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sfskuld
作者 bsfskuld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70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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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你的舉例完全背離現實,那不是台灣的司法,是你想像的司08/29 00:07
5F→:法。另外,你也嚴重誤解了陪審團的機制與業務範圍,他們08/29 00:08
6F→:處理的不是你所想像的內容與範圍,當然,如果你要自創新08/29 00:09
7F→:制並且真的讓立法通過也可以,但至少現在世界還不存在08/29 00:09
1F→:基本上,這種地方不適合做律師業務的招攬或仲介,我們可08/29 00:03
2F→:以建議你找律師,但不能建議你找某特定律師,請洽法扶或08/29 00:04
3F→:律師公會,或法院內有律師XX室之類的可以索取連絡方法08/29 00:05
2F→:看股東人數,如果名義上股東只一人就精彩了08/27 01:06
6F→:原PO你多慮了,律師幫不幫寫訴狀是付錢的問題,不是條文08/25 19:53
7F→:怎麼規定的問題。民訴的特別授權也不是律師非得接受授權08/25 19:54
8F→:不可,實務上走,其實有沒有規定沒多大意義08/25 19:55
1F推:股東身分沒有放不放棄的問題,只要你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08/10 21:39
2F→:股票或是列名在有限公司的章程中,你就是該公司的股東。08/10 21:39
3F→:因此,要免除股東身分,就是移轉股份給他人。但我個人質08/10 21:40
4F→:疑的是,銀行職務有這麼硬不準人買賣股票當股東?08/10 21:41
8F→:那去找會計師處理搞到好,還是要為了避稅放棄這份工作,08/10 21:55
9F→:好好跟家裡溝通衡量一下。08/10 21:55
13F→:你單寫個切結書沒用,銀行去查工商登記你依然記名為股東08/10 23:08
14F→:,去找你家公司合作的會計師跟他講清楚把這事辦到好才是08/10 23:09
15F→:根本解決之道。08/10 23:11
2F→:請公司證明這屬於你職務範圍並非「無故」就沒事了。雖然08/10 17:17
3F→:實際用以起訴的條文不清楚,但幾乎所有的妨害秘密都有以08/10 17:18
4F→:「無故」為要件。既然是公司要求你進行的職務內容,自然Y08/10 17:19
5F→:不屬於無故。對方可以請證人,你也可以,找公司主管出面08/10 17:20
6F→:作證,公司都因此開除對方了,沒理由證詞不利於你。08/10 17:20
1F→:這直接打電話問衛生署不是最正確嗎?08/10 17:09
8F→:他想分期,讓他跟銀行借款對銀行分期不就好了?總不會對08/10 02:23
9F→:銀行分期要利息,對你卻不用,所以死不找銀行吧08/10 02:24
10F→:銀行債信如果核不過的,你也不用太期待他未來的履約能力08/10 02:25
1F→:先確認房子現在的所有權是在誰的名下,若是你父母,那的08/08 14:26
2F→:確是會有被查封拍賣的風險。而依法規定,房子內的動產所08/08 14:26
3F→:有權究竟屬誰,並不是先調查事實上屬於誰,而是推定跟房08/08 14:30
4F→:屋同屬一人,由實際上的所有人去起訴異議。而訴訟並不中08/08 14:31
5F→:斷強制執行的進行,除非有債權人的同意。如果能力所及,08/08 14:33
6F→:個人建議遠離是非之地圖個清靜會是個不錯的選擇。08/08 14:34
2F→:看有無借據或證人之類的民事請求返還借款,有無15年抗辯07/30 20:48
3F→:生效不影響債權債務的成立,只是對方可以合法拒絕還款而07/30 20:50
4F→:已。但對方不一定會主張抗辯拒絕,且期限也不一定生效,07/30 20:51
5F→:你們中間這麼多年來搞不好發生過甚麼中斷時效的事情,這07/30 20:51
6F→:是可以請律師好好研究一下的問題。且本金+這些年的利息,07/30 20:51
7F→:請律師應該還算是可以接受的合理成本。07/30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