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ukechunhao
作者 dukechunhao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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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F→:來來來~~~ 法匠 來教你 按照他罵你的字眼 來看的話07/23 18:26
17F→:請讓他戶外(公眾可以共見共聞的地方)罵你即可成罪!07/23 18:27
18F→:因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需要"公然" 了解了吼?07/23 18:27
19F→:錄音錄影倒是不用 你是被害人本身就是07/23 18:28
20F→:法定證據方法 之 "證人" 所以你的證述即是證據!07/23 18:29
21F→:他在外邊罵你以後 你就現場 把他依現行犯待補他07/23 18:30
22F→:並且馬上移送警察局 如遇反抗在必要的限度內07/23 18:30
23F→:你可以使用武力制服他 如果他敢還手 讓你受傷07/23 18:31
24F→:那另外還會構成 刑法277條的傷害罪(3年以下有其徒刑)07/23 18:31
25F→:送到警局以後 你就說 你是送交現行犯 然後同時說:07/23 18:32
26F→:我是被害人 依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的部分 依法"告訴"07/23 18:32
27F→:請貴局踐行相應之程序 並解送給檢察官~~~等等07/23 18:33
28F→:補充一下 就是 刑法309第一項 法定刑最多只是拘役而已07/23 18:34
29F→:如果你怕你殘了 打不過他 你可以找朋友到現場附近07/23 18:34
30F→:然後等他公然侮辱你以後 請朋友逮補他亦可07/23 18:35
31F→:因為 現行犯 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的!07/23 18:36
32F→:只是要馬上 送交 警察或調查機關 以免構成妨害自由!07/23 18:36
33F推:話說 我是喜歡逮捕人的~~尤其是"奧客"07/23 18:42
34F→:你知道 把白目壓在地上吃狗屎 是蠻有快感的一件事!07/23 18:42
1F→:那要看你是站在什麼角度 來思考這個問題了!07/12 20:46
2F→:我舉例: 如果你信以為真 循這個地址去找那個人07/12 20:47
3F→:因為這個人"故意的行為"造成你的勞費支出07/12 20:47
4F→:自然會成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過失侵權)的要件07/12 20:48
5F→:因為他的故意行為 已經構成民事不法 侵害你的財產權07/12 20:49
6F→:如是之故 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07/12 20:49
7F→:刑事責任部分 就得多加"一些劇情" 才可以分析下去了!07/12 20:49
10F→:就算是偽造文書罪章 也都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07/12 20:57
11F→:這些要件(就是有權利受有損害的要件) 來加以限制07/12 20:58
12F→:關於本罪章的成立空間 是因為單純偽變造對他人無損益07/12 20:59
13F→:只是在家裡自己玩玩 自不會有該當本罪章之可能性!07/12 20:59
14F→:但是 一旦把偽變造之文書 遞給他人之後07/12 21:00
15F→:依一定的情況 即有成立本罪之可能!如:黃姓少年詐欺案07/12 21:00
16F→:這件案子 顯然也有 偽造文書的犯罪 在裡面!07/12 21:01
18F→:所以 我才說 你拿到一張"偽造的名片"的時候Y07/12 21:02
20F→:那個發名片者 不會直接構成 刑法第211條07/12 21:02
22F→:依偽造文書罪章 通說及實務見解的看法07/12 21:04
23F→:本章所保護的法益 以社會法益為主 私人法益為輔07/12 21:05
25F→:原則上 他的偽變造行為 只要足以損害一定之社會法益07/12 21:05
27F→:即可成最 倒不需要 要實際造成私人法益的損害為必要!07/12 21:06
29F→:倒是 畢竟我沒有實務經驗 不知道檢座對這樣的07/12 21:07
30F→:名片偽造情況 是否會認為必然成罪!07/12 21:07
32F→:社會法益 來自於多數的"個人法益"所積聚而成!07/12 21:08
33F→:像是 妨礙交易安全 就是一種社會法益的侵害!07/12 21:08
34F→:證券交易法上的"內線交易罪" 侵害的也是社會法益!07/12 21:09
35F→:畢竟偽造文書的法條"要件很少" 所以乍看之下07/12 21:10
36F→:事事都極易入罪 可是國家司法能量有時而窮07/12 21:10
37F→:因此 檢察官是否認為 這樣會成罪 還有法政策的考量!07/12 21:11
39F→:不客氣啦~~~ 真能夠幫的上忙 才是我最高興的一件事07/12 21:13
2F→:如果是我的話 電梯是屬於該建築物的"重要成分"07/12 21:33
3F→:而天花板上的吊燈 則是屬於"從物"!07/12 21:34
4F→:主物的"重要成分"與"從物"有時候 是很難區分的!07/12 21:35
5F→:就算是 民法大家 也無必然正確的標準答案!07/12 21:36
5F→:金額那麼小 你就當"皮蛋"就好啦~~皮蛋是最強滴!07/11 13:25
2F推:對是加害给付 不過事主是希望你幫她想辦法...XD06/20 16:51
8F推:為什麼看到"草約" 我馬上就會聯想到"穿鼻草約"呢?~XD06/20 22:30
9F→:你說的草約 大概是我們法律所指的"契約的預約"吧!06/20 22:31
3F推:如果是根據通說的見解 那樓上的說法 是沒有問題的!06/20 15:55
4F→:不過如果是考試的話 我建議你要採有利於管理人的見解06/20 15:56
5F→:因為委任契約不復存在 對管理人的保障顯有不足06/20 15:57
6F→:倘因管理行為生有損害 恐使原本的受任人蒙不利益06/20 16:00
7F→:故建議在契約無效的情形下 看情況才做決定06/20 16:00
3F→:意思能力: 是指可能具備作成意思表示的基本品質的能力06/20 16:02
4F→:當然也包括 受意思表示的基本品質能力而言06/20 16:03
5F→:套一句傳神的說法: 你覺得"牛"有意思能力可言嗎?06/20 16:04
6F→:意思能力 可以"層次"的方式深入討論之06/20 16:04
7F→:而其第一層次 自然是"意思能力的可能與否"(有與無)06/20 16:05
8F→:像人類是可能具備意思能力的 而牛恐怕就很困難了!06/20 16:06
9F→:所以在人類是可能具備意思能力的條件下以後06/20 16:06
10F→:我們才會去討論 把意思"表示出來"或"接收表示"的能力06/20 16:06
11F→:也就是 我們常說的 意思表示能力 層次的問題了!06/20 16:07
12F推:附帶一提的 就是: 刑法上的責任能力 法典以年齡為辨06/20 16:16
13F→:而民法典顯無明文 依實務及學者通說之見解06/20 16:16
14F→:民法上的責任能力 是個案認定的!而非以年齡為辨!06/20 16:17
15F→:當然一般來說 20歲以上之人 很難被定為"無責任能力"!06/20 16:17
1F推:很簡單 這不是法律問題!06/10 17:06
2F→:硬要說的話 退萬步言~~僅是 A為節省"締約成本"06/10 17:07
3F→:所為的便宜行事之手段而已 某甲並無權益被侵害之問題!06/10 17:08
4F→:再退而言之 某甲因無絕對權或純粹經濟上利益被侵害06/10 17:09
5F→:所以 根本無權益受侵害之前提存在06/10 17:10
6F→:自無成立法定債之關係之可能性06/10 17:11
7F→:或可戲稱 某A之所為 僅乃現實上缺乏公德心之行為06/10 17:11
8F→:該行為不在立法機關所形成之 法律射程範圍之內!06/10 17:12
1F推:Ken27.105.12.181 06/06 12:44
17F推:哈哈 小的Ken 到此一遊~~~~^^219.85.196.158 06/08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