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carlkan
作者 carlkan 在 PTT [ Examination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57則
限定看板:Examination
看板排序:
1F→: 對,分開01/23 12:37
8F推: 上開決議應該是指93.3th10/06 14:21
4F→: 構成背信,但依實務見解,侵占乃特別背信類型,論侵占09/15 12:54
5F→: 至於侵占要求易持有為所有,而未經同意開設之乙帳戶09/15 12:57
6F→: 仍是公司帳戶,當交易對象匯入帳戶時,公司及A持有狀態09/15 12:59
7F→: 產生,且A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構成侵占09/15 12:59
8F→: 竊盜要破壞他人持有狀態,侵占則是在既存持有狀態下09/15 13:03
9F→: 主觀意圖的變更,客觀上沒有破壞持有之行為09/15 13:06
10F→: 本題在下偏向侵占,因為看不出有何破壞持有之客觀行為09/15 13:08
1F推: 我所學到的是,權利瑕疵擔保因為效力強大,所以才限縮在09/13 23:32
2F→: 自始瑕疵,避免債務不履行被架空。09/13 23:34
3F推: 物之瑕疵則是因為歷史背景,讓契約成立後到交付前這段時09/13 23:36
4F→: 間,出賣人有修補機會,所以才只能在交付後主張09/13 23:42
8F推: 真是好心人~~~~~~~~09/12 14:10
34F推: 應該不算103台上1772可參,義交沒有自主行使公權力的地位08/23 14:28
31F推: 以前上到255條1項2款,對於紛爭關聯說及判決基礎事實同一08/18 22:46
32F→: 說,常舉的差異點就在抵銷抗辯08/18 22:48
33F→: 這題感覺好像是考這個爭點吧08/18 22:48
114F→: 以不會被253擋下為前提,但沒有確認利益的說法非無問題08/21 00:18
115F→: 固然前案已經先主張抵銷,但前案仍有可能因乙有其他抗辯08/21 00:21
116F→: 而獲得勝訴,此時抵銷部分即無既判力,可見仍有追加之必08/21 00:23
117F→: 要性,因此在前案勝負未分之前,於訴訟繫屬中,即先以抵08/21 00:25
118F→: 銷既判力為由,主張後訴無確認利益,未免過早08/21 00:25
13F推: 刑法第70題,對檢察官的處分,是提準抗告08/11 16:54
14F推: 刑法第66題,我猜是認定丁為共同正犯(因為我也錯了)08/11 16:59
22F推: 時間急迫是指檢察官可以先下手為強,法官一旦核復08/11 22:45
23F→: 被告接見權仍然受到侵害,還是可以提準抗告救濟阿08/11 22:46
26F推: 第10題是通知的主體錯了,298是寫讓與人通知的情況下08/10 19:10
3F→:理論上兩者皆可,但實際執行面都會歸屬B07/24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