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enjamin1313
作者 benjamin1313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1575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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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排序:
3F→: 台灣是不是已經買不到他們的死與少女了?05/16 00:07
110F推: 推用心好文!04/12 13:33
27F推: 推03/28 20:31
20F推: 怎麼可以沒有TACET???03/14 17:07
21F→: 然後大廠或名廠也要注意系列,例如DECCA國際中文版03/14 17:09
22F→: 品質就參差不齊03/14 17:09
23F→: 建議可以從企鵝評鑑"三星"或"三星戴花"開始下手~03/14 17:11
24F→: 古典樂的部分到clmusic版問會得到更多回饋03/14 17:37
8F推: 所以蜻蜓1.2都可以用在手機otg嗎?03/05 10:24
29F推: 音樂取得的部分可參考P雜誌230期6月號,有相當詳盡03/04 10:22
30F→: 的整理03/04 10:22
27F→: 1. 我認為本件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了,畢竟所謂"契約重03/01 14:30
28F→: 要之點"(當事人、標的物、價金)意思表示已經合致,03/01 14:30
29F→: 所以當事人才會就該綜擴買賣契約討論應如何履行。03/01 14:30
30F→: 2. 民法第367條明文規定"受領標的物"是買方的"契約03/01 14:30
31F→: 義務",依我國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467號03/01 14:30
32F→: 判例),是屬於"對他義務",而不僅僅是產生失權效的03/01 14:30
33F→: 對己義務;再者,如果認為234條與367條產生競合,走03/01 14:30
34F→: 367條會比較有利,因234條債權人受領遲延必須要"重03/01 14:30
35F→: 大過失"才需負責(民237),而367條只要輕過失就要負03/01 14:30
36F→: 責(而且負的還是給付遲延的責任)。而依前開判例,賣03/01 14:30
37F→: 家是可以依254條解除契約的。03/01 14:30
38F→: 3. 希望本案不會走到法律途徑,如果真那麼不幸的話03/01 14:30
39F→: ,因為這個綜擴只賣一萬六,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03/01 14:30
40F→: 第1項第11款的強制調解案件,既然綜擴賣家在法律上03/01 14:30
41F→: 站得住腳,在調解程序上應該就可以解決了。03/01 14:30
42F→: *那個判例案號是2367才對XD03/01 14:31
47F推: 基本上,收了定金之後推定買賣契約成立(民248),當03/01 09:45
48F→: 初約定"新竹市面交"也已經成為契約的一部分。在買賣03/01 09:45
49F→: 契約中,買方負有受領"義務"(民367),這個案件中,03/01 09:45
50F→: 不但原Po沒有"不能履行"的情行(不能履行的情形像是03/01 09:45
51F→: 已經把東西賣給別人並已交貨,或是東西已經被賣方自03/01 09:45
52F→: 己弄毀),反而是那個買方"遲延履行受領買賣標的物的03/01 09:45
53F→: 義務",其實已經構成給付遲延(沒有看錯,買方受領標03/01 09:45
54F→: 的物是一種給付義務,而不只是民法234條受領遲延的03/01 09:45
55F→: 情形),整個買賣情況在法律上完全是對方理虧。03/01 09:45
56F→: 當然原Po可能無法依民法249條第二款沒收對方定金啦X03/01 09:45
57F→: D,最多最多就是以對方"給付遲延",依民法254條催告03/01 09:45
58F→: 對方快點受領,如果再不拿東西,原Po就可以依這條解03/01 09:45
59F→: 除契約,並返還定金給對方。03/01 09:45
60F→: 所以完全不用擔心對方這樣惡搞,是法律沒學好才會做03/01 09:45
61F→: 出這樣滿好笑的要求XDDD03/01 09:45
121F推: +102/25 22:40
23F推: 其實是爸爸自己想要的吧XD02/22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