之初你按下同意只代08/16 19:41
75F→: 你不能違約,但不代表契約可以違法08/16 19:41
76F→: 已經花掉的不費不能退是沒爭議的。也有廠商利用點數轉換規避08/16 19:44
77F→: 退費而被主管機關"不斷"糾正(而這又是另個問題了...)08/16 19:45
78F→: 已經花掉的消費不能退(更正上2行錯字)08/16 19:48
81F→: 不是已經講了實務2個案例永久終止契約都是退還未使用的點數?08/17 07:31
82F→: 不退費明顯違反法令是要打什麼官司?也點出永久終止契約後才有08/17 07:32
84F→: 退費問題08/17 07:32
85F→: 先搞清楚違約和違法的差別,永久終止契約VS暫時中止契約08/17 07:34
86F→: 不要傳遞錯誤的法令觀念更助長廠商違法。消保法17:中央主管08/17 07:41
87F→: 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08/17 07:41
88F→: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08/17 07:42
89F→: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而遊戲定型化契約是:網路連線遊08/17 07:43
90F→: 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第18條:08/17 07:44
91F→: "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08/17 07:45
92F→: 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08/17 07:46
93F→: 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08/17 07:46
94F→: 或費用。...因此才說實務上2個案例"永久終止"契約(且是違約)08/17 07:47
95F→: 廠商會退,法令上站不住腳是要浪費訴訟成本打官司?08/17 07:48
1F推:我室友拿正式發票去報08/0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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