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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hew 在 PTT [ Hate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2則
限定看板:H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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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F→:你搭三重客運的車?幾點?三重客運有裝監視器10/02 02:31
201F→:你七點在哪一站上車的?10/02 02:33
206F→:你記得車號跟司機嗎?10/02 02:37
214F→:依你陳述,這名司機你很熟,則你應該認得出她來10/02 02:39
219F→:可以別光用隻字片語就要別人幫你主持正義好嗎?10/02 02:41
232F→:你影片沒出來是要別人怎麼判斷對錯?你不PO是有其他顧慮?10/02 02:46
237F→:想大事化小就別PO別人的手機出來要鄉民去騷擾人家好嗎?10/02 02:48
245F→:沒影片的話,天曉得你是否跟手機持有人有另一段恩怨10/02 02:49
249F→:原PO就不要影片沒出來結果被鄉民反噬~10/02 02:51
291F→:科,原PO自己反而要怕會不會被304或305反噬吧?10/02 03:32
300F→:你公開他人電話,是否能預見到有鄉民會打去騷擾人家的安寧?10/02 03:35
303F→:若有,擇是否構成間接方式的惡害告知,我還滿有興趣的10/02 03:36
314F→:原PO就保佑沒人會打去給這位老師,這樣就當作未遂而不構成30510/02 03:54
317F→:惡害告知故不以文字語言為要,凡肢體,行動或其他行為,依客觀10/02 04:00
320F→:知情事,可得指涉係特定而具體之法益侵害,即為本罪之恐嚇10/02 04:01
323F→:我是覺得寬鬆一點,你公開電話的行為被相對人所查知,則客觀上10/02 04:03
324F→:他人有否預見將受電話騷擾之可能?10/02 04:04
326F→:我只是不喜歡欲言又止的控訴方式,何況還是網路人肉搜索10/02 04:05
327F→:其實阿,原PO有叫推文裡的鄉民去搜索老師電話喔10/02 04:06
333F→:我是在逼元PO趕快PO影片好嗎= =10/02 04:09
336F→:我是覺得可以討論啦~10/02 04:12
337F→:電話騷擾算不算是自由妨害,實務上看法不一10/02 04:13
342F→:那麼你認為呢?10/02 04:14
344F→:明示也是可以用行為來解釋的喔10/02 04:15
350F→:真的厚?所以是你要把他解釋成要件不該當的問題呀10/02 04:18
354F→:就看你要不要把"特定"解釋成文章裡回應的網友囉10/02 04:20
357F→:畢竟原PO曾向文章裡的推文鄉民說過"大家快去搜尋老師手機"10/02 04:21
364F→:既然她沒有徹底坦承的誠意就別亂公開他人的電話號碼好嗎?10/02 04:28
367F→:你以為對方老師無端受到控訴跟鄉民騷擾是件好事?10/02 04:28
373F→:你只PO老師電話又不願意交代事情始末的證明,是要鄉民怎判斷?10/02 04:32
377F→:就算不是唬爛的我想也可以受一下305的檢驗吧10/02 04:33
379F→:喔,證據不用PO上來那幹嘛來控訴又把這位老師拖下水?10/02 04:34
381F→:自己躲在暗處比較好傷人?10/02 04:35
383F→:就跟你說要怎麼解釋305的問題了呀10/02 04:35
386F→:原PO若是影片的主角之一哪來的315-1= =?10/02 04:36
391F→:315-1是要"他人"的對話內容好嗎?自己參與其中還叫做他人?10/02 04:39
395F→:那麼我想他若沒有散布他人手機號碼,純粹抱怨文不會有問題阿10/02 04:41
396F→:同理心也是要看你本身有沒有隱瞞紛爭事端意圖好嗎= =10/02 04:42
401F→:純粹抱怨文是可得特定恐嚇對象就是了?10/02 04:45
404F→:喔,那麼證據呢?10/02 04:46
411F→:喔,我只是個讀者所以我不能懷疑整件事情的真實性?10/02 04:51
413F→:我還希望你就直接告上去別增添他人多餘的困擾勒10/02 04:52
416F→:我很好奇你是怎麼連結到我歧視女性化人物的10/02 04:52
417F→:是要怎麼勸退?都被M了想退也來不及了好嗎= =10/02 04:54
422F→:喔,那原PO在這篇文中要大家去接觸那隻手機號碼也有他的理由?10/02 04:58
423F→:把手機號碼PO到這篇影射文之中,原PO就能得到正義?10/02 04:58
427F→:白話點,所以PO手機號碼就是要確定原PO想騷擾哪一個老師嘛= =10/02 05:01
431F→:我還希望他就直接提告爆料,別只來這裡要求人肉搜索勒= =10/02 05:04
434F→:看來reprimand對於PO還滿有同理心的,失敬失敬= =10/02 05:07
439F→:那你到底可不可以= =?別用假設語氣10/02 05:11
442F→:我比較會唱衰原PO,所以球交給別人囉~10/02 05:13
444F→:阿是閃哪裡了不都回應你了?10/02 05:17
445F→:你認為原PO將自己所參與其中的對話內容錄下來,構成315-1?10/02 05:18
457F→:http://tinyurl.com/2etdzmv10/02 05:31
459F→:如果整個對話場合,他方可預見原PO參與其中,還叫他人之對話嗎10/02 05:32
460F→:你認為公布之後的訟累在哪?10/02 05:33
461F→:305我是認為可以檢驗,看你要不要解釋文中的推文者為特定人10/02 05:34
462F→:再者,國軍英雄館不是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嗎?這叫做非公開?10/02 05:36
463F→:你在國軍英雄館櫃台錄下的內容叫做非公開?10/02 05:37
466F→:具體判決呢?別只丟給我判決搜尋引擎好嗎?10/02 05:39
474F→:= =你有看原審94上更一592號的判決理由嗎= =10/02 05:47
476F→:被告是主張,他是住所的管理權人,有權管理使用住所電話10/02 05:48
478F→:但被告本人到底是不是電話內容的對話對象,你有看嗎?10/02 05:49
479F→:所以,別引錯判決好嗎?我等等要去衝浪,你晚安囉10/02 05:56
480F→:惟查本件關鍵在於上訴人擅自在郭某住處竊錄郭某與他人以電10/02 06:08
481F→:話非公開談話之內容,是否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10/02 06:10
482F→:條第一項規定之問題,與上訴人是否有權搬回郭某住處及使用10/02 06:10
483F→:郭某住處之電話無關,原判決對此縱未加以說明,自難指為違法10/02 06:11
484F→:這是你引的最高院判決理由,很明顯的被告不是電話的受話對象10/02 06:11
485F→:那麼我好奇,原PO把自己與老師互動內容張貼會成罪,依據在哪?10/02 06:16
487F→:snkykkk:自己有無參與那是刑訴國家機關違法取證的問題<----?10/02 06:50
489F→:原PO是國家機關嗎?你要講也講個私人不法取證,錯還沒這麼離譜10/02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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