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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F推: 筆記:五樓承認自己超胖11/10 09:57
3F推: 你怎麼會有台灣的法律見解可以要求其他國家照做的想11/10 00:15
4F→: 法?美國法律見解都不見得能拿來台灣照搬了11/10 00:15
6F推: 我是在說他第一段講的事情11/10 00:19
7F→: 有很難理解嗎?11/10 00:19
10F推: 這裡討論的就是(4)的狀況下要有說明通常知識的證據11/10 01:01
11F→: 這跟(4)的好壞並無關連11/10 01:01
12F→: 你說(4)不好,那怎麼不去跟日本說說?11/10 01:02
2F→: 是啦,但是重點在於審查委員只用說說的,法院會信誰11/09 22:44
3F→: 就很顯然惹~"~11/09 22:44
5F→: 我相信要找應該可以找到其他證據來反駁,但是TIPO在11/09 22:44
7F→: 庭上就只用說說的實在很弱啊~"~11/09 22:45
8F→: 我看到本來不想用這件的,因為超瞎"金屬基板"跟"陶瓷11/09 22:45
9F→: 基板"的置換,誰叫被告跟參加人不拿證據~"~11/09 22:46
11F→: 這件案子要是沒有(4)(外加法院解讀可參酌通常知識)11/09 22:48
12F→: 單憑(1)~(3)或是(4)-單一先前技術本身,那100%會舉發11/09 22:49
13F→: 不成立啊(這就是TIPO跟參加人的論點)11/09 22:49
15F→: (4)就是比證據力,白紙黑字證據>>>空口說白話11/09 22:51
16F→: 但是參加人不找書面證據,連專家證人都沒有也很奇怪11/09 22:52
17F→: 事關自己的專利是不是會被舉發成立耶@@11/09 22:52
3F推: 我已經舉判決告訴你法院實際上就是要看到證據,你要11/09 20:06
4F→: 說通常知識的根據在哪11/09 20:06
7F推: 照你這樣說為什麼要有A的存在?就只要有X跟Y啊11/09 20:12
12F→: 照你這樣說為什麼要有A的存在?就只要有X跟Y啊11/09 20:19
13F→: well, 我用詞不當自己收一收,那沒有證據是否能支持11/09 20:21
14F→: 通常知識呢?11/09 20:21
15F→: hh47原文寫"......不是借助輔助文件乙"11/09 20:22
16F→: 我的原文寫的是"參考現有技術水平文件 乙(A)"11/09 20:22
17F→: 是誰要被打臉,我不想講了11/09 20:23
18F→: 如果是X或Y的文件,在訴願階段是不能送進去的11/09 20:24
19F→: 但是A的文件可以吧11/09 20:24
20F推: 來一個沒證據支持通常知識的,103行專訴82,法院不採11/09 20:28
21F→: 信,所以你們一直堅持的不用文件乙(A)的證據何在?11/09 20:29
22F→: 法院的實務就是要你提出證據11/09 20:29
23F推: 舊基準說參酌引證文件...並得參酌通常知識11/09 20:53
24F→: 你只參酌引證文件本身得到的是甚麼?阿就引證文件裡有11/09 20:53
25F→: 寫可替換的,這種時候直接用(1)或(2)就解決了嘛11/09 20:54
26F→: 你要參酌通常知識,也就是後來的態樣(4)的時候不用證11/09 20:54
27F→: 明通常知識是甚麼?11/09 20:55
2F→: 如果您在這之前已經離開智財局,那更早以前(無早期11/09 19:29
3F→: 公開制度的那個年代)的審查基準的確更語言不詳11/09 19:30
4F→: 那時候的判斷-技術內容比對是否相同(含能由熟習該項11/09 19:30
5F→: 技術者直接推導), 下位概念使上位概念不具新穎性11/09 19:31
6F→: 然而,推導是否包括了態樣(2)跟態樣(4)11/09 19:32
7F→: 竊以為有相當的可能性11/09 19:33
2F推: 業界看功能是這樣看沒錯,進了法院就會糾結到11/09 10:51
3F→: 1. 釘接可移除,熔融鑲嵌不可移除11/09 10:52
4F→: 2. 釘接部材料為A,機殼材料為B;熔融鑲嵌的話牆壁11/09 10:53
5F→: 材料為C、機殼材料為B,之間有熔融層D11/09 10:54
6F→: 3. 即使所謂不可移除的釘接,實際上移除時可以不造成11/09 10:55
7F→: 機殼傷害,然後化學熔融鑲嵌作法,移除時會造成機殼11/09 10:55
8F→: 的傷害11/09 10:55
9F→: 4. 釘接與鑲嵌的穩定性有差異11/09 10:56
10F→: 因為上述都是result,當討論直接置換或是均等時11/09 10:57
11F→: 都應該會討論到,那你result有差異的時候怎麼均等?11/09 10:58
13F推: 討論功效的時候甚麼都會討論到唷,不要小看狗急跳牆11/09 11:09
16F→: 的威力,上面都是法院的言詞辯論中可能出現的論述11/09 11:10
18F→: 法官採不採當然要case by case,但是就我看到的幾個11/09 11:10
19F→: 專23相關判例來說,台灣的法院通常接受Q_Q11/09 11:11
20F推: 更別提da大你的鑲嵌跟釘接至少還有way的不同,難謂11/09 11:14
21F→: 可以均等(化學方法與物理方法)11/09 11:14
24F推: ㄟ分享一下你得到的結果啊(還是哪個判決?)11/09 11:32
25F→: 說實在的啦,專利權人多會有「兩者均具有主要效果」11/09 11:33
26F→: 來做出發點,但是辯方多會想辦法挖到證明結果相異11/09 11:34
1F推: case 1上法庭會不適用(4), 因為化學鑲嵌不可移除11/09 07:50
2F→: 釘子固定可移除,就此出發,達到不同的結果11/09 07:51
3F→: 此時我來問問,您要怎麼主張兩者均等(?)11/09 07:51
4F→: case 2裡面,secondary consideration只用於進步性11/09 07:52
5F→: 的答辯,如果是23的話應該沒辦法答辯成功~"~11/09 07:52
6F推: 是說如果有「可扣跟不可扣」的差異,就可以引判決指11/09 09:26
7F→: 出不可直接置換,所以case2應該有機會在專23答辯成功11/09 09:26
10F推: 如果有這種case,看是不是以後直接修成擬制喪失進步11/09 10:30
1F推: 假如大家都沒送哩活動,要賣的話長榮最划算(保底0.411/09 09:29
2F→: 自用的話,AM感覺最划算@@a11/09 09:30
3F→: 但是AM的主場是HKG,使用上有一定的不便利性11/09 09:31
4F→: 因為長榮出發要飛各地都方便,國泰往東南亞"常常"要11/09 09:31
5F→: HKG轉,一來花時間,二來花掉轉機額度11/09 09:32
6F→: 當然要做成HKG停也可以,或是如有些人的做法就是11/09 09:32
7F→: 都弄成HKG當BASE,然後TPE-HKG的來回段自己買票11/09 09:33
7F推: 我討論的時候就是說「假設沒有(4)」的話會出什麼問題11/08 07:31
8F推: 找您的說法,上了法院乙要被無效,而且是在審查時有11/08 07:33
9F→: 檢索到甲的狀況,那幹嘛一開始給他專利11/08 07:33
10F→: 如此一來,不就更顯(4)有意義?11/08 07:34
14F推: 討論主體是專23態樣(4)對吧,會用到專23不是申請時有11/08 18:01
15F→: 檢索到,就是舉發用到,或是法院有效性確認時有用到11/08 18:01
16F推: 假如沒有(4)導致明明有甲,乙專利卻獲准/被舉發不成11/08 18:05
17F→: 上了法院有效性確認有效11/08 18:06
18F→: 這樣會大亂,所以我看到您的文章認為您的意思是「那11/08 18:06
19F→: 乙專利就該無效啊」......那不就是要(4)的存在11/08 18:07
23F推: 但是如果(4)不存在要怎麼把乙無效?11/08 18:10
24F→: 那個是從舊基準的新穎性照搬的11/08 18:10
26F→: 結果也真的在某些判決中被法院引用唷XDDD11/08 18:11
31F推: 求判決,話說假設題忽然要我去生,也只能去挖判決T^T11/08 20:04
34F推: 範圍很窄唷,因為要是「可直接置換」又不會落入(2)11/09 07:41
35F→: 釘子跟插銷這樣吧(都是透過穿孔來固接)?11/09 07:44
2F→: CRISPR(?)11/08 16:37
3F→: 在美國這麼高費用的狀況下,我猜雙方最後會settle11/08 16:40
4F→: 但是反過來說settle就是後申請者的勝利惹~"~11/08 16:41
5F→: 另外,從審查基準修正歷史來看,在擬制喪失新穎性中11/08 17:22
6F→: "相較於新穎性"更包括(4)其實應是考量了在擬制中11/08 17:23
7F→: 移除所會造成的混亂與不確定性,才特地在擬制中保留11/08 17:24
8F→: 因為舊版(2004/2009)是新穎性->(1)~(4),擬制沒有額11/08 17:25
9F→: 外規定,而後來修正把新穎性修為(1)~(3),所以才特別11/08 17:25
10F→: 指出「擬制喪失新穎性...更包括(4)」11/08 17:25
15F→: 1. 直接置換與均等不完全等價,但是有機會找到等價的11/08 20:41
16F→: 2. 只討論直接置換在上面case舉例上會有困難11/08 20:41
17F→: 3. 所以找一個「均等」(並假設可直接置換)11/08 20:42
18F→: 然後就可以找出「會有情況導致出問題」,這個過程只11/08 20:42
19F→: 是一般工程上用來作驗證的基本方法-給定一個邊界值11/08 20:43
20F→: 如果邊界值會出問題,那就表示系統會出問題11/08 20:44
21F→: WFR要三要見實質相等,而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可置換是11/08 20:45
22F→: 功效要相等,你討論均等論的時候應該不會認為功效不11/08 20:50
23F→: 同可以均等吧@@?11/08 20:50
26F→: 1. 您是去美國發展的前輩,請教前輩是當然的11/08 21:07
27F→: 2. 對於您的回信指教我也銘感五內11/08 21:07
28F→: 3. 我沒有認為自己很棒,我在陳述上一定也有疏漏的11/08 21:08
29F→: 所以我也同意直接置換不會完全等價於均等11/08 21:08
30F→: 僅以這樣簡化的論述來論證如果不加(4)會造成的問題11/08 21:10
31F→: 要不然真的要弄一個完全嚴謹的報告,那個是11/08 21:11
32F→: "REPORT OF THE TEGERNSEE EXPERTS GROUP TREATMENT11/08 21:12
33F→: OF CONFLICTING APPLICATIONS," Munich, 24 Sep.,11/08 21:12
34F→: 2012,那是集合一堆專家才作的出來的~"~11/08 21:13
35F→: 而如果我的論證有大瑕疵,那請告訴我其他支持(4)存在11/08 21:14
36F→: 的理由,或是請告訴我為甚麼(4)不該存在,他會造成11/08 21:14
37F→: 甚麼問題~"~11/08 21:14
45F→: 感謝您的指教m(_ _)m 內部教育訓練可能沒門路,外部11/08 21:41
46F→: 的自然在不妨礙工作的前提下會盡量參加~"~11/08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