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ill750121

總覽項目: 發文 | 留言 | 暱稱
作者 bill750121 在 PTT [ HateP_Picket ] 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37則
限定看板:HateP_Picket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檢舉] #1TqtV473 bill750121 政黑板規三-1
[ HateP_Picket ]93 留言, 推噓總分: +11
作者: IDfor2010 - 發表於 2019/11/19 14:16(6年前)
2Fbill750121: 1)我是在評論“原po對於新聞內文解讀”如同原po所不11/21 21:54
3Fbill750121: 悅的字眼。而且該推文前後皆有闡述我看法,並非無故11/21 21:54
4Fbill750121: 無端下此評論。再來事實上原po可以發問留言,求證知11/21 21:54
5Fbill750121: 原po是識字的,且這是任何讀文者皆知的既定事實,包11/21 21:54
6Fbill750121: 含我在內。所以當時情況我是評論原po對新聞內文解讀11/21 21:54
7Fbill750121: ,是在評論一件”事“,並非板規的特定對象。11/21 21:54
8Fbill750121: 簡言之,當時情況我是評論 “原po對內文解讀”如同“11/21 22:10
9Fbill750121: 文x對內文解讀”相似,並不是以”文x”對原po行人格11/21 22:10
10Fbill750121: 攻擊。11/21 22:10
11Fbill750121: 2)言論中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11/21 22:13
12Fbill750121: 難期其涇渭分明。故若意見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11/21 22:13
13Fbill750121: 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議」,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11/21 22:13
14Fbill750121: 時,就應該考慮事實的真偽問題,而不能不管事實的真11/21 22:13
15Fbill750121: 實與否,直接以「粗俗不堪」的言論,認定發言者構成11/21 22:13
16Fbill750121: 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11/21 22:13
17Fbill750121: 決)。11/21 22:13
18Fbill750121: 因此,法院就認為言論是否是對他人的侮辱,必須要參11/21 22:13
19Fbill750121: 酌行為人發言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11/21 22:13
20Fbill750121: 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用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11/21 22:13
21Fbill750121: 後文句,統一判斷,而不能以隻言片語斷章取義。而且11/21 22:13
22Fbill750121: 「不能以聽者的主觀感受作為判斷的標準,必須判斷是11/21 22:13
23Fbill750121: 否會影響社會對聽者的客觀評價」。11/21 22:13
24Fbill750121: 依據上面的判斷標準,法院曾認為,發言者針對聽者「11/21 22:13
25Fbill750121: 多次提起告訴,又撤回告訴」的行為,給予「這個人就11/21 22:13
26Fbill750121: 是一個神經病」的評價,並不是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11/21 22:13
27Fbill750121: 院102年上易字1201號刑事判決)。11/21 22:13
57Fbill750121: 1) 當時情況是與IDfor2010共同評論一段新聞, 而我對他11/22 09:54
58Fbill750121: 以文盲評論是由於我單方面認為IDfor2010並無明白解讀,11/22 09:56
59Fbill750121: 所以並非對IDfor2010人格去做貶抑, IDfor2010的答辯第11/22 09:58
60Fbill750121: 一段,不應該以隻字片語作為判斷。2)檢舉人答辯第二11/22 10:05
61Fbill750121: 段,也闡述”文盲”一詞,泛指學識不足。檢舉人答辯11/22 10:05
62Fbill750121: 第二段也闡述以第三方機構(法院)並無認為有明顯貶11/22 10:05
63Fbill750121: 意。不應檢舉人主觀看法判定。11/22 10:05
64Fbill750121: 3)我與檢舉人IDfor2010互不相識,也無從得知其學識11/22 10:17
65Fbill750121: 水平。文盲所構成貶意必須建立在我對檢舉人學識水平11/22 10:17
66Fbill750121: 有明確了解並認知其學識水平高過文盲所述。不論我當11/22 10:17
67Fbill750121: 時判斷是否錯誤皆不應該以板規3-1判定。11/22 10:17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