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oblu
作者 boblu 在 PTT [ VISA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201則
限定看板: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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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推: 簽證不能延長08/18 23:01
1F推: 如果沒有沒說的細節 問題不大 但何不現在就結婚08/17 11:05
1F→: 很難。簽證官沒那麼傻。 用 ESTA 兩人輪流來 最單純07/14 20:59
4F推: 表格照實填 AIT 的簽證官不是笨蛋 知道台灣的兵役制度05/27 05:23
5F→: 特殊兵種 就讀敏感領域 這影響大過單純當兵05/27 05:24
7F推: 之前有認識的人 J2 EAD也辦了快半年才下來05/27 05:18
8F→: 感覺限在申請 EAD 來不及的機會也很大05/27 05:19
9F→: 但入學本身看起來問題不大 最多就是不能一入學馬上擔任RA05/27 05:21
1F推: 聽起來很糟 不過 發現錯誤以後立即告知 這本身並不是問題02/14 22:35
2F→: 你一開始出包以後 早不處理越晚爆會越大包02/14 22:36
5F推: 不過現在這樣我也不知道怎麼辦 感覺唯一能做的是找很厲害的02/14 22:39
6F→: 移民律師 然後原po之前說向律師諮詢 是有付錢的還是沒有?02/14 22:39
11F推: 我覺得樓上想得多了一點 當事人sevis被關掉以後隔天離境02/14 22:48
13F→: 停損點就在那了 之後USCIS才懶得理02/14 22:49
14F→: 然後真要說疏失 發錢的學校確實有很大的疏失02/14 22:49
16F→: 註冊的學校則沒有任何錯 或許嚴格了一點02/14 22:50
17F→: 直接打黑工 直接被聯邦當場抓死 然後打兩下手心(並沒有)02/14 22:51
18F→: 然後繼續唸完的例子也一直都有02/14 22:51
19F→: 但這些現在都跟原po無關了 原po現在就是I-20被撤銷02/14 22:52
20F→: 被留下很不好的紀錄 說實話 狀況就是很糟 很難搞02/14 22:53
21F→: 要不就 花大錢找厲害律師拚拚看02/14 22:53
22F→: 要不就 面對現實 做好準備拿碩士學位走人02/14 22:54
23F→: 家當甚麼都可以遠端委託他人處理02/14 22:54
56F推: 你出這種大包真的不常見 我覺得每年處理成百上千案的02/15 11:49
57F→: 超級移民大律師也未必會有把握 只能說死馬當活馬醫02/15 11:49
58F→: 然後做好最壞準備(多年進不了美國 不要說工作02/15 11:50
59F→: 我是認真覺得你要做好連學位都只能拿個碩士走人的準備)02/15 11:51
60F→: 然後我也同意上面c大講的 至少就 "感覺" 來說啦02/15 11:53
61F→: AIT是比較願意去了解個案的來龍去脈的02/15 11:53
106F推: 我比較同意樓上的見解 發前學校的疏失一定有的02/17 12:12
107F→: enroll成學生以後給或是直接當成包商給不是重點02/17 12:13
108F→: 錯字:發錢學校02/17 12:14
109F→: 但也不太可能全部推給學校 當事人自己的鍋很難甩02/17 12:15
110F→: 我看不出來當事人有甚麼籌碼要發錢學校的行政人員全耽下來02/17 12:16
111F→: 註冊校更不用講了 看他當初的處理方式就知道甩鍋甩得比誰02/17 12:17
112F→: 都更急 雖然實際上也真的很難說他們有甚麼錯02/17 12:18
113F→: 但就是這種 沒有責任也要先切割責任 的態度讓我覺得02/17 12:18
114F→: 當事人也不可能要它們耽任何責任 所以說到最後 自己的部分02/17 12:19
115F→: 責任 就是要耽 而這部分責任已經很可能讓你多年無法入境02/17 12:19
126F推: 當事人沒有UP, 但 "violated the terms of a U.S. visa"02/19 03:52
127F→: 有點難說 雖然整體而言我也同意 應開可以答 No02/19 03:52
136F推: 我的理解是現在的認定應該是 觸犯移民法規的判定要經過02/20 03:38
138F推: 疑第二行字沒有送出去 要經過due process02/20 23:34
139F→: 認定你有 才叫有 不能光靠行政部門自己翻書解讀02/20 23:35
140F推: 所以我認為上面那問題你填no 反正到現場都得解釋 尚稱妥當02/20 23:39
141F→: 不過其實怎麼填都不是很重要 你到現場都得解釋02/20 23:39
142F→: 還好AIT相對來說已經是比較會好好聽人講話的單位了02/20 23:40
146F推: 恭喜02/29 03:22
1F→: 原則上不影響 倒是稅務方面可以考慮找專業人員諮詢一下02/13 22:42
8F推: 你做app的收入可能有問題的原因是 "做app" 不是 "收入"02/14 11:39
9F推: 然後我稍微查了一下 現在對買賣比特幣的稅務認定02/14 11:42
10F→: 好像是比較接近 "買賣名畫古董賺錢" 而不是單純的投資02/14 11:43
11F→: 無論如何 對移民狀況應該是不至於有影響02/14 11:43
1F推: 聽起來沒啥問題 假設你所謂的短期出差都是一次數周02/10 23:59
17F推: 我認為由你決定買不買也不是問題 你是business owner02/11 12:23
18F→: 決定要不要買這是商務上的決定而不是以員工身分的決定02/11 12:23
19F→: 反而應該看成 比方說你去看了房 寫一份內部的評估報告02/11 12:24
20F→: 給合夥人 反而可能有疑慮02/11 12:25
21F→: 反而是 你們去看了房 你的美國合夥人把所見整理成一份報告02/11 12:25
22F→: 最後說 我認為應該或不應該買 給你看 你看完說同意不同意02/11 12:26
23F→: 這樣我認為毫無問題02/11 12:27
24F→: 你以公司所有人的身分簽各種約我也不認為有問題02/11 12:27
25F推: [以上為個人一般性理解 非專業法律意見]02/11 12:32
1F推: 以觀光身分入境工作 幾乎在任何國家都是不合法的01/30 23:01
2F→: 但會不會抓是另一回事01/30 23:02
3F→: 台灣護照可免簽入境三十天 有美國VISA可待一百八十天01/30 23:03
4F→: ESTA不是VISA 所以持美國B1/B2 VISA 入境在策略上是合理的01/30 23:04
5F→: 但最大的問題是 台灣納入美國免簽以後 B1/B2 很難申請01/30 23:04
6F→: 我個人是曾經親眼看到有人美簽面試時說自己要申請B1/B201/30 23:05
7F→: 而非辦ESTA就好的理由是 "這趟行程除了美國還想去墨西哥"01/30 23:06
8F→: 然後還真的當場通過了 所以我不會說不可能 但我猜那是特例01/30 23:07
9F→: 而且你不能誠實說你辦免簽是因為要去多明尼加01/30 23:09
10F→: 只能說謊說是因為也要去墨西哥 美簽說謊 極不建議01/30 23:09
20F推: 其實我覺得是水溫最簡單的就是直接免簽入多明尼加01/31 22:12
21F→: 試水溫 三十天夠了 決定要待/留你 返台等辦正式工作簽01/31 22:13
24F推: 原po想做的事 無論如何都違法02/04 03:39
25F→: 但違法有輕有重 有容易有不容易被抓02/04 03:40
11F→: 這標題有夠難念02/01 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