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我也很笨 我不知道你以下的問題跟我之前討論的有什麼關係
就算Case 1 我覺得,或PHOSITA覺得,或法官覺得是「否」
難道就能證明不可能出現「因為沒有態樣(4)而導致後案可均等到前案」 的狀況?
還有 我重申一次 我沒有說直接置換和均等論是一樣的東西
我只是認為他們操作上很類似 而這跟是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無關
不過 我還是試著簡答以下問題
您可以不同意我以下的回答 但這無關弘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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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我不太能融入 vi大跟de大的想法
:
: 以下有幾個笨問題想請教一下
:
: 以下條件都是未有其它前案情形
:
: 甲乙的發明申請都是未公開 甲申請日早於乙
:
: Case 1:
:
: 甲發明:
:
: 一種懸置的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該顯示裝置釘接於牆上。
:
: 乙發明:
:
: 一種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該顯示裝置透過該顯示器之背框及牆面塗以特殊材料以化學融熔法鑲於牆上。
:
:
: 試問 乙發明適用於23(4)嗎?
不適用 因為功能不同 前者完全應用物理原理 後者主要應用化學原理
: 再問 甲乙兩者均等嗎? 他們的製造物會不會彼此侵權?
不會 因為功能不同
:
:
: Case 2:
:
: 甲發明:
:
: 一種懸置的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該顯示裝置釘接於牆上。
:
: 乙發明:
:
: 一種顯示裝置,包括:A;B;C;及D,
: 其中該顯示裝置以扣接方式扣於牆上。
:
:
: 審查委員曾以23(4) 核駁通知整乙,乙申復他的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而獲專利。
:
: 試問 甲乙均等嗎? 彼此的產品權利衝突要如何解決?
:
: 亦或是在此情形下 乙不得用「商業上的成功」來申復23(4)以免權利衝突??
是 商業上的成功係當委員質疑因「等效置換」(或其他原因)而缺乏進步性時之輔助判斷
此例 委員並非質疑進步性中之「等效置換」(實際上也不行 因台灣無擬制喪失進步性)
而係質疑擬制喪失新穎性中態樣(4)之「直接置換」
若乙以「商業上的成功」來申復之 係牛頭不對馬嘴 委員得逕核駁
:
: 第三個問題比較偏離 不過我很想知道你們怎麼想
:
: 現存在上述甲乙兩發明 吾人想要迴避設計 要如何才不會落入他們的範圍?
我試想了一下 在牆壁很薄的前提下 可以在顯示裝置背後以強力磁鐵互吸
或者牆壁很厚的情況下 在牆壁裡裝磁鐵
:
:
: 期待回答
: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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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16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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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掛在牆上是最後產生的「效果」 不是功能
當然如我之前所言 我了解實務上效果功能每個人可能各自觀點不同
這也是在侵權鑑定時麻煩(或有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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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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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