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deathkosaga
作者 deathkosaga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5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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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如果你老闆沒有辦法拿出你翹班的證據就跟其他人說你05/07 00:12
7F→: 翹班,"可能"涉及誹謗...05/07 00:12
25F→: 你是屬於法條要完整寫出來的考科嗎?05/04 06:28
5F→: 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你的狀況打電話或發mai05/03 10:49
6F→: l去問就好了。05/03 10:49
9F→: 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05/01 15:10
43F→: 你都說"沒注意到他來",基本上就是刑法過失了,燈號05/03 09:49
44F→: 和路權只是責任歸屬(量刑輕重)的問題,因為他是閃紅05/03 09:50
45F→: 燈所以他要負較多的責任,而你只要稍微注意就有可能05/03 09:50
46F→: 避免事故發生,所以你也要負些許責任。05/03 09:50
47F→: 另外如果你主張他車速快到你反應不及,檢察官也會依05/03 09:57
48F→: 當時情境判斷"一般大眾"是否都反應不及,並非你個人05/03 09:57
49F→: 主觀認為,如果檢察官認為是,你無責,反之有責。但05/03 09:58
50F→: 就你口述,很難想像一般大眾都沒辦法避免。05/03 09:58
4F→: 搶奪要腕力,反正送到檢察官會在處理一次罪名。05/03 09:20
7F→: 221 愛愛1個人;222 愛愛2個人,BJ4...04/30 10:27
9F→: 其實有大法官說過,條號其實不是重點...04/30 12:43
2F→: 客觀上A並沒有被限制到自由…恐嚇也看不出來A達到心04/30 09:26
3F→: 生畏懼的地步,很漂泊的離開不是嗎?04/30 09:26
12F→: 預防勝於治療,考上之前筆記再好朋友也不借…04/29 11:16
13F→: 去系辦找吧,他介意的話就說沒辦法我找不到你…04/29 11:17
202F→: 其實就是程序正義的問題,柯p要用監視器抓違停沒問題04/29 14:40
203F→: ,那就修法或弄個自治條例,台北市議會自己弄個自治04/29 14:40
204F→: 條例,授權台北市政府可以用市內的監視器抓違停,只04/29 14:41
205F→: 要不違憲就沒問題。04/29 14:41
1F→: 你把第十款和第十一款連在一起了...04/28 12:58
10F→: 行車紀錄器要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和39-1條04/28 13:06
12F→: 補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24款所規定車輛才要04/28 13:13
13F→: 行車紀錄器04/28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