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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kechunhao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61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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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在家裡言語侮辱有法可管?
[ LAW ]39 留言, 推噓總分: +4
作者: foxtail01 - 發表於 2011/07/22 22:59(13年前)
16Fdukechunhao:來來來~~~ 法匠 來教你 按照他罵你的字眼 來看的話07/23 18:26
17Fdukechunhao:請讓他戶外(公眾可以共見共聞的地方)罵你即可成罪!07/23 18:27
18Fdukechunhao:因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需要"公然" 了解了吼?07/23 18:27
19Fdukechunhao:錄音錄影倒是不用 你是被害人本身就是07/23 18:28
20Fdukechunhao:法定證據方法 之 "證人" 所以你的證述即是證據!07/23 18:29
21Fdukechunhao:他在外邊罵你以後 你就現場 把他依現行犯待補他07/23 18:30
22Fdukechunhao:並且馬上移送警察局 如遇反抗在必要的限度內07/23 18:30
23Fdukechunhao:你可以使用武力制服他 如果他敢還手 讓你受傷07/23 18:31
24Fdukechunhao:那另外還會構成 刑法277條的傷害罪(3年以下有其徒刑)07/23 18:31
25Fdukechunhao:送到警局以後 你就說 你是送交現行犯 然後同時說:07/23 18:32
26Fdukechunhao:我是被害人 依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的部分 依法"告訴"07/23 18:32
27Fdukechunhao:請貴局踐行相應之程序 並解送給檢察官~~~等等07/23 18:33
28Fdukechunhao:補充一下 就是 刑法309第一項 法定刑最多只是拘役而已07/23 18:34
29Fdukechunhao:如果你怕你殘了 打不過他 你可以找朋友到現場附近07/23 18:34
30Fdukechunhao:然後等他公然侮辱你以後 請朋友逮補他亦可07/23 18:35
31Fdukechunhao:因為 現行犯 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的!07/23 18:36
32Fdukechunhao:只是要馬上 送交 警察或調查機關 以免構成妨害自由!07/23 18:36
33Fdukechunhao:話說 我是喜歡逮捕人的~~尤其是"奧客"07/23 18:42
34Fdukechunhao:你知道 把白目壓在地上吃狗屎 是蠻有快感的一件事!07/23 18:42
[請益] 虛構的地址
[ LAW ]44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noonee - 發表於 2011/07/12 20:28(13年前)
1Fdukechunhao:那要看你是站在什麼角度 來思考這個問題了!07/12 20:46
2Fdukechunhao:我舉例: 如果你信以為真 循這個地址去找那個人07/12 20:47
3Fdukechunhao:因為這個人"故意的行為"造成你的勞費支出07/12 20:47
4Fdukechunhao:自然會成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過失侵權)的要件07/12 20:48
5Fdukechunhao:因為他的故意行為 已經構成民事不法 侵害你的財產權07/12 20:49
6Fdukechunhao:如是之故 自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07/12 20:49
7Fdukechunhao:刑事責任部分 就得多加"一些劇情" 才可以分析下去了!07/12 20:49
10Fdukechunhao:就算是偽造文書罪章 也都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07/12 20:57
11Fdukechunhao:這些要件(就是有權利受有損害的要件) 來加以限制07/12 20:58
12Fdukechunhao:關於本罪章的成立空間 是因為單純偽變造對他人無損益07/12 20:59
13Fdukechunhao:只是在家裡自己玩玩 自不會有該當本罪章之可能性!07/12 20:59
14Fdukechunhao:但是 一旦把偽變造之文書 遞給他人之後07/12 21:00
15Fdukechunhao:依一定的情況 即有成立本罪之可能!如:黃姓少年詐欺案07/12 21:00
16Fdukechunhao:這件案子 顯然也有 偽造文書的犯罪 在裡面!07/12 21:01
18Fdukechunhao:所以 我才說 你拿到一張"偽造的名片"的時候Y07/12 21:02
20Fdukechunhao:那個發名片者 不會直接構成 刑法第211條07/12 21:02
22Fdukechunhao:依偽造文書罪章 通說及實務見解的看法07/12 21:04
23Fdukechunhao:本章所保護的法益 以社會法益為主 私人法益為輔07/12 21:05
25Fdukechunhao:原則上 他的偽變造行為 只要足以損害一定之社會法益07/12 21:05
27Fdukechunhao:即可成最 倒不需要 要實際造成私人法益的損害為必要!07/12 21:06
29Fdukechunhao:倒是 畢竟我沒有實務經驗 不知道檢座對這樣的07/12 21:07
30Fdukechunhao:名片偽造情況 是否會認為必然成罪!07/12 21:07
32Fdukechunhao:社會法益 來自於多數的"個人法益"所積聚而成!07/12 21:08
33Fdukechunhao:像是 妨礙交易安全 就是一種社會法益的侵害!07/12 21:08
34Fdukechunhao:證券交易法上的"內線交易罪" 侵害的也是社會法益!07/12 21:09
35Fdukechunhao:畢竟偽造文書的法條"要件很少" 所以乍看之下07/12 21:10
36Fdukechunhao:事事都極易入罪 可是國家司法能量有時而窮07/12 21:10
37Fdukechunhao:因此 檢察官是否認為 這樣會成罪 還有法政策的考量!07/12 21:11
39Fdukechunhao:不客氣啦~~~ 真能夠幫的上忙 才是我最高興的一件事07/12 21:13
[問題] 動產還是不動產?
[ LAW ]18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aaaaa456852 - 發表於 2011/07/12 15:01(13年前)
2Fdukechunhao:如果是我的話 電梯是屬於該建築物的"重要成分"07/12 21:33
3Fdukechunhao:而天花板上的吊燈 則是屬於"從物"!07/12 21:34
4Fdukechunhao:主物的"重要成分"與"從物"有時候 是很難區分的!07/12 21:35
5Fdukechunhao:就算是 民法大家 也無必然正確的標準答案!07/12 21:36
[問題] 德國sixt租車,過三個月後收到修車費帳 …
[ LAW ]3 留言, 推噓總分: 0
作者: jmyli - 發表於 2011/07/10 20:12(13年前)
5Fdukechunhao:金額那麼小 你就當"皮蛋"就好啦~~皮蛋是最強滴!07/11 13:25
[問題] 電腦瑕疵造成耳機損毀
[ LAW ]9 留言, 推噓總分: +3
作者: imgtyyl - 發表於 2011/06/20 09:33(13年前)
2Fdukechunhao:對是加害给付 不過事主是希望你幫她想辦法...XD06/20 16:51
[問題] [急] 草約有法律效益嗎? 另外房仲騙人렠…
[ LAW ]11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monkey12 - 發表於 2011/06/20 00:16(13年前)
8Fdukechunhao:為什麼看到"草約" 我馬上就會聯想到"穿鼻草約"呢?~XD06/20 22:30
9Fdukechunhao:你說的草約 大概是我們法律所指的"契約的預約"吧!06/20 22:31
[問題] 無因管理
[ LAW ]9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empireearth - 發表於 2011/06/19 16:10(13年前)
3Fdukechunhao:如果是根據通說的見解 那樓上的說法 是沒有問題的!06/20 15:55
4Fdukechunhao:不過如果是考試的話 我建議你要採有利於管理人的見解06/20 15:56
5Fdukechunhao:因為委任契約不復存在 對管理人的保障顯有不足06/20 15:57
6Fdukechunhao:倘因管理行為生有損害 恐使原本的受任人蒙不利益06/20 16:00
7Fdukechunhao:故建議在契約無效的情形下 看情況才做決定06/20 16:00
[問題] 意思能力
[ LAW ]15 留言, 推噓總分: +2
作者: empireearth - 發表於 2011/06/19 16:06(13年前)
3Fdukechunhao:意思能力: 是指可能具備作成意思表示的基本品質的能力06/20 16:02
4Fdukechunhao:當然也包括 受意思表示的基本品質能力而言06/20 16:03
5Fdukechunhao:套一句傳神的說法: 你覺得"牛"有意思能力可言嗎?06/20 16:04
6Fdukechunhao:意思能力 可以"層次"的方式深入討論之06/20 16:04
7Fdukechunhao:而其第一層次 自然是"意思能力的可能與否"(有與無)06/20 16:05
8Fdukechunhao:像人類是可能具備意思能力的 而牛恐怕就很困難了!06/20 16:06
9Fdukechunhao:所以在人類是可能具備意思能力的條件下以後06/20 16:06
10Fdukechunhao:我們才會去討論 把意思"表示出來"或"接收表示"的能力06/20 16:06
11Fdukechunhao:也就是 我們常說的 意思表示能力 層次的問題了!06/20 16:07
12Fdukechunhao:附帶一提的 就是: 刑法上的責任能力 法典以年齡為辨06/20 16:16
13Fdukechunhao:而民法典顯無明文 依實務及學者通說之見解06/20 16:16
14Fdukechunhao:民法上的責任能力 是個案認定的!而非以年齡為辨!06/20 16:17
15Fdukechunhao:當然一般來說 20歲以上之人 很難被定為"無責任能力"!06/20 16:17
[問題] 之前與人討論的問題...
[ LAW ]9 留言, 推噓總分: +1
作者: kuarcis - 發表於 2011/06/08 20:25(13年前)
1Fdukechunhao:很簡單 這不是法律問題!06/10 17:06
2Fdukechunhao:硬要說的話 退萬步言~~僅是 A為節省"締約成本"06/10 17:07
3Fdukechunhao:所為的便宜行事之手段而已 某甲並無權益被侵害之問題!06/10 17:08
4Fdukechunhao:再退而言之 某甲因無絕對權或純粹經濟上利益被侵害06/10 17:09
5Fdukechunhao:所以 根本無權益受侵害之前提存在06/10 17:10
6Fdukechunhao:自無成立法定債之關係之可能性06/10 17:11
7Fdukechunhao:或可戲稱 某A之所為 僅乃現實上缺乏公德心之行為06/10 17:11
8Fdukechunhao:該行為不在立法機關所形成之 法律射程範圍之內!06/10 17:12
[揪團] 端午節快速揪團!(收團XD)
[ KTV ]17 留言, 推噓總分: +11
作者: phcebus - 發表於 2011/06/06 12:38(13年前)
1Fdukechunhao:Ken27.105.12.181 06/06 12:44
17Fdukechunhao:哈哈 小的Ken 到此一遊~~~~^^219.85.196.158 06/08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