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一題法緒(刑法) 求解QQ
看板Examination作者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時間12年前 (2013/09/26 21:57)推噓2(2推 0噓 10→)留言12則, 4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這不是申論題,而是選擇題。
這選擇題前提下,是選擇四個答案中,相對最合適的答案。
※ 引述《MTfavor (雜摳)》之銘言:
: 2013年度 陳治宇老師的法緒課本2-377
: 98年警特三等法緒
: 1.非醫師的甲唆使醫師乙洩漏其病患丙之病歷資料,
: 乙在未經丙之同意且無任何正當裡由下,將丙的病例予以洩漏。
: 甲與乙有何刑責?
: (A)甲與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共同正犯
: (B)甲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幫助犯
: (C)甲成立洩漏業務密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正犯
: (D)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正犯
: 答案:(C)
因為題目用了『唆使』字眼。
其外觀雖非『教唆』,但語意上幾乎已經把它當作『教唆』在用了。
因此,題目幾乎可認為它使用了法條用字-- 『教唆』。
更要緊的是,題目沒有任何可當作共同正犯的線索的敘述,
那本題幾乎就是一個共犯,一個正犯。
雖都用上第31條,但它是規定成立"正犯or共犯",而非""成立正犯""。
: 可是...囧
: 依照刑法第31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
: 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 甲唆使乙洩漏 不算共同正犯嗎~~?比照一下另一題
: 95年普考
: 2.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
: 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成立普通侵犯罪的共同正犯
: (B)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普通侵占罪的正犯
: (C)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 (D)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 答案:(D)
: 這題變成共同正犯了! 但是我實在看不出來兩題題目的差別 ...Orz
: 敘述都是有一個人教唆另一個有特別身分的人去從事違法行為
: 那不是應該都適用刑法31條嗎? 謝謝收看~
這一題,只有用慫恿,沒有用教唆(或唆使)字眼。
在四個選項中,沒有"""一個共犯,一個正犯"""的類型讓你選,
所以,D就變成最適合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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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3.217.210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1.173.217.210 (09/26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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