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查詢 / b0931866529
作者 b0931866529 在 PTT 全部看板的留言(推文), 共22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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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推最後一句 最後一句好棒12/03 14:02
8F推:要相信 一定會好的 過了最深沉的夜 黎明就不遠了11/27 10:54
2F推:和我的現在的處境好像 感同身受 加油!! 把人生11/25 21:26
3F→:最精華最美的青春 獻給了最深愛的他 就不後悔了11/25 21:26
4F→:不過 我的他 有一雙年幼的兒女 還要在等14年 才11/25 21:36
5F→:有可能再談"名分"這個詞 正宮這兩字 對於別人 易11/25 21:36
6F→:如反掌 而對我們 是遙不可及的奢求 14年...路之漫11/25 21:36
7F→:漫 途之遙遙 未來? 我看不見未來 我唯一能做的11/25 21:36
8F→: 就是把握現在 能跟他再一起的每一天 原po大大11/25 21:36
9F→: 加油 願你有個美好的結局 共勉之11/25 21:36
13F→:p大 我們是否要來 以棋會友一下 我也n百年沒下棋了 高10/10 23:27
14F→:中畢業後 在也沒有人跟我下棋了 (哭哭10/10 23:28
8F推:有推有上!!!10/07 10:21
23F→:噓的明顯 可以算是準正了 民1064 其小孩之法律效10/06 17:12
24F→:果為 視為婚生子女 簡而言之 在法律上 小孩的爸10/06 17:12
25F→:爸 已是那個男生10/06 17:12
2F→:已寄信223.138.128.133 09/29 18:44
1F推:加油! 我也是花了八年才有勇氣承認 我喜歡的是女生09/28 19:52
5F→:31條 是在講純正身份犯 和不純正身分的論罪課刑的09/27 19:38
6F→:問題09/27 19:38
7F→:刑31 若該行為人 犯純正身分犯之罪 但不具其特殊身09/27 19:41
8F→:份 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09/27 19:41
9F→:刑31二項 行為人犯 不純正身分犯之罪 則科以通常09/27 19:43
10F→:之罪來論刑09/27 19:43
1F→:教唆犯 幫助犯是從犯吧...共犯系指 多數人犯罪09/27 19:35
2F→:共同正犯 是正犯 也是共犯 只要是多數人犯罪都可09/27 19:36
3F→:稱為共犯09/27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