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一題法緒(刑法) 求解QQ

看板Examination作者 (ビギナー Beginner)時間12年前 (2013/09/26 21:57),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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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申論題,而是選擇題。 這選擇題前提下,是選擇四個答案中,相對最合適的答案。 ※ 引述《MTfavor (雜摳)》之銘言: : 2013年度 陳治宇老師的法緒課本2-377 : 98年警特三等法緒 : 1.非醫師的甲唆使醫師乙洩漏其病患丙之病歷資料, : 乙在未經丙之同意且無任何正當裡由下,將丙的病例予以洩漏。 : 甲與乙有何刑責? : (A)甲與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共同正犯 : (B)甲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間接正犯,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幫助犯 : (C)甲成立洩漏業務密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正犯 : (D)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洩漏業務秘密罪的正犯 : 答案:(C) 因為題目用了『使』字眼。 其外觀雖非『教唆』,但語意上幾乎已經把它當作『教唆』在用了。 因此,題目幾乎可認為它使用了法條用字-- 『教唆』。 更要緊的是,題目沒有任何可當作共同正犯的線索的敘述, 那本題幾乎就是一個共犯,一個正犯。 雖都用上第31條,但它是規定成立"正犯or共犯",而非""成立正犯""。 : 可是...囧 : 依照刑法第31條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 : 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 甲唆使乙洩漏 不算共同正犯嗎~~?比照一下另一題 : 95年普考 : 2.甲是一間公司出納,其母乙因股票套牢,慫恿甲將公款暫時挪用,供乙償還銀行貸款, : 下列關於甲、乙兩人犯罪的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成立普通侵犯罪的共同正犯 : (B)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成立普通普通侵占罪的正犯 : (C)甲成立業務侵占罪的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 (D)甲、乙成立業務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 答案:(D) : 這題變成共同正犯了! 但是我實在看不出來兩題題目的差別 ...Orz : 敘述都是有一個人教唆另一個有特別身分的人去從事違法行為 : 那不是應該都適用刑法31條嗎? 謝謝收看~ 這一題,只有用慫恿,沒有用教唆(或唆使)字眼。 在四個選項中,沒有"""一個共犯,一個正犯"""的類型讓你選, 所以,D就變成最適合的答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217.210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1.173.217.210 (09/26 22:04)

09/26 22:08, , 1F
刑31是在講身分犯,你可能有被誤導
09/26 22:08, 1F

09/26 22:18, , 2F
好像也是與題目有關的概念,我看錯了
09/26 22:18, 2F

09/26 23:21, , 3F
第二題是因為乙也有拿那些錢去還債才是正犯吧
09/26 23:21, 3F

09/26 23:21, , 4F
不然只是教唆而已
09/26 23:21, 4F

09/27 19:38, , 5F
31條 是在講純正身份犯 和不純正身分的論罪課刑的
09/27 19:38, 5F

09/27 19:38, , 6F
問題
09/27 19:38, 6F

09/27 19:41, , 7F
刑31 若該行為人 犯純正身分犯之罪 但不具其特殊身
09/27 19:41, 7F

09/27 19:41, , 8F
份 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09/27 19:41, 8F

09/27 19:43, , 9F
刑31二項 行為人犯 不純正身分犯之罪 則科以通常
09/27 19:43, 9F

09/27 19:43, , 10F
之罪來論刑
09/27 19:43, 10F

09/27 23:04, , 11F
問題不在字面上是教唆還是縮式或其他 是看他行為對犯罪
09/27 23:04, 11F

09/27 23:04, , 12F
支配的程度和性質來判定 第一題是教唆 第二是共同正犯
09/27 23:04, 12F
文章代碼(AID): #1IH3rW-8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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