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ukechunhao
作者 dukechunhao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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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我覺得是 申請登記的問題...12/06 17:48
1F→:你也沒有說的很清楚 是不是偷東西的人有被抓到了12/04 00:46
2F→:如果有的話 那當然很簡單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12/04 00:47
3F→:手機資料被刪除請求賠償很難想像 因為很難證明12/04 00:47
4F→:你因為被刪除的資料而損失了多少? 這才是重點!12/04 00:48
1F推:你蠻有想像力的啦...哈哈12/03 23:22
2F→:根據一般經驗 靈媒/神媒的警語 並無恐嚇罪的問題12/03 23:23
4F→:通常恐嚇之行為 要伴隨有取財或是妨害自由等才會成罪12/03 23:26
5F→:靈媒等 了不起是跟你說需要辦法事消災 當然你可以拒絕12/03 23:27
6F→:你是能夠自由不受強制力所控制 所以殊難成罪~12/03 23:28
11F→:重點不是在哪裡買 而是你在買的時候 不是受到強制力12/04 00:09
12F→:達到難以抗拒的程度 這是殊難想像的...因為你可以拒絕12/04 00:09
1F推:這個是意定代理啦...哈12/03 18:41
11F推:難道你是慕容復:以彼之道,還施彼身~12/03 18:53
1F推:學長到此一遊~~~~12/03 18:10
1F推:訂金只是履行契約之保證金而已 如果不履行契約12/03 14:04
2F→:只是訂金不予返還 對方無法強制要求履約的12/03 14:04
3F→:只是還是跟對方支會一聲 這樣比較厚道一點12/03 14:05
3F推:其實已經無法上訴了(逾上訴期間) 其餘的都沒意義了12/03 02:30
4F→:你是可以擺爛啦 根據強執法的實務經驗12/03 02:31
5F→:你可以跟對方訂一個執行契約 別讓法院來給你執行12/03 02:31
6F→:然後一直唬他(擺爛) 故意晃點他等...最後不行了再掏錢12/03 02:32
7F→:不過說實在的 這樣你也會很煩 簡單來說真的沒意義!12/03 02:32
12F→:你這樣貼很片段 所以看的不是很懂 我合理推測12/03 02:39
13F→:那應該只是說 這個部分未屆清償期 所以不得強制執行12/03 02:39
14F→:其他的部分 你當然是挫在等阿12/03 02:39
15F→:這個不會有無法的問題啦 問題是很簡單的12/03 02:40
16F→:本票是他的執行名義嘛 你就已清償的匯款部分12/03 02:41
17F→:主張"抵銷" 就本票面額-已清償的部分=剩餘債額12/03 02:41
18F→:就剩餘債務額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其他的不用想太多12/03 02:42
19F→:你也告不了他的(當然可以告只是不會贏XD)12/03 02:42
23F→:年輕人 不要存有太多幻想 立定腳跟繼續生活才是...12/03 02:43
29F→:清償期就是 約定的履行債務日期 如:2010.12.05我們約12/03 02:49
30F→:定你還我台幣1000元 今天才3號 所以稱"未屆清償期"12/03 02:49
31F→:已逾上訴期判決確定 你無法再上訴 你只能另訴12/03 02:50
32F→:另訴意思是說 你A罪告不成 改告B罪的意思 不過卡難12/03 02:51
33F→:因為 很難想像本案有其他空間 律師會受理(為了賺錢XD)12/03 02:51
36F→: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我從這猜的12/03 02:52
37F→:畢竟我得看判決主文 才知道你忽略了什麼沒說12/03 02:53
38F→:所以沒個準的 你也不必太在意 畢竟不是本科系的12/03 02:53
40F→:所以主文不會看很正常滴 本科系的也一堆不會看的XDD12/03 02:54
42F→:你可以訂"執行日期"也可以不定 聽候法院去找你 都OK12/03 02:55
43F→:你想表他 就只能一直用日期耍他囉 別說我教的...12/03 02:55
44F→:哈哈 我在中和耶 別這麼客氣啦 只是別說我教你表人12/03 02:56
45F→:阿不然以後我的招牌就...評價會不好 哈哈~^^12/03 02:56
49F→:好啦 多認識朋友是好的 我讓你請就是囉~呵12/03 02:57
50F推:風險喔 還好啦 如果要被執行的這個人 銀行有存款12/03 03:01
51F→:那就不會擔心 東西會被亂拍賣 一直耍 倒是無所謂的12/03 03:01
2F→:樓上不錯 律師法有熟 專業+112/03 03:03
1F推:其實這個東西蠻簡單的 自己翻民法債各 旅遊 那章12/03 01:43
2F→:如果沒有談論到 再回歸到債總民總即可12/03 01:43
3F→:根據民法第514條之5 多出來的1000部分12/03 03:51
4F→:旅行社不能向你收取(第2項) 但本件僅限於旅行社不得12/03 03:52
5F→:加收價金 但無法用來要求解約退費12/03 03:52
6F→:法律保障你可以不用多付錢 但沒說你可以因此解約退錢12/03 03:53
7F→:因為 旅遊內容變更 旅行社要自行吸收12/03 03:54
8F→:這跟你是否去旅遊是兩回事 你不去的話12/03 03:54
9F→:只是一般的惡意解約 要賠錢滴...通常是違約金12/03 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