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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zzard 在 PTT [ LAW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8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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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聲請狀這部分先空白就寄給法院,法院會裁定補正戶籍謄本08/11 21:49
2F→: ,再帶著法院的通知去戶政事務所查找發票人的年籍資料08/11 21:49
14F→: 原po不能以復審、行政訴訟救濟吧。該懲處沒有影響公務員08/09 12:23
15F→: 身分、官等及俸給等權益,並非行政處分,只能依保障法第708/09 12:23
16F→: 7條申訴、再申訴08/09 12:23
17F→: 另外各機關都有平時獎懲標準,如言行失檢,未必要有主觀08/09 12:23
18F→: 意圖才能懲處吧08/09 12:23
5F→: 訴訟是請求10萬元以下的金錢吧,所以判決才會一併確定訴08/08 23:05
6F→: 訟費用額,但這沒有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適用08/08 23:05
7F→: 若認為原判決遺漏了第77條之23的費用,應依第233條聲請08/08 23:06
8F→: 補充判決08/08 23:06
10F→: 改一下,應該是依第232條聲請更正才對08/09 00:42
6F→: 投顧對個股未來價位作研判預測或建議,不代表就有操縱股08/05 16:40
7F→: 價的主觀意圖,也未必有投資人因而跟進為大量委買或委賣08/05 16:40
8F→: 以致產生股價異常之結果08/05 16:40
9F→: 非投顧的其他人有無違反的判斷標準也是如此08/05 17:04
10F→: 有無主觀犯意,可參考言行是否足以操縱一般投資人改變交08/06 01:59
11F→: 易決策,進而影響股價,且欠缺正當目的等事實,加以推斷08/06 01:59
3F→: 公職選罷法未禁止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的造勢宣傳,但有08/05 10:00
4F→: 限制廣告物設置,如選罷法第52、110條,及各縣市政府的(08/05 10:00
5F→: 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08/05 10:00
15F→: 刑法306條客體非僅有住宅,也有包含不具居住意義的建築08/01 01:29
16F→: 物,且是否違法施工,理應循向主管機關陳情檢舉等正當程08/01 01:29
17F→: 序解決08/01 01:29
7F→: 安裝進水龍頭一般沒有侵害他人的危險性,樓下漏水也不是07/31 11:45
8F→: 因原po對裝修有何特別指示造成,本來應該是沒有賠償責任07/31 11:45
9F→: 吧(民法第189條參照)07/31 11:45
10F→: 且樓下漏水也是廠商施工過程所致,並非令岳母所有之房屋07/31 12:04
11F→: 本身致樓下屋主受損07/31 12:04
18F→: 上面已說,樓下漏水既是廠商不當施工,而非房屋本身瑕疵07/31 13:17
19F→: 所致,應不適用191條。即使有適用,也可舉證為廠商疏失07/31 13:17
20F→: 而免責07/31 13:17
44F→: 廠商如果對和解書內的賠償金額沒有意見,或許就讓對方簽07/31 23:08
45F→: 份放棄對廠商一切權利的書面後,原po這依和解內容先給錢07/31 23:08
46F→: ,再跟廠商要回來07/31 23:08
4F→: 社會局通知償還安置費用,可申請分期償還,但因屬行政處07/31 02:49
5F→: 分,若直接拒不履行可移送行政執行07/31 02:49
6F→: 行政執行分署若選擇扣薪,原則不會超過每月薪津的1/307/31 02:49
7F→: 法院事後減免扶養義務沒有溯及效力07/31 02:49
48F→: 民法1087條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非僅限於保護及07/30 17:16
49F→: 照顧,也有教導的義務,可以導出有避免子女侵害他人的(07/30 17:16
50F→: 刑法15條)監督者保證人地位吧,至於有無作為可能性是另07/30 17:16
51F→: 外一個問題07/30 17:16
52F→: 更正一下,是民法1084條2項07/30 17:17
57F→: 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只是眾多犯罪要件之一,例如無法07/30 17:36
58F→: 舉證有故意或過失,還是不會成立不作為犯07/30 17:36
4F→: 可能後來出現刑事訴訟法260條的情形,如檢警發現不起訴處07/28 18:37
5F→: 分時未曾發現之證據,所以續偵吧07/28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