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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xycycline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134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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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F推:這一篇還算中肯 一堆人跟著媒體輿論在起舞的02/05 23:00
5F推:我之前也是在土銀 是小所 守望哨是雙人哨01/12 19:08
26F推:假摔爐火純青XD12/30 22:39
14F推:洋總局沒有軍職 軍職只有在岸總局12/13 23:07
58F推:最後一球 配合他們的笑聲 真是笑死我了XDDDDDDDDDD12/07 23:01
32F推:我以前是義務役的軍職 現在是文職 老實跟你說都不好11/24 16:04
5F推:海巡後勤處...你的同事大部分是軍職同仁喔11/09 00:49
13F推:不是說軍職同仁不好 當你的長官幾乎是軍職時 你能不能11/09 22:27
14F→:接受接近於軍事思惟的領導和軍中的文化才是重點11/09 22:28
1F推:你們當時是要移送他 那就是當場以毒魚現行犯逮捕的吧10/30 01:10
2F→:這樣的話你們就不應該讓他打電話 你們怎麼知道他不會10/30 01:11
3F→:有串證或湮滅證據?10/30 01:11
9F推:既然你們覺得證據明確 讓他打是無所謂啦 我的意思是現10/30 01:24
11F→:行犯逮捕 為避免有串證之虞 會禁止他打電話10/30 01:25
12F→:要打的話就在檢察官複訊完之後10/30 01:25
15F推:請辯護人是他的權利 不過是我的話我會幫他打10/30 01:28
28F推:k大 我遇過的情況是指逮捕到集團中的一人 為避免他10/30 01:39
29F→:和其他人聯絡 當然要禁止他通話10/30 01:39
30F→:他能不能跟其他人連路 是移送他之後讓檢察官決定10/30 01:40
31F→:現行犯逮捕都能上手銬拘束人身自由了 何況通話?10/30 01:40
39F推:怎麼會倒台? 通訊自由的確是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利10/30 01:56
40F→:但刑事案件為蒐集及調查證據 可以予以限制10/30 01:57
41F→:我如果確定對方的確有串證之虞 我當然可以限制!10/30 01:57
42F→:請看一下刑訴第34條10/30 01:57
43F推:以原po這種情況 確定只移送他一個人 讓他打無所謂10/30 02:00
49F推:我舉刑訴34條 用意是要說明刑訴有針對串證之虞有10/30 02:44
50F→:限制通訊自由例外的規定 用意不再於限制書10/30 02:45
51F→:或許我舉刑訴245條更貼切 這是可以限制的!10/30 02:45
52F→:再說 限制書那是用於"羈押"之被告接見10/30 02:45
53F→:現行犯逮捕不需要......10/30 02:45
57F推:我想你從頭到尾誤會了...我是說他的通訊自由可以限制10/30 02:53
58F→:以免串證 我並沒有說他不能接見辯護人10/30 02:55
59F→:我上面推文友說了 我會幫他打電話請辯護人10/30 02:55
60F→:我怎知道他不會假借打給律師 實際上卻打給其他犯嫌?10/30 02:56
61F→:他要接見律師 我不能禁止10/30 02:56
65F推:我可能沒說清楚 我說的禁止是不能讓他撥打電話10/30 03:04
66F→:確認是辯護人讓他通話當然是他的權利10/30 03:05
8F推:我是三等考上 分到的肩章是二線二10/13 10:18
33F推:給原po學長 我們局是能報10個小時 各個局都開始縮了09/30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